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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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海洋法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th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第57条:“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B.其他国家的权利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自成一类的海域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C.剩余权利(residualrights)(1)主权权利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0条规定,为了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并应“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2)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四十六条1.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本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2.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3.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国应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按照本公约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为此目的,沿海国应制订规则和程序,确保不致不合理地推迟或拒绝给予同意。(2)管辖权4.为适用第3款的目的,尽管沿海国和研究国之间没有外交关系,它们之间仍可存在正常情况。5.但沿海国可斟酌决定,拒不同意另一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在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如果该计划:(a)与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b)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c)涉及第六十和第八十条所指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d)含有依据第二四八条提出的关于该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不正确情报,或如进行研究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由于先前进行研究计划而对沿海国负有尚未履行的义务。(3)其他国家的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三)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独立的沿海国和许多未独立领土面临至少与一个邻国发生区域重叠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那么,这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济区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和标准来加以划分,这就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始终有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际实践中,一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重叠的专属经济区是按照等距原则达成的。有些则是按照公平原则达成的。另外还有一些由于情况简单是按照经纬度划分的。•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考点】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因此,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选项错误。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UNCLOS1982200M线自然延伸线(一)大陆架的概念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邻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它是陆地的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盖的部分。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通常包括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包含着一个范围更大的海底区域。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与需要,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也经历了变化。(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依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三)定居种生物资源和生物机体残骸堆积的资源主权权利(sovereignrights)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专属性固有性(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七条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2)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八条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四)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5.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四)大陆架的划界问题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划界基础。公平原则,不仅指大陆架划界必须采用公平的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并不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的延伸关系,把属于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那部分划归给该国,从而使这种自然事实变成法律事实。(四)大陆架的划界问题2.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重要依据。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应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四)大陆架的划界问题3.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则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等距离线则是指在两个相邻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基线。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主张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五)问题答案BCD分析: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即使不行使他国也不得行使,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只有一项权利即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没有科研自由。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A.专属经济区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区域,此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定的,不是自然形成的,所以对其拥有必须宣告,这是它的主要特点•B.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不决定于其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中越划定北部湾边界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此前,越南第十一届国会第五次会议于6月15日通过决议,批准了该协定。至此,《北部湾划界协定》在中越两国均完成法律程序,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的主张越南:按照1887年清政府和法国条约所划定的分界线,以中国的万注为基点,沿东经108度03分18秒线分割北部湾。(按照这种分割方法,在北纬20度以北划分对中方有利,北纬20度以南对中国不利。双方分割的比例是2:3。中国明显吃亏。)中国:按北部湾的中心划界,在北纬20度以北中方应让一篇海域地图上A域给越南,在北纬30度以南越方让一片海域(地图上B区域)给中国,双方按各1/2的比例分割北部湾。中日东海问题2004年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日本缘何对我开采东海油气资源反应如此强烈?这其中的主要原因还是东海海域划界问题。我国与日本在东海海域的划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属经济区划界,另一方面是大陆架划界。次数时间地点主张第一轮2004/10北京中方:共同开发;日方:划界第二轮2005/05北京同上第三轮2005/09东京日方:中间线两侧;200EEZ第四轮2006/03北京中方:东海的南侧和北侧第五轮2006/05东京日拒绝第六轮2006/07北京第七轮2007/03东京第八轮2007/05北京第九轮2007/06东京第十轮2007/10北京第十一轮2007/11东京双方主张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冲绳海槽而言,日本认为它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足以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主张以中间线为界。长:1200KM宽:140~200KM槽底长:840KM宽:36~120KM深:27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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