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期末复习2008级第一章依法治教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五章学生伤害事故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题型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5分,请务必将答案写进答题框内)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请务必将答案写进答题框内)三、辨析题(每题3分,共15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错误的要改正)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30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依法治教概述第二节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第四节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第一章复习要点一.依法治教1.依据什么法律?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1986年4月12日《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1994年1月1日《教师法》1995年9月1日《教育法》(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1996年9月1日《职业教育法》1999年1月1日《高等教育法》2007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2.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含义)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教育法概述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第二章复习要点一、教育法的渊源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宪法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执行的。2.教育单行法律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教育法规1.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三种: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办法或细则:例如《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2.地方性教育法规例如江苏省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免收的其他费用。(四)、教育规章教育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为部门教育规章。在全国有效。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但不能称为条例,二是地方性规章(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六)、其他渊源刑法、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二、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要求在案例中会分析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1.公民(自然人)公民包含两类:一类是我国公民,另一类是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征。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3.国家(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物质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2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3、行为杜某,男,19岁,1993年10月因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1994年10月22日晚9时许,此人窜入甲中学男生宿舍,在9点20分至10点30分这段时间里,他先后强行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先后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一百多元,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其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同学的护理下去区、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掉医疗费、车费700余元;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拳,致使面颊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名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3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处以15天拘留。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分别是谁.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第二节学校第三节教师第四节学生教师教师的法律地位法律的界定解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教师专业化及法律规定教师专业化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二、教师、家长、学校容易产生的侵权行为(一)体罚(二)侵犯隐私(三)侵犯受教育权(四)侵犯人格尊严请在教育法律中整理出具体的条款.二、教师的职务系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四、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即:(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五、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43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和义务:六、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即概念七、它和企业的不同八、学校设置的四个基本条件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教育法对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教育法律责任方式(一)行政责任1.含义: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2.种类(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例如罚款、没收、取消资格等(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这些财产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某些非财产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11)训诫(12)拘留(13)罚款(三)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受到刑事制裁。(四)违宪责任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二)有损害事实(三)违反的是教育法(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第二节常见的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与教育行政有关的法律责任(二)、与学校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三)、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四)、与学生有关的法律责任(五)、与义务教育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教育行政有关的法律责任(一)与教育经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二)与校舍及设施有关的法律责任(三)与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四)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内容!第五章学生伤害事故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1、运动伤害主要指在体育运动中容易引起伤害。在各类学校意外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故要占去相当大的比例.2.课余伤害同学下课在操场、走廊、嬉戏玩耍。发生的事故。3.校外活动事故.二.划分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处理学校事故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划分事故责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1)监护关系?(2)教育管理保护关系?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被监护的对象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教育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和学校,保护对象是在校学习的学生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是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依据。教育保护则主要以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根据。性质不同: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移,教育保护职责不能转让。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父母和亲属是法定的监护人,二是指定,教育保护只有法定。内容不同:监护包括对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看和保护。教育保护一般限于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手段不同:父母有惩戒权,学校禁止体罚.存在时间不同:监护有期限,教育保护无期限责任不同:监护责任是无限责任,只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但教育保护只有当有过错的时候才负责任。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是产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前提2.伤害结果是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3.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责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1、协商解决。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调解——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给出一个案例要求能够根据《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清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10)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1)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