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部分【要约】订立1.内容具体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不一定要实际到达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3种不可撤销失效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受要约人承诺期限起算1.要约以信件作出自“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生效“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可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要约人及时反对or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不可撤销的合同3】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合同成立—时间&地点】情形成立时点大部分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1.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原则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情形成立地点书面形式签订地:约定与实际不符约定的签订地签订地: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合同书形式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不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合同生效】情形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如保证、抵押、质押、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自成立时生效实践合同(交付)定金合同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订立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另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由进出口”的技术经许可合同才生效“限制进出口”的技术自许可证“颁发”之日经批准合同才生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多重买卖合同同一标的上成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注: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表见合同有效√【约定不明确】总原则:协议补充→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明确具体规则质量要求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款或报酬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抗辩权】←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相关: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方权利)↑eg:先履行的一方部分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权不履行相应的义务。1.中止履行(确切证据表明双务合同中的对方,非第三人)→通知对方不安抗辩权2.合理期限内对方恢复能力or提供担保→恢复履行(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解除合同【代位权——条件5】(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个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个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1.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无偿转让财产(善/恶)无偿行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恶)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第三人恶意)区分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第二章)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没有扩及到第三人目的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期限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两者都是除斥期间(不变、过期权利消灭)【担保合同的效力】←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主√担×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主×→担×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②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①担保合同无效【保证——方式】①一般保证:ⅰ补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以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不够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ⅱ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注:3种不能行使先诉抗辩)ⅲ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②连带保证:ⅰ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ⅱ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同时中止。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不同时中断、同时中止。【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①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②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转让债务经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避重就轻)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未约定or约定不明时】方式→连带范围→全部债务期间→未约定6m←(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约定不明2y注: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诉讼时效】情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债权人对保证人起诉)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保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同时中断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主&保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不同时中断注: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要看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关主合同的起诉时间,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连带保证: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直接找到保证人。【担保的并存】保证+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or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可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人保+物保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主:物保次:人保没有约定担保顺序时,债权人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无先后次:物保次:人保没有约定担保顺序时,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定金罚则适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非当然适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照未履行的比例【债务的抵充顺序】1.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按照下列顺序抵充: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2.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另有约定的以外,①已到期的优先抵充;②均到期的,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优先抵充;③担保数额相同的,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抵充;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合同解除——程序】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对方有异议的,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没有约定异议期限,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异议期限约定→3m【合同解除——效力】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种类】合意解除(双方同意)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安抗辩权(后方权利)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货运合同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租赁合同不定期“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物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