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期末复习资料(全)-1-第一编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p8~9)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90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称谓:刑诉期末复习资料(全)-2-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疑罪从无3.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一、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1.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分则第九章)2.非法拘禁案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非法搜查案和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4.刑讯逼供案5.暴力取证案6.报复陷害案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三.级别管辖(一)法条19-22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诉期末复习资料(全)-3-(二)法条2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四、地区管辖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三章回避一、回避的概念(p138)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三.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四、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员6.鉴定人五、回避的提起(一)申请回避的人员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二)回避的审查决定刑诉期末复习资料(全)-4-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一)辩护的概念(p147)(二)辩护的种类(34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辩护人的范围【简答题】(四)辩护人的责任(35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1.权利(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获得开庭通知权(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必须提出正当理由)(8)其他权利2.义务(1)忠于职守的义务(2)保守秘密的义务刑诉期末复习资料(全)-5-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增加的规定)(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有罪、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最轻证据或者帮助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二、代理的种类(44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一、证据的概念(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改)法定的证据种类【简答题】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证据的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相关性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证据的种类(每一项的特点和概念都要背诵?)(一)物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1.客观性2.稳定性3.证明的间接性4.不可替代性(二)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1.物质性2.思想性3.直接性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刑诉期末复习资料(全)-6-两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三)证人证言1、特征(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2.证人的条件(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2.被害人陈述比较容易收集3.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具有倾向性4、不可替代性5、直接证明性(详细、具体)(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2、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3、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六)鉴定意见的特征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2.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作出判断。3.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四、证据的分类(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刑诉期末复习资料(全)-7-1.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2.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注:看一下书上第194页上的例题第六章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p223)(一)据传的对象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进行拘传。(二)拘传的程序1.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2.执行-各部门由2人以上人员执行-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盖章)-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期限-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撤销和变更-据传期限到就应撤销,若需变更要在拘传期内办理相关手续。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刑诉期末复习资料(全)-8-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队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二)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