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课件-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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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内容:1、犯罪的故意、过失;——刑法理论称之为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2、犯罪目的。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选择要件。3、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它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特征:(一)法定性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一要件,其就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叫客观归罪。(二)抽象性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心理态度,是人的内心世界对外在事物的认识,是大脑的一种思维活动,因此具有抽象性特点。罪过总是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我们在认定犯罪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时,就是凭借着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种种表现来确认的。为什么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要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马克思主义观点,人的思想虽然要受客观世界的制约,但人在客观存在面前也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行为人在自己意志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在能够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却选择了实施犯罪,这就产生了主观责任,就应让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罪过即无责任二、意义。(一)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由于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都要求行为人要具备罪过。(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有些犯罪从危害结果上看是相同的,但由于行为人对自己危害行为的罪过形式不同,所以他们触犯的具体罪名也不相同。例如,故意杀人罪(既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三)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及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反映出不同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的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因素。第二节罪过的概念与形式一、罪过的概念三种观点,其一,结果标准说,认为罪过“就是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该种观点认为罪过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行为标准说,认为罪过是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该种观点认为罪过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心理态度。其三,复合标准说.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究竟应采用何种标准?我国刑法典第14条第1款、第15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明知”、“预见”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希望”、“放任”、“轻信能够避免”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罪过”包括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态度是否也包括在内呢?在刑法典第14条、第15条之中,也包括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态度。因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紧密联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所要造成的结果没有“明知”、“预见”的心理,那么也就谈不上对危害结果的“希望”、“放任”、“轻信能够避免”。从另一角度说,意志是建立在认识基础之上的。所以说,罪过是指行为人对白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过的形式罪过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三、罪过的构成要素认识要素1、罪过意志要素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了解及其程度。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认识要素行为人的认识内容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行为性质、作用及后果进行了解的能力。认识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作用及后果的具体了解。认识程度与认识内容紧密相关,是指行为人对认识内容了解的是否详细、充分或者是否有了正确的了解。所谓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认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态度。行为人意志态度罪过的意志要素行为人意志努力意志态度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后果所采取的希望、放任或者否定的心理。意志努力是指行为人在意志态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是否实施危害行为所形成的态度。2、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关系:即认识要素是意志要素的前提,意志要素是认识要素的发展。3、把握两点:第一,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有机统一。即罪过不是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简单组合,两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罪过心理,没有认以要素的意志要素是无源之水.第二,认识要素是产生罪过心理的前提,意志要素是形成罪过心理的关键。第三节犯罪故意一、概念《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得出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区别:前者指的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主观方面的内容,后者强调的则是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认识要素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意志要素。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明知”就是一种认识。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希望”、“放任”即是行为人的意志。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者紧密结合,有机统一,构成故意的心理态度。(一)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行为人明知白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与意义。理解:第一,行为人认识到了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行为的危害性。第二,行为人认识到了行为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不要求一定是明确具体的认识。可以是对危害结果明确具体的认识,也可以是对结果的一种概括认识;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必然性明知“会发生”可能性。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刑法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特定事实的存在。其中包括对法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的认识。例如,销赃罪的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问题:认识要素中,是否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在刑法理论上存有争论。观点:不要求。主要是刑法的规定。首先,人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受到一般道德规范的约束,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是一般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行为。违反这种道德难则的行为是有危害性的.行为人当然应当了解。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表明其对正常社会关系的反抗态度。其次.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哪个具体条文,这是不现实的,一方面,人们难以做到,另一方面会放纵罪犯,(二)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行为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这就是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危害行为,就是意图使危害结果成为现实,从而满足自己主观目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积极追求,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否定、不阻止,而是听任、容忍这种结果的发生。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般情况下,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的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来看,直接故意存在两种情况:1.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的发生。(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同样由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构成。从认识要素考察,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要素考察,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中: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从认识要素上看,两者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种明知的态。从意志要素上看,两者都不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容忍。区别:1.认识要素的区别。直接故意包括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犯罪的间接故意仅指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意志要素的区别。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两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对是否成立犯罪有不同的影响。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犯罪是结果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则不一定要结果的发生,但结果是否发生,可能影响犯罪的形态。直接故意的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犯罪。除了上述对犯罪故意的一般分类之外,理论上还可以根据其他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故意有另外的分类。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分为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1、确定故意犯罪: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和后果有明确预见,并希望结果的发生。2、不确定故意犯罪: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没有具体确定的认识。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或某种非犯罪行为时,不具有侵害特定客体或希望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分为以下三种:1)概括故意,从以下三个意义上理解:(1)作为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如对象的不确定。(2)连续犯的主观条件。(3)威伯的概括故意。存在先后两个行为,结果是后一行为造成的。自认为是第一个行为造成的。2)择一故意3)未必故意。就是结果的不确定。(二)偶然故意犯罪与预谋故意犯罪1、偶然故意,又称一时故意、单纯故意、激情故意、顿起故意。2、预谋故意。(三)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第四节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的区别,犯罪的过失说明的犯罪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强调的是主客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犯罪的过失在构成要素上,也是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的有机统一,这与犯罪的故意是一致的,两者区别:从构成要素上看,两者区别主要是:在意志要素上,犯罪的故意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的过失是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否定、避让、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区别过失与故意的关键。在认识要素上,犯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的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有预见但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看,刑法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规定了不同的认定和处罚原则。首先,过失犯罪法律要求必须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而故意犯罪并非都要求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次,刑法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再次,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由于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认以要素与意志要素的有机统一。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要素: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是在行为人具备预见能力,负有预见义务的前提下,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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