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一)法律思想形成背景:春秋时期经济、政治、思想上的变迁经济:铁器、牛耕的使用,生产力发展,私田大量出现,井田制被破坏政治:王权旁落,新兴地主阶级登上舞台思想:百家争鸣,儒、道、墨、法为代表总之,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为“礼崩乐坏”,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九流十家九流十家是先秦至汉初学术思想派别的总称。西汉学者刘歆作《七略》,其中《诸子略》将先秦和汉初诸子学派分为十家,即:儒、道、阴阳、法、名、墨、纵横、杂、农、小说家,并分别指出其学术渊源及主要特点。十家中小说家属于艺文,除去不算,称为九流。法律思想(二)主要法律思想:一、儒家以“仁”为核心,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为孔子、孟子、荀况二、法家主张变法,要求“一断于法”,“以法治国”,将法律的作用无限夸大。代表人物为:晋法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李斯;齐法家:管仲“铸刑鼎”事件事件性质: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第一次将法律公之于众,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及封建制法律的产生。最早铸刑鼎的国家:郑国、晋国历史意义:一、结束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二、开启中国封建制法律三、成文法运动的开始四、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司母戊鼎郑国“铸刑鼎”事件郑国之铸刑鼎:子产公元前536年晋国叔向抨击之,反对意见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后郑大夫邓析私造刑法《竹刑》而被杀,但“竹刑”却被沿用下来。晋国“铸刑鼎”事件晋国之铸刑鼎:赵鞅、荀寅公元前513年,孔子反对:“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法制转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标志:成文法运动起始:郑、晋两国铸刑鼎事件为滥觞成果:魏国李悝《法经》、秦国《秦律》法制转型的具体表现:一、法律性质的转变(一)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二)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等级制(三)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法制转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二、法律内容的变化(一)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二)刑罚向文明发展,出现新刑种“徒”三、司法组织的变化(一)司法权下移至诸候(二)司法组织开始独立:秦国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为专门的司法机构《法经》(一)魏国与李悝魏国变法较早。魏文候任用李悝为相,吴起为将,西门豹为邺令,进行变法改革。《法经》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李悝的《法经》体例及其意义一、体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二)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留了框架:“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关于法经《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良曰贼”。《晋书·刑法志》: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晋书·刑法志》:“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法经》(三)二、意义(一)初步确立我国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对于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三)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四)大致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五)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司考练习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案解析】【正确答案】D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D。郝铁川观点:“制”是指制度,“议事以制”就是指按照制度议决事情,什么制度?就是本文后面论述的君主、贵族议事会和“国人”大会共同议决事情的程序制度。“辟”是指罪名、罪状。杨伯峻《春秋左传词典》归纳“辟”有法、罪、辟除行人、挖墓穴坑道、亲身相、僻、避等七义,这里显然是“罪”义。“不为刑辟”,就是指事先不作刑罚和罪状一一对应的立法规定,而不是指刑罚和罪状都不公开。商鞅变法(一)一、商鞅的法律思想(一)“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二)定“分”止“乱”的法律起源说(三)法、信、权相结合的“法治”理论“法者,国之权衡”;“壹赏”、“壹刑”、“壹教”;“任法”、“重信”、“权势独制”(四)“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商鞅变法(二)第一次变法内容一、制定秦律,实行连坐法二、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等特权三、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变法内容一、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二、推行郡县制,反对分封制,统一文字与度量衡三、按户口征收军赋,“舍地而税人”。商鞅变法(三)二、商鞅变法的内容:两次变法,其中对于法律史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改“法”为“律”三、商鞅变法的影响(一)促进秦国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富强,一跃为“七雄”之首,为其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二)对秦以后的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三)“法治”理论及其推行方法得以广泛传播(四)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成为中国封建王朝的国体与基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