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1: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需要,促进全院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成立“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全院教学工作的研究、决策和审议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推进全院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紧密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就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决策和评议工作。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委员从教务处长、系(部、国际学院、中心)主任、专业带头人、优秀骨干教-4-师等人员中遴选。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十年以上教龄,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更换新的人选。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研究、决策和审议学院教学事业发展规划。审议学院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方案,研究全院的教学工作,为院领导的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第九条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革建议或实施方案。第十条审查各类教学奖项、教改立项的评审结果。鉴定、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上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十一条研究、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基本文件与方案:1.学院专业设置方案和专业发展规划。2.学院示范(建设)专业、改革试点专业标准、选育与申报。3.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第十二条研究、审议学院课程建设基本文件与方案:-5-1.一般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质量标准。2.院、省、国家级精品课程初选与推荐申报。3.教材建设规划。4.教材质量标准。5.推荐参加全国规划教材的编写人选。6.审定自编教材立项及编写计划。第十三条监控各专业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指导教学检查工作及有关教学评估工作。第十四条听取教务处及各系(部、国际学院、中心)的工作汇报,审议教务处和各系(部、国际学院、中心)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工作,尽职尽责,加强规范化教学、科学化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凡不尽职责者,应适时撤换。第四章工作方式第十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秘书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第十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以成员总数的2/3以上参加会议时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1/2为通过。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6-有表决权。第十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第二十条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广药职院〔2005〕6号)自本工作条例公布之日起失效。-7-附件2: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需要,加强对全院教学工作的指导,促进全院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成立“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全院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议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推进全院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紧密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就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指导和评议工作。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从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的校外专家中遴选聘任,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多年相关职业岗位工作经历,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可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秘书长-8-由学院教务处处长兼任。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更换新的人选。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指导、咨询和评议学院教学事业发展规划。评议学院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方案,对教学工作提供咨询,为院领导的教学工作决策提供指导。第八条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解决进行指导。第九条评议各类教学奖项、教改立项的评审结果。为鉴定、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上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提供指导和咨询。第十条咨询、评议学院专业建设基本文件与方案:1.学院专业设置方案和专业发展规划。2.学院示范(建设)专业、改革试点专业标准、选育与申报。3.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第十一条咨询、评议学院课程建设基本文件与方案:1.一般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质量标准。-9-2.院、省、国家级精品课程初选与推荐申报。3.教材建设规划。4.教材质量标准。5.推荐参加全国规划教材的编写人选。6.审定自编教材立项及编写计划。第十二条为各专业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评估工作提供咨询、指导。第十三条听取教务处及各系(部、国际学院、中心)的工作汇报,评议教务处和各系(部、国际学院、中心)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工作,尽职尽责,为学院加强规范化教学、科学化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帮助。凡不尽职责者,应适时撤换。第四章工作方式第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秘书长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第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以成员总数的2/3以上参加会议时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1/2为通过。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10-有表决权。第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第十九条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广药职院〔2005〕6号)自本工作条例公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