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教师:曾冉第二编国际贸易法一、国际贸易法概述二、国际货物买卖法三、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四、国际支付五、国际技术贸易六、国际服务贸易七、国际贸易管理法授课教师:曾冉第一节国际贸易法概述一、国际贸易的概念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以买卖货物为目的,一方交付货物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的活动。授课教师:曾冉案情A企业是美国在厦门的独资企业,B企业是福州一中国企业,A企业将1000台电脑卖给B企业,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来,A企业未能按时交货,B索赔不成,协商失败,B企业起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问:这是否是国际贸易,能否适用此公约?授课教师:曾冉二、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授课教师:曾冉三、国际贸易术语P71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所规定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授课教师:曾冉1.使用时注意年代版本;2.注意各个术语中对交货地点,风险如何转移的规定;3.某些术语中涉及保险问题如:CIF、CIP;4.对使用的术语做限制或补充时必须用相应的合同条款具体说明。授课教师:曾冉(一)E组术语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该术语全称为Exwork(namedplace),其中文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指出口方在自己的工厂交货,并由进口方负责运输和保险。在这一术语在中,卖方的责任最小,而买方的责任最大。授课教师:曾冉问:英国某公司在中国景德镇某工厂订购了一批瓷器,合同中写明“EXW景德镇”,后英国公司将瓷器运回国内发现,瓷器碎裂,请问应由哪方承担责任?英国公司承担授课教师:曾冉(二)F组术语F组术语中共包括3种术语,即FCA、FAS和FOB,分别述之如下:l.FCA(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亦从交货转移至买方。授课教师:曾冉问:英国某公司在中国景德镇某工厂订购了一批瓷器,合同中写明“FCAPEKAIRPORT”,承运公司为英国甲公司。后英国公司检查到货的瓷器,发现瓷器碎裂,请问应有哪方承担责任?英国公司承担责任授课教师:曾冉2.FAS(船边交货)含义: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在交货时风险转移,即风险的转移以指定的船边为界。在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义务上,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与FOB不同的是,卖方不需要安排装货的事宜,和港口接洽安排装货是买方的事情。授课教师:曾冉问:英国某公司在中国景德镇某工厂订购了一批瓷器,合同中写明“FASQINGDAO”,请问中方承担哪些责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4、交货: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7、通知买方;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9、查对、包装、标记;10、其他义务授课教师:曾冉3.FOB(船上交货)该术语全称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在我国又称“离岸价格”。含义:该术语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货物越过船舷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授课教师:曾冉FOB的主要特征:(1)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到船上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2)卖方在装运港交货;(3)货物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起即转移至买方;(4)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FOB在使用中应注意:FOB条件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有两项,一是将货物装上船;二是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而通知义务往往被忽视,如果卖方没有及时通知买方,即构成违约。授课教师:曾冉(三)C组术语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分别述之如下:l.CFR(成本加运费)该术语全称为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授课教师:曾冉CFR在使用中应注意:装船运输由卖方负责,而购买保险由买方负责,若衔接不好,容易出现漏保的现象,因此,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充分的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CFR与CIF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在CFR价格条件下,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方面的双方义务与CIF基本相同。授课教师:曾冉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该术语全称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我国被称为“到岸价格”。授课教师:曾冉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授课教师:曾冉与FOB的区别:一是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二是卖方承担的责任不同;三是贸易术语的表述不同,如“FOB上海”中的上海指的是装运港,而“CIF上海”中的上海指的是目的港。授课教师:曾冉3.CPT(运费付至)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四)D组术语D组术语中共包括5种术语,即DAF、DES、DEQ、DDU和DDP,分别述之如下:1.DAF(边境交货)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4.DDU(未完税交货)5.DDP(完税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授课教师:曾冉《通则》中13种价格术语排序授课教师:曾冉中国甲公司分别以CIF的价格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以及以FOB的价格向英国丙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甲按照己方应负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甲的两批货在同一天装上同一条船。但第二天,甲接到乙、丙的来电,均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产品全部烧毁,要求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退回全部货款。问:甲公司应满足乙、丙两公司的要求吗?为什么?授课教师:曾冉练习1、以下价格术语中,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是()。A、CPTB、CFRC、FOBD、CIF答案:D授课教师:曾冉练习2、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的义务是()A、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和保险单据B、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C、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清关D、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答案:ABD授课教师:曾冉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法1、《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6、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授课教师:曾冉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与国际货物买卖(一)适用《公约》的主体条件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授课教师:曾冉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场合,为此,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授课教师:曾冉(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授课教师:曾冉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授课教师:曾冉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授课教师:曾冉另外: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授课教师:曾冉(三)公约的任意性与保留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授课教师:曾冉2、只有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才适用该公约。3、保留:P61授课教师:曾冉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授课教师:曾冉(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正文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当事人条款、货物条款、付款条款、法律保障条款。1、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号码。为了确定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以及计算合同中所规定的一些履约期限,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授课教师:曾冉2、合同当事人的情况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通过以下各项内容来规定当事人的情况的: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当事人的国籍;3.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或住所;4.当事人的电话、电传、电报及传真号码;5.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授课教师:曾冉3、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4、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授课教师:曾冉6、包装、运输7、单证8、保证:在保证条款中,应当规定保证的内容,通常是规定卖方保证其所交货物符合一定的标准。此外,还应当规定保证的期限,以及卖方违反保证时的处理方法等。授课教师:曾冉9、检验与索赔买方对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在合同中规定检验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规定买方行使其检验权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