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强制分析第一部分行政强制法概述一、《行政强制法》立法的指导思想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三、行政强制的认定要素(一)交通行政强制措施认定要素1、应当是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措施;2、应当是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3、是由交通行政机关(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强制行为;4、应当具有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依据。(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认定要素1、应当是交通强制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即先有行政决定,后有执行行为;2、是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强制当事人自己履行,也可以由交通行政机关代履行;3、实施主体是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应当具有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依据四、具体认定中容易模糊的问题(一)有个概括性的表述如何认定如“实施调查”、“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二)关于责令性规定是否应当认定为行政强制的问题(三)关于暂扣证件如何认定的问题五、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1、行政强制设定法定2、行政强制的主体、适用法定(二)适当原则。(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四)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六、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处罚是处分权利,行政强制是限制权利。2、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的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经处理完毕。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实现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第二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实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就交通系统而言,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种类为扣押财物、暂扣证件、证据的登记保存1、路政方面:(1)扣留车辆,其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67条,其二,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2)扣留车辆、工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2条(3)强制拖离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2、运政方面(1)暂扣有效证件或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3)强制卸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4)扣押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第(四)项。)3、关于证据的登记保存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实施必要性应该权衡,实施条件应当具备,实施时机需要把握。二是保存的物品必须明确,实施步骤不可或缺。三是文书制作不容忽视。四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实行就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五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超过7日应当及时作为。六是要正确区分证据和违法物品的概念。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1、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2、须为行政机关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4、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关于当事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车辆、工具的清单11、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关于文书《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车辆暂扣凭证》、《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暂扣车辆(工具)清单》五、扣押物品的保管及费用(一)行政机关保管。(二)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扣押的物品。(三)委托第三人保管。(四)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五、扣押期限及扣押物品的处置(一)关于扣押期限。一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30日。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2条(二)扣押物品的处置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2、符合《行政强制法》第28条规定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3、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三部分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及实施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种类就交通方面而言,共同规定为加处罚款,具体规定见《行政处罚法》第51条1、公路路政。(1)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6条)该《条例》规定了代履行;(2)恢复原状,《公路法》第80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道路交通安全法》104条(3)依法拍卖扣留的车辆、工具2、收费公路管理方面:(1)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9条,(2)强制养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54条(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为公路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2、人民法院(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1、行政强制执行催告(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限;2、催告书送达。3、当事人陈述、申辩.4、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记录、复核并决定是否采纳。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6、属于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7、强制执行(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包括知道所有人和不知道所有人的两种情形)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在公告之日的次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如车载货物遗洒路面、故障车辆占用公路路面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受前述规定程序的限制(3)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当事人在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三款、第48条的规定处理。第四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1、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决定;2、该行政决定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该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二、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机关。1、就公路管理机构而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赋予公路管理机构一定的强制执行权2、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而言,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行政强制执行的权,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决定均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就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而言,均属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所以,法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的次日开始的3个月,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是指前述3个月之后的次日起的3个月内。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