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暂行规定规范劳务派遣法制建设情况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制建设情况2003年10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2日,省人社厅向省人大报送了《关于商请进行劳动合同制度地方立法的函》(苏劳社函[2009]26号)2010年,省人大、省政府分别将劳动合同制度立法被列为各自立法调研项目。2012年4月27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订草案。2012年5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18日——8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9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制建设情况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五章35条:总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准予——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法制建设情况2013年8月7日—9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八章44条。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七章29条:总则;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附则法制建设情况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2014年1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2013年8月12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2013年12月23日,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发布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重要法条解读重要法条解读·适用范围第2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25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第26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暂行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重要法条解读·用工范围第3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重要法条解读·用工范围三性岗位的相互关系:并列?重合?临时岗位的适用对象:岗位?员工?周期?替代性岗位的适用前提替代性岗位的测算方式岗位职责说明书是确定劳动者职责范围,进而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拒绝工作指令是否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重要法条解读·用工比例第4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重要法条解读·合同期限第5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重要法条解读·试用期第6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重要法条解读·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重要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协议第7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重要法条解读·派遣单位义务第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重要法条解读·福利待遇第9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重要法条解读·工伤认定第10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重要法条解读·退回派遣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13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重要法条解读·解除劳动合同第14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的补充,是对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权的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第65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第三十八条(单位过失)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个人过失)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第二项(不胜工作)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的辞职信应该写给谁?重要法条解读·解除劳动合同第15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本条第二款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重要法条解读·终止劳动合同第16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重要法条解读·经济补偿第17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解除)、第十六条(终止)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前提:退回派遣≠解除合同重要法条解读·社会保险第18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19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重要法条解读·法律责任第20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