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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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字号:大中小】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加快建立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我区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重点,以优化配置医药卫生资源为基础,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关键,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人享有。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办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在多元卫生投入机制中强化政府主导的责任,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实现医疗卫生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化。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立足广西区情,兼顾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结合,科学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医改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城乡卫生统筹发展。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推进三年医改与实施长远规划相衔接,把完善制度体系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实现医改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地方积极性,探索建立适应我区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二、我区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有效提高;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建立比较完整的基本药物遴选、生产供应、使用和医疗保险报销的体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得到体现,“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效缓解。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科学,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二)主要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四大体系”,改革完善“八大体制机制”。1.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一要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和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完成中央规定任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壮医药和其他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二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三要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四要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做好我区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的遴选、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健全药品行政执法和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2.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等八项支撑体制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系高效规范运转。一要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对所有医药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二要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以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重点,改革人事制度,保障运行经费,确保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三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强化政府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整合各类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分类指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五要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城乡卫生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能力建设,健全卫生监督执法和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与质量、社会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监管。六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加大医学科研投入,推进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中(壮)医药专业技术人才;调整高等医学教育结构和规模,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执业环境和条件,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七要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依托现有基础,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公共卫生、医疗、医保、医疗救助和食品药品互联互通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八要推动医药卫生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规、规章和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三、我区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重点(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1.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全覆盖,参保率、参合率均达到90%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和大学生的参保覆盖率力争由2009年的80%以上提高到2011年的95%以上,城镇职工参保覆盖率2011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一是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二是基本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三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四是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逐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含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及其他困难单位(含大集体、小集体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由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基金等多渠道分三年解决。力争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09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00元,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80元;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年人均成年居民不少于50元,未成年居民不少于30元;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年人均20元,年人均筹资不少于100元。2010年,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30元;对新农合筹资,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7元,市县财政补助23元(对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自治区财政补助39元,市县财政补助21元)。合理调整补偿方案,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在政策范围内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到2010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通过定医疗机构、定服务范围、定服务质量、定结算标准等,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逐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鼓励使用中医、民族医诊疗技术,其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10%,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适当提高。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把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其中,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本实现设区的市级统筹和新农合风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4.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简化救助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救助功能,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分级负担的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机构的“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加强慈善医疗救援制度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方式的医疗救助服务。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健全自治区、市、县、乡(社区)四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中,新农合于2009年建立自治级信息平台,并在50%的县(市、区)开展信息平台建设,201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区的信息管理网络。探索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建立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定点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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