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1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知识1,效力等级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及个体二、法律行为①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②是否有意思表示③是否合法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1)法人:两者相统一,成立时(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产生,终止时消灭(2)自然人: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①无民事行为能力:小于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④“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法①恶意串通、行为人或不合法属于无效②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合法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2)无效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区别3,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中级经济法2①合同被撤销之前,发生效力的,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②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力的当事人,法院及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均可撤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人”享有)③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1年内不行驶,撤销权消灭,合同有效④合同被撤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4)附条件和限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三、代理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咋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的表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③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满足,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①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②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③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④属无效行为,对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方负连带责任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代理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③被代理人法人终止(并没有被代理人死亡的情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智力代理人取消代理⑤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监护关系的消灭6,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是一定具有代理权的)(1)无权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合同效力: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并非无效合同(2)狭义的无权代理:被代理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驶催告权,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权有撤销权(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特质1,基本概念3,代理权的滥用4,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5,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中级经济法37,表见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表见代理:合同有效;两者不能同时成立。代理人实际上无权代理相对人为善意的(2)构成要件: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3)其他规定: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虽无权代理,但可以认定有效,损失可酌情承担,第三人恶意应负有连带责任四、经济仲裁(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二)人民法院在经济仲裁程序中的地位1,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只能将约定的争议提交仲裁,若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有一方请求了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如人民法院裁定协议有效,则将争议提交仲裁,若裁定无效,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重新订立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4,强制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五、民事诉讼1,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若是标的物是运输工具和运输中的货物,可由运输工具的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保险人所在地。(一)地域管辖3,票据纠纷:被告所在地或者票据支付地4,因运输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5,专利纠纷、海事、海商由专门法院管辖中级经济法4(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别1,普通:2年(1)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申明的延付、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2,特殊:(2)3年:环境污染损害、船舶发生油污的(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的争议(4)5年:人寿保险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5)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享有起诉权(三)第一审程序1,普通程序(1)起诉法定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原、被告、共同起诉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证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2,简易程序(审判员独立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2)发回重审的不适用简易程序:(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管程序的(5)涉及国家机密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的(四)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上诉期限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五)诉讼时效的中止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2,如果在6个月以前发生行权障碍,且到最后6个月内障碍已消除的,则不中止。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是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日中止时效进行,直到该障碍消除。(六)诉讼时效的中断1,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定事由: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级经济法5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股东的出资(一)股东的出资形式1,可以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2,禁止项: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有瑕疵的财产(1)未依法评估的:先指定评估,价不足,再认定(2)事后贬值的:不可抗力贬值的,不支持3,司法解释:(3)土地使用权:给定期间办理(4)是否享有收益权:是否使用作为依据二.股东资格(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对内转让无限制2,对外转让:先看章程,无约定才适用《公司法》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三、股东权利(一)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该公司5年联系盈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营业期届满或出现解散事由,而公司继续存续的2,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的(二)股东诉讼1,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管侵害个别股东,对股东资格无限制(1)只有董事会、监事会才能代表公司,股东只能代表自己(2)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股东代表诉讼:(3)监事侵害公司利益,找董事会(4)公司以外的他人侵害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监事会注:股东资格:连续持有180日以上或1%以上股权的股东中级经济法61,公司持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比例,持续2年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二)公司解散事由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4,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三选一(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长公司章程对所有人员均有约束力(三)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届满未逾5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届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的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被吊销未逾3年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公司与企业的区别法人企业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控制关系:独立法人,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隶属关系:不具备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营业执照,按照营业执照的内容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总公司子公司中级经济法7(二)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按照章程约定事项处理,根据章程规定的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二选一。(1)按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对外担保:(2)为股东会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有股东(大)会决议回避制度:“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有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三)公积金1,法定公积金:10%/50%/25%2,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四)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若公司成立后,对该公司予以确认,则公司承担责任2,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表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公司不承担,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扔要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六、有限责任公司☆人数:1-50人价不足,不认定(是否市场?)条件出资:划拨负担要解除权属交付都要有,权利看交付章程(5个约束)(一)设立债权人(补充+未出资本息)发起人、恶意受让人连带未履行增资未勤勉董事、高管+相应内部协助者:连带责任抽逃外部协助者:相应权利受限,资格解除,时效不适用中级经济法8股东职权:“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临时会议1/3以上董事提议☆股东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会议:召开(首次最多)通知15日争议:全体≥2/3表决权:章程+增减资+变更+合分解☆组成:人数3-13人职工代表:只有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无1/3的限制董事会任期≤3年章程中规定,可连任职权:“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决定+制定)组成:人数≥3人,职工代表≥1/3任期:≤3年,董事、高管不能兼任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以及会议决议,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职权:罢免建议股东会提案独生子女+断子绝孙+人格否定一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不设股东会章程合分解国资委定增减资发行债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主席、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组成监事会成员≥5人,职工代表大于等于1/3兼职的限制:经国资委同意,董事、高管在外部组织中可以兼职董事长可以兼任经理,其他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经理(二)组织机构(三)特殊类型中级经济法9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200人条件期限:发起可分期,募集不可分期+35%创立大会,过半数,30日程序出资不实责任,发起人连带(一)设立债务和费用对外连带,对内:约定出资平均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失败责任侵权赔偿有公司找公司,没公司找发起人发起人名义签订:公司确认或成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公司担合同责任公司名义签订: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担(二)组织结构(1)董事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