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院管理和医疗行为影响力内容提要1、认识纠纷处理条例特点2、了解纠纷处理条例在病历复印,纠纷处理,纠纷鉴定形式等9大不同点3、对医院管理和医疗行为的影响力和对策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1日起执行)全国已经有上海,深圳,江西,浙江等实施纠纷处理条例国家层面?国家相关法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事故条例)(侵权责任法)(民法)如何理解条例生效时间\背景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侵权责任法(2010)——医疗侵权行为药店买药,非法行医等不受调整医疗侵权行为、事故和纠纷一、充分认识本条例特点1、坚持全面、系统的社会综合处置医疗纠纷的工作方针(第一章)2、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上升为法规(第四章8条)规范纠纷处置行情3、进一步明确医院和患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纠纷处理方式(关注国内2个首创点——一次复印,3人谈判)4、医疗损害鉴定形式的改变(司法鉴定开启二元鉴定模式,不受地或限制)二、9大不同点不同点1-----病历复印(国家版)国家版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省版第十七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主观病历仍不能复印(深圳)不同点1-----病历复印第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如何认识和应对?1、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何谓复印清单?复印申请单目的:纠纷、同一病历只复印一次依据。2、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何谓非一般?法律依据?)目的:纠纷争议,复印申请单加盖告知章或醒目提示:根据省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只复印一次一般为了报销尽量不要形成纠纷(国家版无规定)病历复印注意保护隐私如何认识当前病历复印有关问题1、患方隐私特定病种:精神病,宫外孕,新生儿等病历资料2、复印手续非本人情况下: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公伤3、死亡患者(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注意点:书面告知留有证据(尸检同意书)告知内容明确尸检目的,不做尸检影响医疗损害鉴定责任。难以配合的通过公安沟通时告知内容,出具告知书,必要时录音不同点2——尸检、遗体处置57条责任承担:(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不同点2——尸检、遗体处置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省版第二十五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执行主体?)应对措施正确把握,利用这些时间点的变化,及时报告公安,处理尸体(但要注意和关系)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主体?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同点3——全社会综合处置医疗纠纷第三十一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以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五十九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六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全社会关注医疗纠纷成为法规的契机!(红色标记切入点)不同点4——纠纷处理明确人数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执行主体?)(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不同点5——纠纷处理途径取决赔款数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1-3)第三十五条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保险)医疗赔款和解决途径2万以下2-10万10万以上协商调解医疗鉴定不同点6-确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调解委员会参与纠纷的合法地位第三十五条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失窃,门诊跌倒),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两项不予以调解情况:非纠纷,不接受,已经诉讼,卫生行政调解)不同点6-确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调解委员会参与纠纷的合法地位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其他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明确调解医疗纠纷的程序2、调解协议书或记录3、司法公正或法院调解书4、调解60天内不同点7——纠纷鉴定形式变化开启我省二元鉴定模式司法鉴定首次进入我省、并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医疗鉴定形式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主持医疗损害鉴定社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医学会(事故,损害)司法鉴定所(损害)鉴定形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鉴定主体不同点7——纠纷鉴定形式变化开开启我省二元鉴定模式如何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第四十一条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也可以随机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识协商和诉讼不同医疗损害鉴定途径司法鉴定抽签形式双方协商协商随机抽签双方协商法院随机抽签或指定调解程序进入诉讼不同点7——司法鉴定首次列入我省3、司法鉴定流程1、起诉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1.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1.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写明具体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1.3若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参与度(因果关系比例)是多少;另外,必要时,还要一并做伤残等级评定、护理依赖鉴定等。2、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抽签决定鉴定机构。3、核对司法鉴定的材料(主要是病历)4、写出司法鉴定陈述意见(患方主要写明医院存在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及证据)5、参加司法鉴定的听证程序(类似法院开庭程序)。6、等待司法鉴定结果。不同点7——司法鉴定首次列入我省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听证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邀请的专家应当出具评议意见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省无明确)不同点8——取消医疗损害再次鉴定第四十二条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实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首次鉴定、再次鉴定制度。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程序、事实,违规行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名。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其他程序、规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不同点9——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备案新条例对医疗行为影响力1、医疗损害鉴定大幅度提升?2、杜绝条例不得有的行为(不合理行为上升法规)3、提前固定条理规定的患方违规行为1、医疗损害鉴定大幅度提升?病历书写(病程记录,重大缺陷)各种告知(同意书,主体,个性化内容)规范操作(操作指正,步骤,记录)诊疗措施(医嘱,病程记录医嘱理由)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技术准入,规范执业、诊疗规范等)(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