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专题讲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颁布的《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1954年1月,毛泽东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一化三改造”: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因而,它在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上都存在许多缺陷。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有许多规定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粗暴破坏。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把新时期的总任务:“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使国家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第三部《宪法》修订过两次。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修订的内容为: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第四部宪法的四次修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载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特别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既保持稳定又与时俱进,必将为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走向辉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二、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公民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收侵犯。公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法治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三、依宪执政与十八届四中全会舆情链接强调党的领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须由党中央讨论决定,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实施过程的重要保障树立宪法权威《决定》强调,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确定12月4日为宪法日。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宪法的权威和至高无上的作用。确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重大意义。历史教训让我们认识到重视法律尤其是宪法的重要性,用法律规范执政行为。“要法治不要人治,是中国迈向未来的重要一步,树立法治信仰将是我们为后来人留下的最宝贵的财产。”宪法宣誓制度《决定》称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新提法,这也包括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在就职时也需向宪法宣誓。“通过宣誓仪式的庄严感,让官员对宪法有敬畏之心,通过任职承诺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法律草案单独表决《决定》指出,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法律草案表决时,可以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以前,我们缺少对立法程序细节的规定,涉及重大利益的法律草案整体表决不利于社会各阶层对法律草案意见的表达,单独表决可以让立法尽可能体现公共利益和公众意志。”如:延迟退休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决定》明确指出,政府不得赋予自己法外的权力,也不要要求公民法律条文之外的义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消除权力寻租空间。便于及时消除有关公共治理的不实谣言,修复百姓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政务公开近年来在中国飞速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沟通官民关系、促进官民互动的桥梁,通过新媒体,政府及时可以发现民众诉求,及时解决民众问题。推进阳光司法《决定》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最高法把司法文书全部上网,并要求全国31省市区高院、中院开通法院微博,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庭审中的录像都可以在网上查看。薄熙来案的直播是中国共产党创造世界司法史上“阳光司法”前所未有的先例。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决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舆论的强盛是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的真伪难辨,网民情绪剑走偏锋,网上别有用心的谣言满天飞,这些存在事实性误差的舆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加剧了社会的焦虑。南京彭宇案说明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干扰。他说,媒体不查清事实、煽风点火的报道和法官依据“人性恶”的判决让彭宇案成为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尽管最后法院查明,彭宇确实是肇事者,但因法院判决书的错误表述给民众一个严重的错误导向,认为见义勇为得不到法律支持,对见义勇为产生了沉重的打击作用,一度影响了社会风气,很多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扶”的现象。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纪严于国法《决定》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党,党纪党章就是党内最高的法律,用更高、更严的要求约束执政队伍中的官员、党员,严惩体制内的腐败。环保的法律责任《决定》提出强化生产者环保的法律责任,提出生态违法成本。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企业污染环境事件导致的群体事件增多,都是因政府立项时没通过正规的审批,没有履行法治程序,也没有得到法律程序的监督,政府事先决策没有听取民意,项目上线后,民意反弹,损失最大的企业利益和公众利益。《决定》提出建立官员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和倒查机制,就是对官员决策的终身追责,促使官员引进重大项目时即做“环评”又要做“舆评”,要做舆论承受力和公众接受力的测试,才能避免项目“仓促上网,狼狈下网”的尴尬境地,同时也避免财政资金及资源的巨大浪费。互联网立法《决定》提出,加强互联网立法,完善法律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及网络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是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之一。十八大以来,人肉搜索、网络反腐帮助发现了一些贪官,但也让很多官员“躺着中枪”,甚至伤害了许多官员的亲属。去年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人肉搜索的边界,可以搜索媒体公开报道的当事人信息,但禁止人肉搜索当事人的健康报告、犯罪记录、家庭住址及隐私等信息,否则被追究法律责任。“互联网时代的权益保护面临全新挑战,互联网立法不仅涉及个人权益保护问题,还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所以需要全方位思考和高新技术的支持互联网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