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让法律伴你同行高一(17)班主题班会:法制教育班会目的: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并培养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准备工作:1、查阅《中小学生法制教育通用读本》。2、以小组为单位准备身边发生的案例。3、制作法制教育幻灯片。教学目标:1、使学生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加深学生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2、让学生明白法律和生活密不可分,将“法律意义”四个字融入学习与生活。教学重点:1、学生感知法律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2、通过讨论让学生明确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使自己能够健康成长、成才。教学过程:1、导入班长阐述法律与我们之间的关系,明确法律的重要性,导出本次班会的主题——法律伴我们同行。2、新课提问: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讲解: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着重讲解青少年犯罪:《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下面各小组介绍几个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1)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一所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觉得挺好玩,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15岁的初三学生庄某在初一时就加入了共青团,担任班级班长,工作负责,成绩优秀,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准备回学校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身后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事情,但庄某非常生气,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了那位学生一顿,结果被教训者邀约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某拿出随身带着的一把刀捅了过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某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某面对铁窗、铁门,无限悔恨。那么,同学们应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附注:青少年自我保护二十招第1招警惕黄狼入室第2招学会独处第3招现代居室内的安全第4招不要轻易打听电话第5招正确对待宠物第6招预防20世纪“新瘟疫”艾滋病毒第7招求助“快速突击队”110第8招久戴耳机有害无益第9招“电老虎”屁股摸不得第10招火里逃生第11招未成年少女自护第12招学会使用家电产品第13招电脑与自护第14招招谨防铅中毒第15招把好你的“健康之门”第16招注意厨房中的安全第17招安全使用煤气第18招不做小烟民第19招面对校园暴力不卑不亢,自卫适当第20招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3、结语以上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这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