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相关法规及施行中共鹤壁市委党校梁纪毅提纲一、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情况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四、《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关规定五、《监督条例(试行)》施行中问题及对策一、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情况•贺国强文章《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来源于2011年5月21日《人民日报》)摘录:-----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3.5万件,结案44.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607人,立案件数、结案件数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逐年增长。同期,全国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16082人,其中,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一把手”3362人,占同期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的38.4%。此外,还有38464个基层干部或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处分。按上述数据计算,2007年至2010年,中国年均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约11万人。上述文章同时显示,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中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50244件,涉案金额125.4亿元。近年来,民众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在提高。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表示,2003年、2008年、2010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分别为51.9%、65.5%和70.6%;同时,这份调查称,更多公众认为、中国腐败问题不同程度上受到遏制。中共“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中共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刘志军、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康日新、黄瑶、宋勇、许宗衡等一批大案要案。•2011年,河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记使命、忠诚履职,站位全局,全省共受理信访举报53601件(次),立案14358件,结案14241件,党政纪处分15393人,其中市厅级干部23人。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标志着我们党在实现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党纪处分条例》分三篇,总则、分则和附则,共十五章,178条。(一)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处分1、非法占有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72条规定,非法占有是指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或者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或者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持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2、贪污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此案是非法占有违纪还是贪污违纪?•基本案情钟某,中共党员。2006年3月,钟某在任某省林业厅厅长期间,林业厅办公室主任赵某在向钟某汇报工作时,提出给钟某一部手机、一个电脑,钟某没有反对。赵某让办公室会计用公款11万元买了一台6万元的高配置台式电脑和一部5万元的手机,赵某将电脑和手机送到了钟某办公室。事后,钟某将电脑和手机送给了他人。对钟某行为的定性,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占有违纪。3、占用公物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73条规定,占用公物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4、受礼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74条规定,受礼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5、受贿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85条第1款规定,受贿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这里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受礼不交公行为怎么定性?•案情如下:吴某,党员,某税务所所长。2006年10月,吴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辖区内某公司经理谢某。后吴某作为嘉宾受谢某所在公司邀请参加某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吴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对吴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利用担任税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取税收征管对象谢某所赠的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虽接受了谢某的礼品,但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谋取利益,不应定性为受贿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对其进行党纪处理。请问对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6、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7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领导干部亲属从业有限制吗?•案例:某市建委主任的女婿与他人合资注册了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其女婿任该公司总经理。后该市纪委要求建委主任对其女婿违规的从业行为予以纠正,建委主任以各种理由拒不纠正。后该市组织部门准备调整建委主任工作岗位,其又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调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该建委主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7、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党员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或者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中国公款旅游丑闻震动芬兰•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文艾率一支10人“公务考察团”抵达芬兰赫尔辛基机场,他们计划从此开始为期10多天的北欧之旅。但在入境检查时,被查出其所持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系伪造,一行人当即被拒绝入境,第二天被遣送回国。•2007年8月7日,中纪委的通报为徐文艾事件定性:以公务考察为名,率队公款出国旅游,并因持伪造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入境被拒,闹出“国际丑闻”。当时,芬兰发行量最大的报纸《赫尔辛基日报》迅速跟进,将其伪造的假邀请函影印件刊发在报纸上。“他们认为这是中国第一次因为公款出国旅游而惩罚官员。”赫尔辛基大学中国留学生称,中国公费旅游很普遍,经常有人借访问学习之名拿着纳税人的钱出去旅游,“这在廉洁指数全球第一的芬兰来说是不可思议的”。8、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80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重点解读: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1)只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宴请和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如果接受上述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即使未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会构成违纪。(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者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论。(4)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的,依照关于贪污行为的规定处理;数额较大的,会构成贪污罪。9、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镇书记奢华嫁女•处分规定•前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基本上遵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㈠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㈡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㈢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根据《处分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这一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政纪处分种类及期间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二)违反廉政财经纪律的行为及处分1、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关规定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监督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约6600余字。《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标志中共反腐败斗争已经从依靠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转移到依靠制度规范,中共反腐斗争的制度建设步入新的阶段,成为中国反腐制度化建设的新起点。这也是在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1.以党内民主为主2.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3.重大监督问题初步解决4.“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5.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6.监督职责划分更明确7.党内外监督相结合8.立足实际操作性强条例八个引人注目的亮点十项监督制度:一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二是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三是述职述廉制度。四是民主生活会制度。五是信访处理制度。六是巡视制度。七是谈话和诫勉制度。八是舆论监督制度。九是询问和质询制度。十是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保障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