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的基本涵义(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三)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1、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应当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3、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2、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3、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二、政府采购的五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在非特殊情况下,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一)公开招标主要特点:竞争更充分:不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告时间较长:不少于20天评标办法可选择余地大:三种方法(一)公开招标1.综合评分法。评分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价格分值:货物类30-60分,服务类10-30分。2.性价比法。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除以投标人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3.最低评标价法。符合采购人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为满足采购人日常零星及紧急的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事先确定一定数量的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实行一次招标,分次供货。采购人根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纸张、定点饭店、节能照明产品已确定了中标价格,其他项目要在采购时与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谈判。协议供货采购流程采购中心采购人中心数据库发布招标公告确定入围的协议供货品牌及协议供货商网上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商网上竞价电子验收满意度调查监管部门中心服务器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协议供货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所以,协议供货应该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其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同而已,不属于其他采购方式。协议供货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协议货物的公开招标,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经销商,协议产品的规格型号、协议最高限价、协议有效期限等。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二)邀请招标是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适用条件和特点: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增加了资格预审程序,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采购项目总价的比例过大的。(三)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三)竞争性谈判主要特点:竞争不够充分公告时间较短评标办法只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询价适用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条件(一)供应商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基本条件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四)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般条件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程序(一)获取采购信息经常关注政府采购网,获取工作动态、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政策法规、其他公告等信息。网站与各采购代理机构链接,可浏览更多信息。同时还与中国政府采购网链接,可以获取中央和其他省市政府采购信息。(二)联系代理机构,咨询投标事宜按照信息公告的联系方式,可咨询更多信息。如:获取标书的方式、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证件、需支付的费用等等。(三)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要充分了解采购需求和相关要求,掌握投标程序和相关规定。对文件有疑问或者认为有碍公平、公正的内容或条款,可以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询问或质询。(四)确定投标方案根据招标文件表述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要求,对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方案。包括组织架构、技术支持、商务规划、时间节点、报价策略等。(五)编制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实行点对点应答,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要求企业真诚投标,因为所有的应答都要负法律责任。(六)装订投标文件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投标文件,如:封面要求、编排顺序要求、印章要求、纠错要求、报价是否单独装订、资质是否单独装订、密封要求等等。标书的基本要求:内容完整、编排有序、便于阅读、装订整齐,印章齐全,密封完好。(七)做好投标前的准备工作要确定投标责任人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安排投标团队,特别是技术人员,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按要求的份数准备好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电子标书的项目,要保证电子介质的安全有效;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好相关费用;相关的资质和证件要准备齐全;安排妥当的交通工具;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八)参加开标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按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签到、交纳投标保证金、接受资质审查、递交密封的投标文件、解密电子标书、对投标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拒绝。参加开标仪式。(九)接受询标评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内容做出澄清和解释。投标人要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进行书面应答并负法律责任。(十)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会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确定的中标价格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内容和价格。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十二)履约中标供应商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依法履约。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无法履约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之后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十三)收取货款中标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同级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收取款项。(十四)未中标采购代理机构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五、供应商的法律救助(一)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质疑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二)投诉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投诉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投诉后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受理投诉、修改后重新投诉、转有管辖权部门、不予受理的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二)投诉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4、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供应商的权利和法律责任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其回避。3、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一)供应商的权利(一)供应商的权利4、采购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5、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1、供应商不得以向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3、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