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现代 城市设计的基本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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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城市设计的目标与价值取向一、城市设计的目标在同时性维度上,城市设计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要考虑并综合全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要求。于是专业与非专业人员之间,非专业人员相互之间的城市设计要求和目标就必然产生争执和冲突。一般意义上的目标,乃指人类活动的动机和意志,也可指目的或对象。所谓城市设计的目标,并非仅指某一局部的建设环境形成、改善或者更新。从委托人、城市领导者和用户的观点看,三度的空间形成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终极目标。但重要的是应在社会各种建设要求之间建立一个有层次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目标框架,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城市设计活动。(一)抽象的目标(理想目标)相对具体目标,理想目标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一般性。如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城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改进人的空间环境质量,从而改进人的生活质量”,这就是一种理想目标。理想目标同时又为一定地域的社区成员所共享,在较长的时间跨度中为较多的人所信奉,但不一定能实现。如双层城市、泡状城市、插入式城市等。(二)具体的目标(美好目标)反之,具体目标则常是近期的,为较小的团体或个体拥有,一般就指特定的城市建设要求,因而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的准确性。(三)两者关系只有理想目标而无具体目标的铺垫只是空中楼阁,但只有具体目标而无理想目标的驾驭则会使城市设计视野过于“近视”,但容易过时,因此,两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目标整体。但两者之间可以转化。理想目标可以因时过境迁时而被淘汰,如柯布西埃的理想城市——玻璃加混凝土的城市,曾经闪耀着未来理想的光芒,但今天就与人们的价值发生冲突因而被抛弃。但理想目标随时间推移、设计活动的深入、约束条件的改变,最初视为理想的目标最终也可能成为易于实现的2具体目标。(四)四类基本目标1.功能的目标这一目标与“机器模式”相关联。在建筑和空间形态的设计中,最典型的陈述原则是“为存在而最小”。在城市设计中,大多数问题是间接的,而且许多情况下,委托人(甲方)不易确定,它可能是某一集团或单位,设计遇到的常常只是它们的代理人。因此,必须要考虑李普曼(Lipman)称之为的“不稳定的知识理性”,即一个机械过程的设计图景必须由更为复杂、两可的过程所取代,但却不是绝对地模棱两可或是直觉的,它必须产生于物质和社会的背景中。2.变化问题变化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常常形成设计目标的一部分。社会和技术变化的周期越来越短,有时甚至比建筑物和空间形态寿命还短。随着时间的流逝,任何具体环境的物质构成和布局形式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变更,较为常见的变化有三种。现代城市设计十分重视对付变化的策略。其中主要有两条原则,一是为灵活性而设计,如意大利中世纪广场设计;另一条原则是所谓的松驰适配概念(Long-Loose-fit),它来自文科的科研成果,但这需要一种“超供状况”(Over-provision),这就意味着经济上必须为此付出代价。同时,极度的松驰或灵活概念会导致空间环境失去应有的艺术特色,可行的途径是:第一,两者都适当考虑,但不绝对化;第二,在城市设计涉及的各层次的客体对象中,区分不同的灵活变化要求。3.为其他人而设计特定的物质环境所服务的用途或目标总是作为群体的人。在今天,所谓的“城市设计者”实际上乃是一个从各学科集聚而成的专家群,这就给城市设计者带来了实践伦理问题,国外一些高层住宅被人们摧毁就是目标冲突的直接后果。当然这样的冲突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在相当程度上可用恰当的设计方法和过程来加以缓解。在历史上,至少从文艺复兴开始,城市设计一直以价值和伦理的绝对主义为3准绳,它意味着设计者总是想把其它人的各种目标要求加以修饰,或设法使其它人的认识产生改变,象昌迪加尔、巴西利亚这样的城市整体性,设计者如没有绝对主义的态度是产生不出来的。但一旦人们对权威产生怀疑时,绝对主义就会立刻产生问题。另一方面,城市设计者也并非可持完全的伦理相对主义,在使用者与委托人利益冲突、或使用者们本身利益冲突时,设计者的职业责任应是尽可能减轻破坏性的冲突效果。在理论上,应优先考虑没有任何偏见的设计建议和行动,贯彻分配公正的原则,当然真正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总之,在现代城市设计实践中,为其他人设计所涉及的伦理问题,由于设计透明度的提高和公众的参与行为,增加了解决的可能性,但也会变得问题日益复杂。4.美学目标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委托人,都有着坚强而又有系统的美学目标。美学质量对于委托人非常重要,特别是当他们得知其与经济因素无关时,其“自由选择”便立刻受到美学考虑的影响。但是,建筑师与非建筑师(Non-architects)的美学目标和标准常常彼此泾渭。西方曾有人认为应把专业的标准转向非建筑师的那部分人。美学目标总是针对设计和环境改造,我们至少会在整体上去寻求舒适、愉悦的城市空间环境。公众的期望、态度及心理体验过程一般也有某种一致性。但是,除了共性方面,特定的美学目标也有若干具有个性的内容,这样的目标可简化为两类,即特定活动的美学目标和探寻性复合目标。前者针对的是人们通常较为确定地做某事、进行某项活动的场所,如交通性广场,这些场所的评价将根据对活动的适配性来决定。但对那些非礼仪性、非正式的活动来说,这种正规的、理性的组织环境是不合适的,在那里活动本身创造着自己的秩序,这时探寻性的复合目标就起作用了。变化对于这一目标是基本的,传统建筑师(城市设计师)的美学目标局限在统一性和确定性上,但今天这一准则只能视为一种例外的情况。4二、城市设计的评价标准在城市设计中,评价乃指为特定目的,在特定时刻对设计成果作出优劣的判断。判断与人的价值取向有关,通常只有当价值相同时,才可能得到相同的判断。由于评价者常常人各有异,加之评价的时间因素,因而人们对城市设计的评价标准常争论不休。传统的城市设计按美学质量平价,其后经济和效率充实到美学标准中,今天已经有两大类型的设计评价标准:可量度的标准和不可量度的标准。对技术取向的人趋向于把城市设计看作为功能和效率,他们原使用可量度的设计标准作为评价的基础;另有一些设计者则是艺术家,在规划设计中,他们多强调不可量度的评价标准;还有一些人则强调社会公正、平等的设计标准,其性质也属于不可量度的标准。(一)可量度的标准可量度的城市设计标准外延包括某些自然因素,如气候、阳光、地理、水资源等,和具体描述三度形体的量度。一般城市设计者能够施加作用和影响的主要是后者,并通常以条例法规形式表达。如渥太华议会区域城市设计就运用了这种标准,它有效地驾驭了位于渥太华河沿岸的议会建筑群所需要的外部空间。我国在一些古城历史地段中已注意运用这类标准,如北京市制订的六十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但还不够普及(图4-4,4-5)。1969年,美国城市土地研究所与联邦住宅局,合作推出了一套控制土地使用强度的体系(LUI:Land-use-intensity)(图4-6)。LUI体系认为:密度只是一种人的数量指标,实际上应是楼层面积对土地面积的联系,LUI没有得到一个简单的开敞空间百分比,而是为那些有用开敞空间的种类提供以基地为基础的标准。这一体系可以这种方式运用到城市设计过程中:一旦给定基地上的密度,如一个特定的生活单元数,则设计者只需把一根垂直线标绘于LUI图表中,就可以确定土地和楼层面积与开敞空间、生产空间和娱乐空间的“工作联系”(WorkableRelationship)。纽约市城市设计则建立了一套综合性的准则,它包括楼层面积允许值、建筑物后退、高度、体量和基地覆盖率等一系列城市设计相关的形体建议(图4-7)。5人们还研究出许多有关外部空间的定量尺度和比例,如新老建筑协调时运用的形体控制准则、街道断面尺寸控制、开敞空间的长宽比等。这些标准多数已为我国建筑师熟悉。应该指出,在实际应用中,上述标准和量度机制欲成为城市设计过程的有效构成,还必须与下述取决于人的主观价值取向的不中量度的标准一致起来。(二)不可量度的标准凡从广义上表述城市设计中须要作出解答的有关美观、心理感受、舒适效率等的定性原则,均属不可量度的标准范畴。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城市设计标准定为环境容量、活动方便、环境特性、多样性、格局清晰、涵义、感知的保证、开发等项,就属不可量度的。在城市设计活动开展比较普遍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对这类标准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成果卓著。例如,1970年制订的旧金山城市设计计划,确定了十项原则作为“基础概念”,并着重强调了旧金山城市设计所预设的目标,这些概念是:1.舒适:在城市设计中,主要指用街道小品、植物、路面设计等来调整改善人的步行空间。2.视觉趣味:美学质量构成之一,尤指用城市环境中建筑特点和通过环境本身所提供的视觉愉悦。3.活动:系统城市环境的“街道生活”内容。4.清晰和便利:它可由强有力的步行权、狭窄的街道、以及为城市步行体验提供设施和其它特征来获得。5.独特性:它强调提供可识别性、抑或城市结构和城市空间个性的重要性。6.空间的确定性:它涉及建筑空间与开敞空间的分界面,这些空间是获得“外部空间形状和形式,清晰和愉悦感”的城市结构要素。7.视景标准:主要涉及“悦人的景观”价值以及人在城市环境中的方位感。街道布局和建筑物布置及其群体组合效果是决定视觉美学特征的关键因素。8.多样性对比:涉及城市环境中建筑风格和布局等建筑美学问题。9.协调:涉及与地形特征、转换、互寂尺度和建筑形式组合有关的和谐6美学问题。10.尺度和格局:其要点是为一个具有人的尺度(Human-Scaled)的城市环境组织各种关系,包括尺度、体量、建筑组合等。美国城市系统研究和工程(USR&E)则制订了一套主要用于评价城市视觉环境的质量标准(1977),它们也是不可量度的,内容包括:1.与环境相适应:这里的环境还包括文化环境。2.表达可识别性:由使用者和社区来评价,具有一种社会功能。3.可入性和方位:涉及道路、入口和重要的现场设计中的方位和安全问题,要素包括标志性建筑及能标示视觉信息转换的物质形体。4.行为的支持:在空间上确定行为的领域,提供领域的“视觉结构”,或通过过符号反应以适当的行动。5.视景:鼓励设计去加强或者交替地使其与现存的“价值的视景”冲突达至最小,并提供新的视觉可能。6.自然要素:通过地貌、植物、阳光、水和天空景观所赋予的感觉,保存、结合或创造富有意义的自然表现。7.视觉舒适:系指对有损城市视觉环境和人们舒适体验的外来干扰的防护。这些有害因素包括烟、尘埃、眩光、噪杂及过于吸引人的符号,快速移动的交通景观等。8.维护:涉及那些能保进维护和管理的设计要素,特别是使用团体。著名城市设计理论家林奇教授在1981年提出了五项“实施维度”(PerformanceDimension)和两项补充的“衍生准则”(Meta-criteria)。前者包括活力、感觉、适合、可入性和驾驭。后者则指效率(Efficiency)和公正(Justice)。显然,林奇拟定的评价标准在理论构架的完备程度上又进了一步。(三)两者特点的异同上述评价标准是现代城市设计中两组比较典型的看法。倘我们深入细致地考察上述标准时,就会发现他们的提法虽然有别,标准项数不同,但却有内在联系,这里我们可稍作比较分析,从而建立一套新的综合标准。见下表7综合标准旧金山城市规划计划USR&E林奇不列颠百科全书可入性清晰/便利适合环境适合格局清晰和谐一致协调适合环境适合环境容量、涵义视景尺度和格局、视趣味视景视景多样性、选择性可识别性特点/独特性、空间的确定期性可识别性感觉环境特性感觉活动适合环境感觉感知的保证活力舒适、变化和对比、视觉趣味维护、行为支持、视觉舒适、自然要素驾驭活力活动方便、灵活性、开发进一步比较分析,我们还可发现上述评价标准的表述有两方面彼此类似。首先,这些标准都涉及两种与城市设计密切相关的形态,即视觉形态和功能形态,但偏重各不相同。旧金山和USR&E标准属于前者,戈登·卡伦在其名著《城镇景观》(Townscape)一书中阐述的连续视景,开放式的步行体验等也属典型的视觉表达途径,西特·沙里宁和吉伯德等所倡导的城市设计标准亦倾向于视觉形态。反之林奇、亚历山大和拉波波特的标准则偏向功能形态一端(图4-8)。如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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