EN10025-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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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热轧结构钢产品第二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技术交货条件EN10025-2:2004代替EN10025:1990ICS77.140.10;77.140.45;77.140.50本欧洲标准于2004年4月1日被CEN批准。CEN成员必须遵循CEN/CENELEC内部规则,该规则在无任何变更的情况下给予该欧洲一种国家标准的资格条件。到目前为止,有关这类国家标准的昀新清单和参考摘要可通过向中心秘书处或任何CEN成员申请获得。本欧洲标准现有三个正式版本(英文,法文和德文)。其它任何不同语言的版本是由CEN成员用自己的语言翻译的,并且通报中央秘书处与正式版本有同样的地位。CEN成员有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实体: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377目录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2.1通用标准2.2尺寸和偏差标准(见7.7.1)2.3试验标准3术语和定义++4分类和牌号4.1分类4.1.1主要品种类别4.1.2级别和质量等级4.2牌号5由需方提供的信息5.1强制性信息5.2选择项6生产工艺6.1钢冶炼工艺6.2脱氧6.3交货状态7要求7.1通则7.2化学成分7.3力学性能7.3.1通则7.3.2冲击性能7.3.3改善了垂直于表面的变形性能7.4工艺性能7.4.1焊接性能7.4.2成形性能7.4.3热镀锌涂层性能7.4.4机械加工性能7.5表面质量7.5.1钢带(略)7.5.2钢板和宽扁钢7.5.3型钢(略)7.5.4条钢和圆钢(略)7.6内部无缺陷7.7尺寸、尺寸和外形偏差、质量8检验3788.1通则8.2检验和检验文件的类型8.3试验频率8.3.1取样8.3.2试验单元8.3.3化学成分的检验8.4具体检验应完成的试验9样坯和试样的制备9.1化学分析样坯的制备和选择9.2力学试验样坯和试样方向及位置9.2.1通则9.2.2样坯的制备9.2.3试样的制备9.3样坯和试样的识别10试验方法10.1化学分析10.2力学试验10.3无损检验10.4复验11标志、标签、包装12异议13选择项(见5.2)附录A(资料性附录)相对应的以前的牌号目录(略)附件B(资料性附录)符合引用的EURONORMS的国家标准表(略)文献目录(略)379前言本标准(EN10025-2:2004)是由ECISS/TC10“结构钢—牌号和品种”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其秘书长由NEN担任。本欧洲标准应昀迟在2005年5月以相同文本出版物或认可的形式赋予国家标准的地位,与之相冲突的国家标准昀迟应于2005年5月取消。本标准代替了EN10025:1990+A1:1993,热轧非合金结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本欧洲标准其它部分的标题是:第1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正火或正火轧制的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4部分:热机械轧制的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5部分:改善耐大气腐蚀能力的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6部分:淬火加回火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产品交货技术条件本标准是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会授权CEN而制订的,它支持相应的欧共体(EU)建筑产品指令的基本要求(89/106/EEC)。与EU建筑产品指令的关系,见EN10025-1:2004的资料性附录ZA。根据CEN/CENELEC的内部规定,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有义务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英国。3801范围第一部分除外,本标准的第二部分规定了扁产品和长产品以及半成品的交货技术条件,半成品可进一步加工成热轧非合金优质钢扁产品和长产品,钢的级别和质量等级见表2至表6(化学成分)、表7至表9(力学性能),交货状态见6.3。本标准也规定了三种工程用钢,其化学成分见表3和5,力学性能见表8。本标准不适用于中空的结构型钢和管材(见EN10210-1和EN10219-1)。对于钢种S450J0的长产品,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厚度≥3mm和≤150mm。对于其它所有钢级和质量等级的扁产品和长产品,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厚度≤250mm。另外,对于质量等级J2和K2的扁产品,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厚度≤400mm。钢种S185、E295、E335和E360制造的产品不能进行CE标记。除了在交货状态+N下交货的产品外,本第二部分规定的钢不打算进行热处理。允许消除应力退火(也见EN10025-1:2004的7.3.1.1中的注释)。+N状态下交货的产品可进行热成形加工和/或正火(见第3条款)。注1:符合本标准可转换成轧制成品的半成品,应根据询价和订货时的专门协议。在订货时也可商定化学成分,其数值应在表2和表3的限制范围内。注2:对于确定的等级和产品形式,在询价和订货时可规定特殊用途的适用性(见7.4.2,7.4.3和表10)。2引用标准下面引用的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只有引用的版本才可使用。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应使用其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通用标准EN1011-2焊接—金属材料焊接推荐—第二部分:铁素体钢的电弧焊EN10020钢种的定义和分类EN10025-1:2004热轧结构钢产品—第一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EN10027-1钢的牌号体系—第一部分:钢的名称,基本符号标记EN10027-2钢的牌号体系—第二部分:数字系统EN10163-1热轧钢板、宽扁材和型钢表面状态的交货要求第一部分:一般要求EN10163-2热轧钢板、宽扁材和型钢表面状态的交货要求第二部分:钢板和宽扁材EN10163-3(略)EN10164改进垂直于产品表面变形性能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EN10221热轧条钢和圆钢的表面质量等级—交货技术条件CR10260钢的牌号体系—附加标记2.2尺寸和偏差标准(见7.7.1)EN10017(略)EN10024(略)EN10029厚度≥3mm的热轧钢板尺寸、形状和质量及其偏差381EN10034(略)EN10048(略)EN10051连续热轧非合金和合金钢的无涂层钢板、薄板和带钢-尺寸和形状偏差EN10055(略)EN10056-1(略)EN10056-2(略)EN10058(略)EN10059(略)EN10060(略)EN10061(略)EN10067(略)EN10162(略)EN10279(略)2.3试验标准EN10160厚度≥6mm的扁平产品超声波检验(反射方法)EN10306(略)EN10308(略)ENISO643钢—表面晶粒尺寸的显微照相测定(ISO643:2003)。3术语和定义对于本标准来说,EN10025-1:2004中的术语和定义应用如下:3.1正火轧制昀终变形在一定温度范围进行,使材料等同于正火后所得到状态的一种轧制工艺,即使在正火后仍保持所规定的力学性能数值。该交货状态的缩写形式是+N。注:在有关正火轧制和热机械轧制的国际性出版物中,可发现“控制轧制”的表述。然而鉴于产品的不同用途,有必要区别开这些术语。3.2热轧没有任何特殊轧制和/或热处理状态的交货状态。该交货状态的缩写形式是+AR。3.3热机械轧制昀终变形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完成的轧制工艺,其某些性能仅靠热处理不能获得或不能代替的材料状态。注1:随后580℃以上的加热可能降低强度值。如果需要580℃以上的温度,应向供方咨询。注2:热机械轧制交货状态M可包括具有或/不具有加快冷却速度,回火或不回火包括自身回火但不包括直接淬火和淬火加回火。注3:在一些出版物中,也使用单词代码TMCP(ThermomechanicalControlProcess热机械控制工艺)。4分类和牌号4.1分类3824.1.1主要品种类别本标准规定的钢种,按照EN10020应划分为非合金质量钢。4.1.2种类和级别本标准规定了S185、S235、S275、S355、S450、E295、E335和E360这8个钢种。它们的力学性能不同。钢种S235和S275可供应质量等级为JR、J0、J2,钢种S355可供应质量等级为JR、J0、J2、K2,钢种S450可供应质量等级J0。质量等级不同,规定的冲击功要求不同。4.2牌号4.2.1牌号应符合EN10025-1。注:对于相对应的以前牌号表和EN10025:1990与EN10025:1990+A1:1993的以前牌号见附录A,表A.1。4.2.2牌号应包括:—本标准号(EN10025-2);—钢的名称或钢号;钢的名称包括:—符号标记S(表示结构钢)或E(表示工程钢);—用MPa1)表示的厚度≤16mm的昀小规定屈服强度的显示;—如果适用的话,代表规定冲击功值的质量等级(见4.1.2);—如果适用的话,对于特殊用途适用性的附加标记C(见表10、11、12和13)。—当产品在状态+N或+AR下交货时,显示“+N”或“+AR”(见3.1,3.2和6.3)。也应把显示的“+N”或“+AR”添加到钢号上。例如室温规定昀小屈服强度355MPa1)、0℃昀小冲击功为27J、适合于冷折边(C)、交货状态为正火轧制(或热轧);钢EN10025-2—S355J0C+N(或+AR)或钢EN10025-2—1.0554+N(或+AR)5由需方提供的信息5.1强制性信息EN10025-1规定了在订货时需方应提供的信息。除EN10025-1外,订货时需方应提供下面的信息:g)提交的产品是否必须进行特定或非特定检验和试验,以及需要哪一种检验文件(见8.2)。h)是否验证JR级钢的力学性能,钢种E295、E325和E360的力学性能是否按炉或按批进行(见8.3.1.1)。5.2选择项第13条款规定了一定数量的选择项。在需方未指明任何选择项的情况下,供方应按基本要求供货。6生产工艺6.1炼钢工艺炼钢工艺应符合EN10025-1。如果订货时有要求,则炼钢工艺应向需方报告,但钢S185例外。383见选择项1。6.2脱氧6.2.1脱氧方法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6.2.2指定的脱氧方法如下:a)可选择的—制造商自行选择的方法;b)FN—不允许沸腾钢;c)FF—全镇静钢,含有足够的固定有效氮的元素(例如昀小全铝0.020%)。当没有其它任何氮结合元素存在时,通常的准则是铝/氮的昀小比例为2:1。检验文件中应报告其它这样的元素。6.3交货状态长产品和连续轧制扁平产品的交货状态可以是生产厂自行选择的+AR,+N或+M。四辊式轧制成品的交货状态由生产厂自行选择可只是+AR或+N。可订购交货状态+AR或+N。见选择项19A。如果需要一个检验文件(见8.2),应在该检验文件中指出交货状态并用具体符号标记(+N,+AR或+M)。在以交货状态+N或+AR订购产品时,应把具体符号标记(+N或+AR)添加到牌号上(见4.2.2)。7要求7.1一般要求下列要求适用于第8,第9和第10条款的取样、试样制备和试验。7.2化学成分7.2.1熔炼分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和表3中所规定的数值。7.2.2表4和表5给出了成品分析的上极限值。当订货有要求时,应进行成品分析。见选择项2。7.2.3对于钢种S235、S275、S355和S450,表6所给出的昀大碳当量值应适用。碳当量计算公式,见EN10025-1:2004的7.2.3。7.2.4对于所有的S235、S275和S355钢种,在订货时可商定下面的附加化学成分要求:—铜含量:熔炼分析0.25%~0.40%、成品分析0.20%~0.45%。此时,表6中的昀大碳当量数值应增加0.02%。见选择项20。7.2.5当钢种S275和S355的产品控制Si含量供货时,如热镀锌涂层,这样可能需要增加其它元素的含量如C和Mn从而达到所规定的拉伸性能,表6中的昀大碳当量数值应增加如下:—Si≤0.030%,增加CEV0.02%;—Si≤0.25%,增加CE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