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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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一)法律思想形成背景:春秋时期经济、政治、思想上的变迁经济:铁器、牛耕的使用,生产力发展,私田大量出现,井田制被破坏政治:王权旁落,新兴地主阶级登上舞台思想:百家争鸣,儒、道、墨、法为代表总之,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为“礼崩乐坏”,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九流十家九流十家是先秦至汉初学术思想派别的总称。西汉学者刘歆作《七略》,其中《诸子略》将先秦和汉初诸子学派分为十家,即:儒、道、阴阳、法、名、墨、纵横、杂、农、小说家,并分别指出其学术渊源及主要特点。十家中小说家属于艺文,除去不算,称为九流。法律思想(二)主要法律思想:一、儒家以“仁”为核心,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为孔子、孟子、荀况二、法家主张变法,要求“一断于法”,“以法治国”,将法律的作用无限夸大。代表人物为:晋法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李斯;齐法家:管仲“铸刑鼎”事件事件性质: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第一次将法律公之于众,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及封建制法律的产生。最早铸刑鼎的国家:郑国、晋国历史意义:一、结束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二、开启中国封建制法律三、成文法运动的开始四、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司母戊鼎郑国“铸刑鼎”事件郑国之铸刑鼎:子产公元前536年晋国叔向抨击之,反对意见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后郑大夫邓析私造刑法《竹刑》而被杀,但“竹刑”却被沿用下来。晋国“铸刑鼎”事件晋国之铸刑鼎:赵鞅、荀寅公元前513年,孔子反对:“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法制转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标志:成文法运动起始:郑、晋两国铸刑鼎事件为滥觞成果:魏国李悝《法经》、秦国《秦律》法制转型的具体表现:一、法律性质的转变(一)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二)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等级制(三)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法制转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二、法律内容的变化(一)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二)刑罚向文明发展,出现新刑种“徒”三、司法组织的变化(一)司法权下移至诸候(二)司法组织开始独立:秦国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为专门的司法机构《法经》(一)魏国与李悝魏国变法较早。魏文候任用李悝为相,吴起为将,西门豹为邺令,进行变法改革。《法经》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李悝的《法经》体例及其意义一、体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二)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留了框架:“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关于法经《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良曰贼”。《晋书·刑法志》: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晋书·刑法志》:“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法经》(三)二、意义(一)初步确立我国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对于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三)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四)大致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五)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司考练习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案解析】【正确答案】D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D。郝铁川观点:“制”是指制度,“议事以制”就是指按照制度议决事情,什么制度?就是本文后面论述的君主、贵族议事会和“国人”大会共同议决事情的程序制度。“辟”是指罪名、罪状。杨伯峻《春秋左传词典》归纳“辟”有法、罪、辟除行人、挖墓穴坑道、亲身相、僻、避等七义,这里显然是“罪”义。“不为刑辟”,就是指事先不作刑罚和罪状一一对应的立法规定,而不是指刑罚和罪状都不公开。商鞅变法(一)一、商鞅的法律思想(一)“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二)定“分”止“乱”的法律起源说(三)法、信、权相结合的“法治”理论“法者,国之权衡”;“壹赏”、“壹刑”、“壹教”;“任法”、“重信”、“权势独制”(四)“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商鞅变法(二)第一次变法内容一、制定秦律,实行连坐法二、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等特权三、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变法内容一、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二、推行郡县制,反对分封制,统一文字与度量衡三、按户口征收军赋,“舍地而税人”。商鞅变法(三)二、商鞅变法的内容:两次变法,其中对于法律史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改“法”为“律”三、商鞅变法的影响(一)促进秦国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富强,一跃为“七雄”之首,为其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二)对秦以后的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三)“法治”理论及其推行方法得以广泛传播(四)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成为中国封建王朝的国体与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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