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权限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三、立案四、调查取证五、听证程序六、简易程序七、当场收缴罚款八、一般程序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权限(一)法律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三)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3、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四)部门行政规章1、部门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制定的;2、部门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五)地方行政规章1、地方行政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2、地方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六)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一)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四)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行政处罚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一)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的原则•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依法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2、行政处罚的设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它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规定;•3、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罚。(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1、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不遵守法定的实施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三)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1、公正原则(1)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处罚必须查明事实,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要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后果相当,不得滥施处罚;(2)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做到过罚相当。(3)坚持公正原则,要求执法者对待被处罚者必须公正,一视同仁,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2、公开原则(1)处罚的依据是公开的,不能依据内部文件实施处罚;(2)处罚的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公开的;(3)公开就是要公布。所谓公布主要是指在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或者在公共场合以张贴等书面形式公开。未经公开,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处违法当事人以纠正其违法行为,但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行政处罚,教育被处罚的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又要考虑加强教育,避免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五)行政处罚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要求听证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包括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也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样做至少有三个好处:(1)防止和减少错误处罚;(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这是行政处罚的事后救济。有了这种救济手段,就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因违法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补救。3、申请国家赔偿权国家赠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三、立案(一)时限:受理的案件如符合立案的条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二)符合立案的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行政机关才能立案。(三)立案申请书填写1、注意时限;2、立案申请应由直接领导人批示,批准立案的应确定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为案件承办人;3、案情摘要中描述的违法事实应和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相对应四、调查取证(一)调查取证总体要求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即亮证执法。3、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询问或实施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4、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如现场抽验;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1)对先行登记保存证物的处理方法有:立案、暂停销售使用、依法没收、送检或解除登记保存。(2)先行登记保存证物的方式有:异地保存和就地保存。不管以哪种方式保存证物,目的只有一个,达到证物不被销毁或转移,证据不被灭失。•6、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7、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8、对不需要采取保全的证据,可以采取复印、拍照、转录、摘录的方式进行复制,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二)证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证据。•(三)调查取证的几点个人体会1、调查取证尽量在案发现场一次性收集齐全。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之前,做到心中有数,拟询问提纲、确定重点等,否则,等当事人认识到有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执法人员第二次再次取证时就困难了,证据有可能被销毁或转移,证据被灭失。2、注重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执法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忌将个人感情掺杂到收集证据之中,不管管理相对人是谁,都必须一视同仁;同时,还应注意不能主观臆断,当收集的证据与自已的推断不相符的,要尊重客观事实。3、笔录中描述力求准确。在我们的调查或检查笔录之中,尽量避免“可能”、“大概”、“约”等表示模糊的概念,特别是这些文字出现在我们将作为违法事实而处罚的数字前,我们会因为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而无法处罚。•4、同时取证•对于某些案件涉及关系人或知情人较多时,同时取证,可以减少关系人或知情人之间的相互影响,使我们收集的证据客观、准确、全面。由于关系人或知情人对某件事的感知程度与当事人不一样,心态也不一样,对事实的反映也不象当事人那么直接,在这种情况下,关系人或知情人之间的提醒往往会影响当事人,不利于我们对案情的调查。我们在实际工作要及时向多个对象收集证据,在时间上尽量不让他们有互相联系或相互提醒的可能。例隔离询问等。•5、讲究一定的技巧•调查取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斗智斗勇的过程,调查取证应讲究一定的技巧。比如:•(1)我们到某地调查时,先不讲是调查,而是讲日常正规的监督检查,先对外围作些简单的检查,再对所需调查的事宜重点检查;•(2)先讲调查,不讲处罚,使监管相对人在思想上放松警惕,以利于我们调查的开展;•(3)省局上次培训班市场处陈卫东老师讲的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就包涵着许多技巧,如果大家感兴趣,课后可以找陈卫东老师的讲义。当然,调查取证的技巧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并加以总结。•总之,无论我们采取何种方式,手段(请公安、媒体配合,药品抽验等),都是为了我们能将事实调查清楚,达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的目的。五、听证程序(一)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1、作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3)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处罚•根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不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行政机关才依法举行听证会。(二)听证告知书•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3、知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听证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先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三)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原则上实行公开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四)费用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承担。(五)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六)听证顺序1、主持人在核对当事人和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后,宣布听证开始;2、由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和理由;3、由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尔后由当事人对调查人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有利害关系人的,还应由利害关系人质证;4、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有利害关系人的,主持人还要询问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理由;5、听证中负责记录的书记员将整个听证活动如实地记录下来,听证活动结束后,交由当事人审核,当事人认为有遗漏或者有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补充或者更改,当事人审核后,认为无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同时还需交案件承办审核,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六、简易程序(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有下列情形之一:(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当场处罚的程序•1、表明执法者身份;•2、现场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记录在案);•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无效;•(2)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3)不需立案;(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执行。当场处罚由于处罚轻微,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当场执行(如警告、处20元以下的罚款等),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七、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有下列情形之一:(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如果当场收缴,一旦处罚决定错误,即使事后加以改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