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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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1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7月22日-2-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补需方”的办法,保持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实际负担与省内其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基本一致。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实际费用与基层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格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基层一级及一级以下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第二章基本药物使用、采购与销售第四条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物收入总额80%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照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并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而同步调整。-3-第五条鼓励医疗机构参加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允许医疗机构经合法渠道,采购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获得产品注册证、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药品。第七条医疗机构的所有药物实行限价销售。医疗机构销售的在省基本药物招标平台购进的中标产品,其最高售价为省中标价×(1+20%)。医疗机构销售自行采购的与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基本药物,其最高售价为省招标中标的“其他GMP企业”产品中标价格×(1+10%)。医疗机构销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物,或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但剂型、规格与省中标产品不同的药物,其售价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第三章基本药物资金筹集与补助第八条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按社会人口进行统筹。2011年暂按人均45元标准筹集,今后每年的筹集标准根据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各县(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区)财政按标准安排,保持资金收支平衡。第九条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筹县管。市区实行区筹市管,各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洋河新城)按辖区人口配套缴纳至市-4-财政专户。市、县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市、县卫生部门在同级合管办设立的支出专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与新农合资金混同使用。第十条患者在统筹区内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享受基本药物资金补助。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省中标厂家基本药物的,按照该药物省中标价20%的标准予以补助。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与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基本药物,按照省招标采购中标的“其他GMP企业”产品中标价格10%的标准予以补助。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药物的,或购买的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但剂型、规格与省中标产品不同的,不予补助。第十一条患者享受的基本药物政府补助由医疗机构现场予以垫付,医疗机构按月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结算。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负责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基本药物的资金补助结算和日常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抓好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专项-5-资金补助过程审计;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限价销售的监督和管理;药监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落实监督检验工作,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进行全面抽验。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结合对接基本药物制度,调整、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并逐年下降;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处方医嘱点评制度,规范合理使用药物,避免滥用药、过度用药;落实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患者签字确认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第十四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大不合理用药和滥用药物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要结合新农合资金支付方式改革,通过门诊处方限价、单病种限价付费、床日付费和住院总额预付费等一系列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转变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第十五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与医疗机构签订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议,并缴存履约保证金,明确双方的职责和违约责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结报系统,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大资金结算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医疗机构违反最高限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或市规定的基本药物最高售价的,其对应的药品费用不予结报,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6-对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等违规行为,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不予结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对接基本药物制度与政府实施以奖代投相结合,将医疗机构对接基本药物制度进度、基本药物销售占比等纳入以奖代投评价体系,并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按照药品管理、医疗管理、价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第十八条在对接基本药物制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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