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简介•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指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资金的支配者利用公共资金取得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它是目前世界各国规范公共资金使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针对采购的具体过程,还包括了对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机制、权利救济等各方面的规制。评审中心学习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国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国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发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形成初期。国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公认的说法是,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的政府采购最早可以追溯到独立战争时期。法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可以追溯到它的公共征收和公共征调制度。经过200多年的实践,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己经比较完善,为欠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很多的借鉴。欧共体早在1966年就在《欧共体条约》中对政府采购做出了专门规定。后来欧盟在该条约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各领域的“委员会指令”,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四部实体性法律和两部程序性法律。实体性法律分别是1992年颁布的《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程序的指令》和1993年颁布的《关于协调授予公共供应品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的指令》和《关于协调水、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程序性法律分别是1989年颁布的《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品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和1992年颁布的《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执行共同体规则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欧盟通过这六部指令建立了欧盟范围内的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按照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从国外引进的。从1996年开始,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开始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实践。1999年以后,我国先后发布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规则,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2000年9月,财政部又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在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法》核心下的政府采购体系•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主席令)•招投标实施实施条列(国务院总理令)•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颁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部委、省级政府颁布的配套规定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我国政府采购现状1.缺乏完善的法制基础2.缺乏优势的产业基础3.缺乏规范的市场环境4.缺乏专业化的采购人员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最初旨在优化财政支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延伸到国际贸易领域,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向世界市场,也就必然进入他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由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相互的,因此,也就迫使各国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政府采购制度。在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财政部提到力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和积极开展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应对工作。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十分注重致力于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化与科学化。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以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为主体的中国公共采购前期发展成效显著。但发展现状与理论的目标、国际的惯例和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近些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2002年我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为1009亿元,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湖南省2013年1月至2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95.86亿元,同比增加27.1%。政府采购成了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通过立法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达到经济有效越来越急迫。财政部近期政府采购新政策状况2013年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征求意见搞)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政府采购法学习学习—第一章总则五大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四项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三公一诚”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术语和定义•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发布,规定了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类别,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集中采购: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采购人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自行采购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预算单位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机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部门预算:由预算单位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反映各部门所有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公共收支计划。•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反映各部门获取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计划。•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习—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供应商自由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执行模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采购政策取向: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学习—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联合体学习—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学习—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制定标书•发布招标公告(距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日)•投标人投标•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30天内)学习—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邀请招标:•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制定标书•向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投标•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30天内)学习—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30天内)。学习—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询价:•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30天内)。单一来源:•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经两次招标失败后,才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学习—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报至相关部门备案。•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学习—第六章质疑与投诉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学习—第六章质疑与投诉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学习—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复议和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政府采购进行界定:一是资金来源;二是采购主体。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给政府采购下的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行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项目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租售、购买货物、服务、工程及公共设施的购买营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行中的两个招投标市场交易市场采购中心交易市场采购中心住建厅财政厅财政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交易市场采购中心交易市场•规则: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管辖:同级住建厅、局•范围:工程(含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状况:省、地州市县建有公开的招投标市场,市场较为成熟,配备有专业人员,已建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市场(2013年5月1日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采购中心•规则: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管辖: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范围:集中采购项目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状况:省建有采购中心、地州市县还没有采购中心;市场不是很成熟;缺乏专业人员;规模和范围扩大是必然;电子招投标交易市场是发展趋势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法律体系•招投标法法律体系•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招投标法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2000年第3号令)•住建部、交通部、民航总局、铁道总局、水利部等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第68号公告)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2〕27号)•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