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五条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第七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第八条适任证书等级划分:(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1.无限航区: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2.沿海航区:分为二个等级:(1)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2)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四)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电子员适任证书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五)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第九条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进行如下划分:(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二)轮机部船员分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三)无线电操作员分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第十条责任级别划分:(一)管理级: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和大副,75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和大管轮;(二)操作级:二副、三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和大副,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和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和大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三)支持级: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第十一条职能划分:分为航行、货物装载和积载、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7项职能。第十二条适任证书应标明适任证书所能适用或所限制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航区和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船舶种类包括:非运输船、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包括: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第三章适任考试第十三条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以评估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制定并公布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员考试的需要制定适任考试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一)有效身份证件;(二)所申考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三)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如所有考试科目和项目全部合格,应发放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第二十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者,应在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完成附件1中规定的船上见习,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第四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经海船船员注册,持有《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三)完成附件1规定的相应适任培训;(四)具备本规则附件1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六)通过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适任考试。第二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四)身份证件;(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六)适任培训证明、航海教育毕业证书;(七)《船上见习记录簿》;(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九)培训合格证;(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二)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计有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第二十五条未满足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按以下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一)不满足第二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或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考试;(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需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第二十六条申请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情形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并提交相应的知识更新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适任证书损坏或遗失时,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向其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和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或遗失声明。提交遗失声明的,还应当附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二十八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考试,可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第二十九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和无线电通信职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航区、等级和职务,其中可申请职务最高为大副或大管轮;(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考试。第五章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第三十条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除应完成附件1规定的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外,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无线电操作员除外)、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第三十一条申请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定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相应的特定类型船舶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第三十二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合格,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合格后,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