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概述(新讲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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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概述提纲一、PCT条约的由来与背景二、PCT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三、PCT体系的设计与运行四、PCT体系的发展与现状五、PCT制度在中国十六年六、PCT途径的理解和运用一、PCT体系的由来与背景巴黎公约途径的定义巴黎公约途径是指申请人依据外国专利法按照巴黎公约作出的专门规定,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外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的途径。国际法依据巴黎公约第4条:外国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中隐含了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巴黎公约途径的顾虑(1)时间紧迫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各国专利局对于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限都不给予任何宽限)由于时间仓促而来不及办理各种事务,有时会造成申请丧失在外国获得专利权的机会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以后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降低,甚至丧失可能性被动盲目申请人在12个月内通常尚未获知其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状况和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申请人在12个月内通常难以准确地评估其专利的商业价值,因此无法真正确定是否有必要在该国取得专利权但是,为了潜在的利益,不得不在十分盲目的状态下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对于巴黎公约途径的顾虑(2)任务繁重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分别办理各国不同的申请手续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的时间里完成申请文件的各种语言文本的翻译工作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选择和聘请中国以及其他各国的律师在向多个国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工作量非常巨大,任务更加繁重对于巴黎公约途径的顾虑(3)花费巨大在12个月内要支付以下费用:各国的申请费、审查费等多种官费聘请中国律师和各国律师的费用不同语言的翻译费向各国提交的文件制作费、传送费等有些申请人由于在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足够的经费,不得不放弃向外国申请的机会对于巴黎公约途径的顾虑(4)重复劳动各个专利局对于经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本国的、几乎完全相同的同族专利申请进行重复的处理和审查,浪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对于巴黎公约途径的顾虑(5)二、PCT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结1970年5-6月,WIPO在华盛顿举行外交会议1970年6月19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35个国家签署了通过条约的文件各国批准书或加入书递交WIPO总干事条约缔约国组成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决策机构为联盟大会,所有缔约国都是成员。PCT条约的生效1978年1月24日,PCT条约第一章生效13个成员国:美国、英国、瑞士、前西德、喀麦隆、中非、乍得、刚果、加蓬、马达加斯加、马拉维、塞内加尔和多哥。1978年3月29日,PCT条约第二章生效新增2个成员国:法国和前苏联1978年6月1日,PCT正式开始运行再次新增3个成员国:巴西、卢森堡和瑞典三、PCT体系的设计与运行PCT途径的定义PCT途径是指申请人依据本国以及外国专利法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制定的专门规定,向本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一件PCT申请,从而在所有PCT成员国享有同一申请日(优先权日),并且可以在30个月届满前实际进入外国专利审查程序的一种途径。PCT体系的组织结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PCT国际局(IB)PCT受理局(RO)PCT国际检索单位(ISA)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PCT指定局(DO)PCT选定局(EO)国家局或地区局(例如,SIPO、USPTO、EPO)PCT体系的程序设计国际阶段国际申请的受理(RO、IB)(PCT途径起点)国家局或地区局的指定国际检索(ISA)国际公布(IB)国际初步审查(IPEA)国家局或地区局的选定国家/地区阶段办理进入手续(DO或EO)(PCT途径终点)PCT体系服务程序与PCT体系有关的法律文件PCT条约PCT条约实施细则PCT条约行政规程PCT受理局指南PCT国际检索指南PCT国际初步审查指南PCT申请人指南PCT公报(SpecialIssues)自04年1月1日起合并四、PCT体系的发展与现状PCT条约的发展截至2010年3月15日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42个占巴黎公约成员国总数(173)的82.1%优先权申请来源国还扩展至WTO成员国国际检索和初审单位数量增加到15个国际公布语言增加到十种PCT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PCT条约的修改1979年9月28日首次修正适应WIPO公约1984年2月3日,条约第一次修改涉及条约第22条和第39条2001年10月3日,条约第二次修改涉及条约第22条,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PCT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26次修改五、PCT制度在中国十六年中国加入PCT体系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PCT条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作为PCT国际受理局PCT国际检索单位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PCT指定局和选定局中文成为国际公布语言之一中文和英文是SIPO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PCT规范进入中国专利法律体系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查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PCT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十六年历史回顾各领风骚PCT体系经过全面改革,越来越具有吸引力中国专利法经过三次修改,日趋成熟和完善相辅相成中国加入PCT之后,积极参与PCT体系的建设,对于PCT今天所拥有的地位功不可没;PCT规范进入中国专利法律体系之后,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都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六、PCT途径的理解和运用(一)在PCT国际阶段就能获得专利权吗?PCT国际阶段不授予任何专利PCT途径仅仅是专利申请途径不存在所谓的“PCT国际专利”!专利授权的权利仍然保留给各个国家PCT服务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等程序帮助申请人获得可专利性等有用信息国际检索和初审结果对于各国没有约束力(二)PCT途径与巴黎公约途径孰优孰劣?PCT途径不是巴黎公约途径的替代途径或竞争途径PCT途径给予申请人更多的时间、更多的帮助,更加方便和灵活与巴黎公约途径殊途同归,申请人最终仍然要分别进入各个申请国的国家阶段PCT途径不是巴黎公约途径的“终结者”PCT没有给予比12个月更长的优先权期限PCT仍然遵循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必须在自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国际申请PCT可以为申请人提供额外的18个月的时间PCT途径的基础是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的语言优势仅限于国际阶段PCT国际申请并非从始至终都可以仅使用一种语言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使用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接受的一种语言进入国家阶段时,仍需按照申请国规定的语言提交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译文,与巴黎公约途径一样。PCT途径并非总是最佳选择巴黎公约途径如果仅向少数外国申请专利,巴黎公约途径更为便捷,高效。PCT途径通常在向多于四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使用(三)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能省钱吗?PCT国际申请费用的价值花钱买时间大约1.5万元人民币买到18个月的时间意外的好处获得免费服务国家阶段需支付的巨额资金在延长期限内所获得的银行利息大约等于申请人缴纳的国际申请费用(四)从哪里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帮助?中文相关书籍《PCT法律文件汇编》(2004)何越峰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寻求专利代理机构的帮助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好处:专业、可靠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需要专业技能和知识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复杂,不易掌握专利审查中与审查员沟通需要专业知识目前全国已批准设立700余家专利代理机构中国申请人可以自行提出PCT国际申请专利法第19条第2款专利法第20条第2款如何获得更多的帮助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利局初审流程部PCT一处咨询电话:010-62088476专业代理机构网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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