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法培训主讲:2与行政机关息息相关的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法典三部曲”。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概述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注: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4申请人提出申请办证窗口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是否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报批合格合格发证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否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否材料补充齐全限期整改不合格整改合格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流程图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6•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解读(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基本原则及相关区别(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设定(三)、行政强制的执行程序(四)、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8(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基本原则及相关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9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长期存在既“滥”又“乱”还“软”的问题。概括起来,我国行政强制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行政强制权设定主体、权限不明确;(2)行政强制手段的具体形式繁多、名称混乱、缺乏规范(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据统计达到260多种);(3)超越法律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机构自行实施甚至授权、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强制;(4)行政强制缺乏程序约束,行政强制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则,随意性大,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10(5)某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处理严重违法行为;(6)行政强制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异同和界限不明晰;(7)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不尽合理,有待改进;(8)人们的认识不一致,包括行政公务人员与法官之间的认识差距较大。这些问题须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予以解决。而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乃是一项关键的法治举措,有助于依法治理行政强制实务中的“乱”、“滥”、“软”。1112132、《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2)、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14(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15(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设定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代执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16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VS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17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18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19区别2:行政强制措施VS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20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21区别3:行政许可VS行政处罚VS强制措施VS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比较主体行政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机关公安、海关、国安、税务、省级以上政府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相对集实施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统一办理一并审批+联合办理法院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2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限比较法律经常性许可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所有执行种类法律绝对保留行政法规经常性必要时国务院决定设定非经常性许可除限制人身自由的除法律绝对保留之外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查封、扣押规章省规章设定一年以内临时性许可部门+地方规章警告、罚款23(三)、行政强制的执行程序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实施强制。(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24(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5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20条)(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等。见第22—28条)(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见第29—32条)26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事先书面摧告(第35条)•当事人陈述申辩(第36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第37--38条)•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第39--40条)•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第42条)•一般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第43条)•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第44条)27(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①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义务数额(第45条)②执行罚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封、扣押的财物(第46条)28(3)、代履行①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50条);②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③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方式,④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⑤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行(第52条)29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53条);(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54条);(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6条);(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7条);30(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8条);(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第59条);(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