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刑法学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分则10大类犯罪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和任务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简单而言就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这个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刑法概念的广义狭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专指刑法典。•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1.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2.刑法反映统治阶级意志。3.刑法是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工具。4.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所决定。(二)刑法的法律性质1.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第二节刑法制定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制定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二、刑法制定的根据–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国情依据三、刑法的任务•保卫国家安全•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第二讲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特指刑法典)–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有5章,共101条。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刑法的解释:法律总是需要解释的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按解释的方法有效解释无效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限制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扩张解释推荐图书•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刑法分则与刑法解释原理》刑法的解释(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有三种情况:•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是由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属无效解释。(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即对刑法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如组织他人卖淫罪、强奸罪•原因在于语言有局限性:抢劫罪•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抢劫与抢夺国有档案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出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侵犯通信自由罪:电子邮件短信?–限制解释:是对刑法条文作出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故意杀人罪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马车和拖拉机电动车汽车的区别•冒充军警人员:假冒和充当•1.从形式上看,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上看,没有借助上位阶概念•3.从着重点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而类推解释是在规范外对事实的比较•4.从论理方法上,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而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恶害性为由作为处罚•5.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过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真题解析•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选项A说法错误。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纳入司法解释后,仍属类推解释。•选项B说法正确。“汽车”通常是指以汽油发动机作动力的运输车辆,而拖拉机通常是以柴油发动机作动力的,因而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如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等。但是,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等。•选项D说法正确。累犯比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更加严格,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条件更加严格的累犯,那么更不应当成立条件比较宽松的毒品犯罪的再犯,这符合当然解释的基本原理。•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我国第3、4、5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原则的意义。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换句话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基础上的–现代刑法理论更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的体现心理强制说•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人受因果规律支配,没有自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为防止犯罪,就要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其措施就是刑罚,即被他称之为“感性害恶”的东西。刑法的规定,预先使人们知道因犯罪而受刑,刑之苦大于罪之乐,从而抑制自己不去犯罪,此即“心理强制说”。•黑格尔认为,此观点只是把人当做狗一样看待的理论,而没有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习惯则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必须依据成文的法律2.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既往的效力。–“昨天的行为不得按照今天立法的刑法法规来处罚”3.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类推,是指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类推的本质是“法无明文”却要“法外治罪”4.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期刑。–不定期刑,是指在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时,根据服刑人的表现即在行刑阶段最后确定刑期的制度。必须有确定的刑种与刑罚幅度,由法官来确定刑期。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取消了类推制度。2、对犯罪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3、重申了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就是对一种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原则上应以行为时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审判时新的刑法处理更轻的,从有利于被告出发,应适用新的刑法。4、刑罚的法定化•各种犯罪应处什么样的刑罚,须有刑法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新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性对待。”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1、确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2、纠正重刑主义思想3、纠正量刑悬殊现象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也叫刑法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第一节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第二节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5、折衷原则二、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一)属地原则•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内的含义实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拟制领土包括:我国的船舶、航空器2.特别规定的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的刑法•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四)普遍原则•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三、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