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最新法律规范与要求1、《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6、《社会保险法》7、《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核心:合法、和谐、发展、持续《社会保险法》十二章,共98条明确五大保险和社会保险体系细化经办和法律责任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明确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3、工伤、失业、生育明确了各类保险的覆盖范围1、基本养老和医疗:城乡全体居民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无雇工个体户、非全日制和其他灵活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保险;城镇未就业居民可以参加城镇保险;进城务工农民依照本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2、工伤、失业、生育: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明确保险覆盖范围3、征地农民分类纳入:就业的应当参加五险;未就业转城镇的,可以参加居民保险;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保险。4、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1、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2、五险一体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参保人,工会参与和监督,政府主导社会保险基本体系养老生育工伤医疗失业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三)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四)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五)生育保险待遇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第一,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第二,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第一,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第二,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一)人大监督(二)行政监督(三)社会监督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养老保险立法亮点1、养老保险实现城乡全覆盖2、养老保险实现异地转移接续3、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不受缴费年限限制4、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确立1、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2、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工资总额的组成(1)代扣代缴部分是否计入工资总额?(2)住房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3)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规定(一)受刑事、行政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1、职工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并被开除工职或受行政开除处分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2、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3、职工被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工职的,根据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职工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三)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职工经企业批准办理辞职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辞职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四)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后,职工受到除名处理的,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工龄:职工2、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继续缴费的方式?转入新农保或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1、[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2、[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3、[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1、[缴费不足十五年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办理。2、[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特殊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非因工或患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津贴渊源:《劳动保险条例》医疗保险立法亮点医疗保险实现社会全覆盖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