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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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侯永斌)经济法救命稻草1第一章总论表一、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命名规律宪法全国人大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表二、经济法主体客观形态自然人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法人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调整领域调控主体财、税、银、发立法权、执法权规制主体二商、一检受控主体——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受制主体表三、民事法律行为判定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意思表示+合法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几方意思表示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行为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具备特定形式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非要式行为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从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无“(完全)不能”辨认不满10周岁(<10)限“不能完全”辨认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侯永斌)经济法救命稻草2完全年满18周岁(≥1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附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附期限一定会到来无效“无”“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相适宜”以外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违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变更、撤销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乘人之危的“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效力待定“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相对人:催告权(1个月内行使)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追认前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表四、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不属于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区别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特定情形”“特殊机构”可以依法指定代理滥用自己代理效力【注意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侯永斌)经济法救命稻草3代理权双方代理待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恶意串通无效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明知则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表见代理判定依据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中级未展开介绍,勿深究)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注意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不终止【注意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终止;“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法定机构取消指定“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消灭表五、经济仲裁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协议形式书面效力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撤销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表六、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一审一般一般书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侯永斌)经济法救命稻草4程序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开庭并公开简易程序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缺席审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二审前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注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期限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效力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前提“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注意1】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注意2】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地域管辖一般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被告“注册登记地”→“各被告住所地”特殊管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注意】若有协议,约定在哪里就在哪里提审或指令再审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侯永斌)经济法救命稻草5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普通2年特别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20年【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法院不主动适用【注意3】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以此为由主张回转,法院不支持【注意4】诉讼时效期间法定,不能人为约定适用仅适用“债权请求权”【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中止(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断(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表一、子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性质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可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责任承担自担由总(本)公司承担表二、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为他人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特别决议(1)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普通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表三、成立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法定代表人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三附表(一)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侯永斌)经济法救命稻草6章程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人数“1-50”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创立大会——募集设立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申请登记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事会责任——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见表三附表(二)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三附表(三)表三附表(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评估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出资后贬值市场因素导致,不认定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则认定交付但未变更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变更但未交付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未尽出资义务对内还本付息未缴纳出资+利息+违约责任恶意连带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限制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不改解除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对外可追责人该股东发起人股东新加入股东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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