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就是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得能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等等。►中文的“法律行为”一词,译自日文,由“法律”和“行为”两词构成。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1929年起草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承袭《德国民法典》的传统,将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的基本内容。►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简单地讲,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举例说明:幻灯片8►二法律行为的特点:引入韦开芝纵火案幻灯片4►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重庆市黔江区玉岩村村民韦开芝,女,1962年生。经人介绍与本村村民田茂成于1982年2月结婚。田、韦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9月3日经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归田茂成,嫁妆属韦开芝所有。2005年9月16日上午,韦开芝回到其前夫田茂成的住房处,看见有人在翻盖房屋便上前阻拦,其前夫田茂成坚持要翻盖,两人发生争吵、抓打。在田茂成去找村干部解决的过程中,韦开芝一气之下将屋内的棉絮、蚊帐扔在火坑里,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然后逃出屋外。大火将田茂成的四间房屋以及田茂成与田茂谷家共有的一问偏房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58元。2006年3月,黔江区人民法院以韦开芝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在此案中,黔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作出了有罪判决,韦的行为已是法律行为无疑。分析韦开芝的行为,我们可以总结出她的行为的几个特征:►第一,韦开芝的放火行为是由刑法所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她己构成了放火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第二,韦开芝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危害,已经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它已不是一种完全自我指向的行为。►第三,韦开芝为成年人并且精神健全,她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且故意实施了放火行为。►(一)社会性第一,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第二,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第三,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第四,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如同法律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一样,法律行为也不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它往往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并作为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引入马桶移入卧室引发的邻里纠纷案/裸行案►(二)法律性幻灯片7►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行为的根本特征。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一个行为也只能够在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范围以内,才得以成为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包括国家希望发生的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国家不希望发生的行为(违法行为)。►第二,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法律效果首先是指它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表现为它是受到国家承认、保护、奖励的行为(合法行为),或是受到国家否定、取缔、惩罚的行为(违法行为)。►第三,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三)可控性(意志性)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够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法律行为之所以可以控制,乃是因为:►第一,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都是有规律的。行为动机的出现,行为的发生,行为的路线、方法,行为的预期效果,乃至行为的环境,都是有一定规律性或必然性的。那种毫无规律的行为(动作)是不可能由法律控制的。科学的法律规范正是依据人们对行为规律的认识而对行为实施控制的。►第二,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即法律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有意识、有目的地作出的。人的意志是直接由行为者控制,并可以间接受到法律规范控制的。行为的可控制性意味着是行为者自己“志其所行,行其所志”。意志性是人的行为区别于动物对外界的机械反射的主要之点。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四)价值性法律行为的价值性在于:►第一,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一个行为只有当它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即行为人认为是有利的,才能由行为人实施。►第二,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第三,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性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从认识论上,法律行为是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与运用。从目的上,行为者之所以要认识和改造对象,则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实现某种利益。►第四,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人们可以用善恶、好坏、利害等范畴进行评价。►事例6—1►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元。►事例6—1中的某甲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某甲的行为和某乙之间就形成了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关系。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其行为并不违法。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与此相反,乙的行为理由不成立。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消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时,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由此可知,乙的行为属于非法律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幻灯片3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在结构上表现为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内在方面包括行为认知和行为意志等要素.►外在方面包括举动、手段(行为方式)、效果(行为结果)等要素►引入马加爵杀人案分析幻灯片11►2004年2月上旬,云南大学生物技术系学生马加爵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死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日至巧日,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手段,将唐学李等四人逐一杀害,并将四人的尸体藏于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逃离昆明。3月15日晚,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律行为的方面►法律行为的构成包括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我们先说内在方面。在马加爵一案中,马加爵在和同学打牌的过程中,因为同学怀疑自己做弊而产生口角。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而产生怨恨。极度的仇视以理使他产生杀死四人的念头。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实施杀人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对其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之下实施了杀人行为。►他在实施这一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认知能力和意志因素就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或叫主观因素。►恩格斯曾说:“就个别人说,他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他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包括行为认知和行为意志两个方面。►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认知和意志等要素。(一)行为认知►法律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法律行为目的的形成并不完全是一个盲目的过程,它依赖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依赖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意义和后果的认识和判断。如果行为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即意义与后果,那么这个人就被认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构成违法。在法理上,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将人(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例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作出的毁物、伤人、杀人等行动,不能说是犯罪标为。再如,无知幼儿、精神恍惚的老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此类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由于其认知能力的限制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行为事实的判断发生重大误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行为的法律意义。►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认知能力在行为结构中有何法律意义?►人的认知能力和水平之高低直接影响行为的法律意义。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作出的毁物、伤人、杀人等行动,不能说是犯罪行为。再如无知幼儿、精神恍惚的老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此类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由于其认知能力的限制,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行为的事实的判断发生重大误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行为的法律意义。►认知能力与认识错误的区别:►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在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二)行为意志►马加爵一案中,马加爵出于泄愤动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达到了他行为的目的导致四个被害人的死亡。这就是法律行为的意志因素,也就是指行为人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实施法律行为的心理状态。►从社会学和心理学分析,人的行为是由需求引起的,需求引起动机幻灯片14,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幻灯片14.►目的的实现让人满足,而满足又会导致新的需要。人的行为意志就是需要、动机、目的三个层次的内在循环系统。就合法行为而言,其成立的条件不仅在于有没有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而且在于有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合法。就违法(犯罪)行为而言,对行为人的所谓“主观恶性”的考察,就是对违法(犯罪)人的动机和目的的认识。►在刑法中,行为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据之一,动机也是定罪量刑参考的情节。在民法中,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对其动机和目的直接或间接的、真实或虚假的表达。’►动机是直接推动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目的目的作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行为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指行为者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对行为者来说,他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出于一定的目的.►问题动机和目的的联系和区别►目的与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为:►第一,目的和动机都是人们进行活动的精神力量,并且是行为过程紧密相连的两个环节。►第二,目的与动机通常是作为内容与形式共存的。正是因为这种关系,人们往往用目的来定义动机,如成就动机,交往动机,权力动机,财富动机等。►第三,目的和动机是互相转化、互相促成的:一方面,目的要实现,就必须转化为行为动机;另一方面,达到目的是一种强有力的刺励,人们只有在明确了目标,并预期其行为有助于达到目标的情况下,才会被充分激励起来,采取行动达到这一预期的目标。►它们的区别为:►第一,目的侧重于活动的结果,动机侧重于活动的起因。如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而犯罪动机则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第二,虽然目的和动机的形成都依靠需要因素的激励,但是,目的的形成离不开行为者的认识、态度、价值观念等自觉认识,往往是有意识选择的结果。而动机的形成则可以是观念、兴趣、情绪、倾向等任何—种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有意识并非是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目的肯定是自觉的,而动机则可能是自发的、不确定的。►目的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有何意义?►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目的还规定着行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