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FAS监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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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FAS系统安装调试监理方案一、监理依据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3、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4、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4.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4.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4.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4.6《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4.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4.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4.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4.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4.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4.1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0年版);4.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4.1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4.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4.1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4.1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4.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4.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4.2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4.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4.2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4.2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4.24《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七分册》(DBJ/T01-26-2003);4.25《建筑电气通用图集》(92DQ1---92DQ13);4.26《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4.27《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99D562)。4.28《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4.2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4.30《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4.3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等。二、监理工作流程1施工准备阶段1.1熟悉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监理规划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1.2参加由业主主持监理组织的设计交底,交底中注意各专业之间的接口及交叉情况。1.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对关键工序有无施工方案、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组织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和控制造价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监督审查,并向业主提出监理意见。1.4根据承包合同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具体如下:1.4.1要求承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的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有关资料,包括组织机构,各项制度,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试验室。1.4.2监理工程师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1.4.3经审核,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确认,对于不合格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不健全、不完善之处要求承包单位尽快整改。1.5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并签认。1.6督促承包商认真办好与建筑承包商的交接工作,重点核查车站综合接地网的引出接地极点,预埋管件,预留孔洞,桩基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1.7监督落实各项施工条件,审批一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并报业主备查。1.8审查承包商为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包括料场)进场的设备和试验仪器的合格证及年检证书,检查其型号、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1.9检查施工场地是否清理完毕,施工范围的临时用电符合合同要求及临时用电《JGJ46—88》和《GB50194-93》的要求,逃生路线是否清晰,各种洞口防护到位,标志牌是否挂贴到位,齐全。2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2.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2.1.1督促要求承包商对进场的设备材料及时按规定进行报验,检查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书等证明文件,进口电气产品必须有商检证明文件,并填写进场验收记录和送检合格记录报告,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2.1.2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合同。2.1.3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工作、数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并对施工单位质量评定自检工作,作出综合评价。2.1.4对所有的隐蔽工程隐蔽以前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2.1.5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令施工单位整改、补救或返工处理)。2.1.6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的一般质量事故,并认真做好监理记录,对大、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项目经理和地铁建设总部质安部。2.1.7审核承包商编写的测试和调试方案及记录表格。2.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2.2.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和编制的进度计划施工。2.2.2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保证进度的具体措施,如果发生延误,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2.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2.3.1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月、季度计量报表,认真核对工程量,不超计,不漏计,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签证。2.3.2保证支付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3施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3.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监理意见。3.2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并编制监理工作总结报业主。3.3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4工程保修期的监理工作。4.1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检查和记录工作。4.2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签认。4.3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三、监理控制要点1.本工程包括FAS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区间疏散指示系统。应对其包括配管、线槽安装,管内穿线、测试,气灭管道安装、实验,设备开箱检验及验收,设备安装、系统单体调试及验收,系统联调等方面进行监理。1.1.开箱验收1.1.1.外观检查包装箱完整,设备表面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1.1.2.标志、铭牌内容产品名称、型号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厂名称、商标出厂日期(年、月、日)及产品编号1.1.3.数量及装箱资料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原产地证明型式试验报告商检证明文件检验部门名称合格标志报关单等。1.2.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实施1.2.1.布线1.2.1.1.FAS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1.2.1.2.管、槽内穿线或布线应在建筑地面施工结束后进行,在布线前应将管、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1.2.1.3.不同系统和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1.2.1.4.导线在管、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在接线端子上连接。1.2.1.5.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1.2.1.6.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管子长度超过45米,无弯曲时;管子长度超过30米,有1个弯曲时;管子长度超过20米,有2个弯曲时;管子长度超过12米,有3个弯曲时。1.2.1.7.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接线盒的内外均应套锁母。1.2.1.8.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线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1.2.1.9.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米设置吊点或支点,在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米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1.2.1.10.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毫米。1.2.1.11.穿越行车隧道的线缆均应穿绝缘管从轨底跨越,并应固定,固定点间距不大于1.0米。1.2.1.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两侧时应固定,并留有一定的余量。1.2.1.13.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伏兆欧表测试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兆欧。1.2.1.14.所有的线缆敷设时应留有余量,敷设的金属管路应接地保护。1.2.2.火灾探测器的安装1.2.2.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器距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探测器周围0.5米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在宽度小于3.0米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米,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米,探测器距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1.2.2.2.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1.2.2.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1.2.2.4.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在本工程中将采用同一种规定定义颜色。1.2.2.5.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厘米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的标志。1.2.2.6.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1.2.2.7.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1.2.2.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湿和防震的措施。1.2.3.手动报警器、电话插孔和警报装置的安装1.2.3.1.手动报警按钮、电话插孔应安装在墙上距地面或楼面高度1.5米处,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1.2.3.2.手动报警按钮、电话插孔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厘米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做好明显的标志。1.2.3.3.电话插孔一般应和手动报警按钮配套同址安装。1.2.3.4.警报装置安装高度距建筑物顶面0.3米,或距地面或楼面1.8米。1.2.4.各种模块的安装火灾报警系统中使用的各种模块,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要求与探测器安装要求相同。1.2.5.控制器的安装1.2.5.1.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或楼面高度的距离不小于1.5米;落地安装时,其底面宜高出地坪0.1~0.2米。1.2.5.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1.2.5.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端子板上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厘米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穿入管子时应将管口封堵。1.2.5.4.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相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电源(双电源切换箱)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1.2.5.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应有明显的标志。1.2.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1.2.6.1.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1.2.6.2.消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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