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行驶安全学习目标:1.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2.熟悉汽车的行驶安全及影响因素3.掌握我国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汽车行驶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1.我国道路通行原则及汽车行驶规定一.我国道路通行原则1.右侧通行的原则是其他一切通行原则的前提。2.分道行驶的原则也称各行其道原则或路权原则。3.优先权原则包括流向优先和交通物体优先。流向优先:如:直行车优先转弯车,干道车优先支路车等;即:转弯让直行,支路让干道原则交通物体优先:火车、有轨电车行驶时,优先其他一切交通物体;一切车辆在道内通行时,优先于行人;紧急车辆(如警车及护卫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优先其他车;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车辆。4.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二.汽车行驶规定1.行驶速度:P157,正常情况,特殊情况2.行驶间距:繁华5,城市20,公路30,冰路50米3.让车、会车、超车、停放:P159-1604.掉头、倒车5.通过交叉路口P1586.机动车装载§2.汽车的行驶安全及影响因素道路交通安全与否,取决于人、车、路、交通环境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闭环系统。6.2.1交通行为人与行车安全一.驾驶人与行车安全包括驾驶适应性、驾驶人心理特性和生理特性等。(一)驾驶适应性指自然人对从事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职业的适合程度。(二)驾驶人的生理特性主要指驾驶人身高、视觉机能、听觉机能、反应特性、血压、饮酒后果、疲劳程度、人体生物节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汽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只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均可从事汽车驾驶工作。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2.视力。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4.听觉。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5.身体运动能力。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三)驾驶人的心理特性主要有:反应能力、判断与动作协调能力、注意力、智能、性格、气质、安全态度、意识等。必需进行:作业平稳性、专业技术、心理素质、复杂反应能力、运动判断能力、深度知觉能力和注意力分配能力等多个方面的严格考试。1.反应能力指反应的快慢和准确性。反应一般分为简单反应和复杂反应(或选择反应)。简单反应是对单一剌激的反应;复杂反应是对多种剌激中的特定信息有选择的反应。驾驶人的反应多数是有选择性的反应。2.判断及动作协调能力根据人体工程学和现代自动控制理论,可以将人的判断与动作特性分为:机敏型、慎重型、轻率型、和迟钝型。机敏型的人判断能力和动作能力都很强,且判断与协调性也好。因此,这种人当驾驶人是最合适的。优秀的驾驶人都具有这种能力,具有很强的信息处理能力。慎重型的人由于动作较慢,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其动作能力满足不了状态发展的需要,但由于这种人能迅速准确判断,所以,驾驶汽车时危险性不太大。轻率型和迟钝型的人判断能力都差,尤其是迟钝型人,判断和动作的协调能力最差,这些人在紧急状态下的判断往往是草率地、跳跃式地进行,以此来缩短判断时间,所以很容易产生判断错误,因此,轻率型的人当驾驶人安全性较差,而迟钝型的人当驾驶人就会经常发生事故,所以,这两类人不应该也不合适做驾驶工作。3.智能判断能力的大小由驾驶人的知识、经验以及智能所决定的。而知识、经验又都是在智能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当遇有意外的危险情况时,驾驶人依靠智能、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经验进行判断。因此,智能对于驾驶人能否迅速、准确判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行车安全具有密切的关系。4.气质心理医学将人的气质分为:多血质,活泼型;胆汁质,兴奋型;粘液质,安静型;抑郁质,抑制型。5.安全态度、意识包括性格,情绪、情感,意志,注意等。6.驾驶疲劳、不良嗜好、服用药物对行车安全的影响二.行人与交通安全根据行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对交通安全的认识态度用其行为特点,可将行人分为:1.品行傲慢不避让汽车的人2.注意力高度集中的人3.缺乏避让常识人,遇车惊惶失措的人4.缺乏安全感、横冲直撞过马路的人5.老弱病残的人6.少年儿童6.2.2车辆与行车安全一.自行车、摩托车与行车安全二.拖拉机与行车安全三.畜力车与行车安全6.2.3道路条件与交通安全一.公路交通网的构织按其在公路路网中地位分为国道网、省道网和县乡公路网,按技术等级分为普通公路网和高速公路(“7918”)网。(一)国道高速公路“7918”网“7918”网,即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18条东西横向线,形成由中心城市向外放射以及横连东西、纵贯南北的大通道,总规模约8.5万公里。(二)国道普通公路网又分为国道干线网、国道放射线网、北南纵线网及东西横线网。国道编号由国道标识符“G”+线型标识符+两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国道公路网的线型标识符:主干道“0”,放射线“1”,南北纵向线“2”,东西横向线“3”。(三)省道公路网分为省道放射线网、省道北南纵线网及省道东西横线网。省道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线型标识符+两位数字顺序号组成。省道公路网线型标识符:放射线“1”,南北纵向线“2”,东西横向线“3”。(四)县道公路网原则上以所在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二.公路网的技术等级(一)高速公路连接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全封闭、全立交、控制出入口,设中央分隔带及多种安全、管理、服务设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二)普通公路分为:一、二、三级及四级公路。6.2.4交通环境与交通安全道路及周围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各种工程设施、公路附属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及道路交通流等。一.建筑设施指在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的管线等设施。二.公路附属设施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车辆补给、修理,人员休整)、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三.交通标志用简单形状、醒目颜色、简捷(明快且具跨文化的图象)文字等绘制的,用以向驾驶人、行人传递有关交通信息、道路信息,管理、引导道路交通的揭示牌。分为指示、警告、禁令、指路指示、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共200多种。§3.道路交通违法与处罚一.道路交通违法(违章)的定义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规章尚未构成交通事故,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二)分类(一)定义作为违法(违章)、不作为违法(违章);一般违章——轻微违章、重大违章、严重违章。作为违法(违章)交通行为人以积极态度的实施了法规、规章所禁止的某种条款,“严禁…”、“不准…”等,如“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不作为违法(违章)交通行为人以消极的态度,不去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以“应该…”、“必须…”等相关条款或(义务),如“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二.道路交通违法的危害侵犯公民交通权益,诱发交通事故的发生;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道路安全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关对交通违法处罚的有关法律条款。(二)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种类、处罚幅度《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实施条例》规定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和处罚幅度。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1)归责原则(2)以责论处原则(3)分项论处合并执行原则2.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对违章者的处罚各异,主要有:1.警告、批评、教育、令其结具悔过;2.违章记点、扣分,参加违章驾驶员学习班;3.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加收保管费:200~500元/天);4.罚款(50~500元,5日内交清);6.拘留(15天以下)5.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概述车辆驾驶员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二)交通事故六要素:(一)交通事故定义1.车辆: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事故各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2.道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所定义的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广场、公共停车场等3.运行:至少有一方车辆处运动(交通事态)状态。4.违章:是依法追究其肇事责任,以责论处,予以处罚的必要条件。5.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人为的过失,或紧急避险等。(受益赔偿原则)6.后果:是构成交通事故的本质特征。六个要素缺一不可。二、道路交通事故分类(一)按损害程度分类类别伤(人)死亡(人)直接经济损失(元)轻重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轻微事故1~21000200一般事故31~230000重大事故3~101~230000~60000特大事故11360000重伤8人及以上、死亡1人重伤5人及以上、死亡2人交通事故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和伤后七天内抢救无效死亡。(世界各国对交通事故死亡定义各有不同)重伤、轻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资质的法医鉴定。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含因财物损毁造成的停水、停电、停产等间接损失。(二)按事故性质分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等。(五)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机动车事故、财产损毁、人身伤害3.意外事故:因如地震、山洪、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紧急避险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三)按交通事故的原因分为:1.主观原因:当事人主观过错如违法行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和操作不当造成的。2.客观原因:因道路、车辆技术状况,交通环境等因素诱发所致。(四)其它分类方法4.体育竞技、汽车赛发生的事故;3.战争、军事冲突、军事演习发生的事故;1.不在道路交通安全定义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2.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事故;5.车辆未开动,乘员因上下车挤伤的事故;6.经查证确认是因当事自杀,故意撞车、跳车事故;7.农用机车在田间、庭院作业时发生的事故;8.在铁路与公路交叉口发生的汽车与火车相撞事故;9.乘客在乘车途中因心脑血管突发病的事故。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员)在事故后应尽责任义务1.立即停车、中止交通行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保护现场、救护伤者;3.及时报案、报警,(交通事故举报电话122)4.协助交警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真实情况。四.交通事故的处理(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1.国际公约和国际惯,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2.我国《宪法》和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社会治安法》等有关条款。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4.法律法规认可的标准,如《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司法解释。(二)道路通事故处理程序立案和现场勘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鉴定→处罚责任者、善后赔偿。(三)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定性)1.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作为交通违法和不作为交通违法)2.交通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定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