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份“以案释法”案例四件(李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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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3月份以案释法案例以案释法因嫉妒生出的恶果【案情】某在校女学生王甲,因嫉妒比她学习好的邻居郝某(在校生),便邀约学生乙、丙、丁、去打郝某。一天下午6时许,四被告人到郝某所就读的中学,没有找到郝某。学生乙提出不能白来,四被告人即商定找一个人来打。由学生乙找人将长得像郝某的学生詹某叫来。四被告人将詹某拖到一僻静处,四人相继动手殴打詹,并将詹的手机扔到草丛中,抢得詹的人民币39元。后因路人劝阻,四被告人才离开。詹被打成轻微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和学生乙、丙、丁共同殴打他人并抢劫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7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甲、学生乙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学生丙、丁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评析】正值花季年龄的少女,竟对无辜少女大打出手、抢劫,看来着实令人不解。但从深层次看,其实四被告人虽然家境各异,但是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备受父母溺爱。由此,从小娇生惯养,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在家里唯我独尊,以致养成任性、蛮横、敏感、多疑、嫉妒、自私自利的性格。四人因同在一校学习声乐,颇有共同语言,便结为一伙,经常邀约上馆子,进录像厅、蹦迪。并经常模仿电视里的镜头戏弄、欺负其他同学。而王甲仅因住同一院落的郝某学习成绩比她好,穿着比她得体,便认为郝某看不起她,抢了她的风光。再加上父母在教育她时总以郝某为榜样,使她对郝某是又嫉妒又愤恨。决心要教训教训郝,目的就是要打掉郝的“傲气”。有了这个想法,王甲即不去多想,便邀约学生乙等三人,直奔郝所在的学校。到学校后,四人没有找到人,就应离去,这样也就不会发生以后的事了。但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此话一点也不假。学生乙和王甲一样也是极为任性,又十分自负的女孩,没找到郝,学生乙竟提出找一个像郝的人打一顿,消消气。无辜的詹因长相有几分与郝相似,竟成了替打的靶子,受抢的羔羊。王甲等人为自己的任性胡来付出了代价,沦为罪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被告人的父母更是顿足捶胸。悔恨不已。花样年华,花季少女,争强好胜是正常的。但是,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伤害学习比自己强的同学就不可取了。以案释法作文书中引用学生平时作文是否侵犯学生的著作权?【案情】根据新华社报道,南京某中学教师准备出版一本中学生作文写作技巧的书,想引用其学生平时写的作文作为分析评论对象,却遭到有些学生家长的反对,这些家长指出,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就引用学生作文的做法侵害了学生的著作权。【评析】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学生完成课堂作文后将作业交给老师批阅,并不等于许可老师行使发表权将其作文以出书等方式公布;如果在书中全文或者大比例地学生已发表的作文加以引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书中应当标明学生姓名和文章出处。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作文能否出版,稿酬如何支付,应由其监护人(大多数情况下是家长)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与使用者协商决定。以案释法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案情介绍】2006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案例评析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注: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案释法暴力阻止母亲再婚,是否构成犯罪?【案情介绍】黄某,17岁,是某高级中学高三年级学生,由于她平时学习成绩一直是班上第一,老师很宠爱她,再加上黄某的母亲也是她们学校的老师,别的同学都觉得她很幸福。可是对于黄某来说,最不为幸的是黄某的母亲两年前离婚了,黄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不久前,母亲认识了他们学校刚调来的一个老师。老师姓吴,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都比较满意,相互了解了一段时间之后,觉得条件成熟,两人商量起结婚的事情来。黄某的母亲回家跟女儿把事情说了,立即遭到黄某的极力反对,她坚决反对母亲与别的男人的结合,她不愿意让别的男人做自己的爸爸,同时她也忍受不了同学们在自己背后的指指点点。尽管吴老师对她很是关心,可是心里的那一丝反叛却无法容忍自己有一个“后爸”。黄某的心里矛盾极了,为了这个,她在母亲的面前是又哭又闹,对母亲说:“我不让你结婚,我不要别的男人来当我的爸爸!谁要把你抢走,我就杀了他!”母亲听女儿这么说,以为是孩子话,也就没放在心上。接下来的几天里,黄某非常的沮丧,她认为妈妈之所以会再结婚,都是因为那个该死的吴老师引起,如果没有他的存在,妈妈就不会再结婚了。为了让吴老师死了和妈妈结婚的心。她一直想了很多办法来阻止,可是她觉得除了给吴老师颜色看看使他退却之外,已经没有了什么更好的办法。有一天,她走到吴老师家,面无表情地对吴老师说:“我妈妈不会和你结婚的,我不能接受你!”回家后,妈妈狠狠地把她训了一顿,黄某以为这一切都是吴老师惹的祸,对他更加充满了敌意。第二天,她冲进了吴老师的家,掏出水果刀,朝吴老师小腹扎了过去,造成吴老师轻伤。公安机关依法将黄某拘留。【评析】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再婚自由。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即是指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我国《刑法》第25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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