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解读提纲•《规程》修订的缘起和过程•《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关于新《规程》的贯彻落实《规程》修订的缘起和过程历史回顾•1956年,在“向科学进军”的热潮中,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草案)》•1981年,在改革开放的热潮中,教育部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在第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会议上,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2月,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形势,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规程的历史作用•规范了高校图书馆的业务建设和管理•促进了高校图书馆的整体化建设和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了我国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再次修订缘起•网络化、信息化技术环境发展•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高校图书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大大超出了2002年版《规程》所界定的范围•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后,高校图书馆界不断有人提出修订《规程》的建议•2013年8月,第四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修订《规程》成为委员们的普遍呼吁和共识,因而也成为新一届图工委的一项重点工作《规程》修订过程•2013年10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工作组正式成立•组长:燕今伟、朱强•成员:北京大学(朱强、陈凌)、武汉大学(燕今伟)、厦门大学(萧德洪)、湖南大学(郑章飞)、西南交大(高凡)、西北大学(雷震)、天津财大(唐承秀)、北工职院(张兆忠)•2013年12月,教育部图工委向各地图工委发出通知,广泛征求高校图书馆界对于修订《规程》的意见•2014年3月,修订工作组根据各地上报的意见,对《规程》进行了第一次集中修改•2014年5月,将《规程》修改第一稿发给各省高校征求意见•2014年9月,修订工作组根据各地返回的意见对《规程》再次修改•2014年10月,将《规程》修改第二稿提交图工委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2015年3月,修订工作组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再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上报教育部•2015年5、6月间,修订工作组根据高教司的意见进行了两次修改•2015年7月,经过图工委第三次工作会议讨论后,《规程》报批稿由高教司在教育部内部征求政法司、社科司、人事司、职成司等相关八个职能司局的意见•2015年9月,高教司将《规程》征求意见稿下发部分高校征求意见•2015年12月,袁贵仁部长亲自批示,对《规程》稿中个别表述的内涵和依据提出疑问,经修订工作组和高教司再次补充说明后终予以认可,12月31日正式签发颁布新版《规程》是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省(市、区)高校图工委都非常重视•第一轮收集到的各地上报意见就达3万余字,其中,海南、江苏、四川等省图工委整理了全面的修改意见•一些高校馆馆长也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了较系统的修改建议•在修订工作过程中,得到了教育部有关领导的关注和多方指导•在开始阶段,就提出要关注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有法律依据•在过程中,高教司教学条件处领导多次参与讨论,提出具体意见•在后期,进行文字修订,征求部内、高校意见,督促修改进度•新的《规程》是领导和群众、教育部和高校图书馆群策群力、集体智慧的结晶《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规程》修订工作的重点•梳理各地修改建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国家改革发展新形势下,高校图书馆的定位应与时俱进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校图书馆的新的要求。•适应时代发展,推进服务创新,对高校图书馆在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拓展和深化服务起到引领性作用,体现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希望有更多定量的、刚性的指标,特别希望在高校图书馆的经费分配、人员编制、评估指标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希望设立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便于图书馆人才的引进和人力资源管理。•适应高等教育多样化办学的发展趋势,增强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图书馆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经讨论,明确了《规程》修订的指导思想:•依据《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现行法规和政策•反映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图书馆工作的需求•进一步明确高校图书馆在体制机制、馆舍设备、经费、人员、文献资源、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适当超前提出文献信息服务某些方面的工作目标•力求弥补当前高校图书馆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为各类型高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图书馆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留下扩展的空间•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根据教育部最新文件的精神和提法,对某些内容的表述予以调整。目前关于高等教育的社会地位、职能和作用相比十几年前有了更深入的表述,高校图书馆事业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规程》的相关提法也需要进行调整。如提出高校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适应高等教育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对某些条款进行增删和修改。伴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高校图书馆的工作模式和在教育、教学中的任务和作用都有较大变化,需要对原《规程》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如:高校多校区办学,图书馆总分馆工作模式,需要作相应的规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图书馆在人才培养方面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应有更明确的要求。•对高校图书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基层图书馆的呼声予以呼应。如高校图书馆的人力资源由单一事业单位编制转为多元化的用人机制;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图书馆的资源配置、馆舍空间和经费使用方向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管理理念亟待更新;随着高校文献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的推进,高校图书馆之间协调合作、资源共享已经成为常态。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对现有的制度规范予以相应调整,以解决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根据图书馆的发展趋势,提出新的引导性要求。文献资源数字化和校园信息化的发展,大大扩展了图书馆的功能,图书馆从单纯的文献服务进入到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教育领域,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从到馆的现场服务进入到泛在网络服务及移动服务;社会普遍要求高校图书馆进一步对社会开放。这些都需要有一些引导性的规定,对高校图书馆加以指导。•对原文件的词语和逻辑关系的调整。原《规程》中存在一些文字组织和语言表述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可能引起歧义的地方进行梳理和纠正,并按照新的内在逻辑对各章内容作顺序上的调整。•另外,新《规程》更多地对学校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在服务和管理方面。老规程中对图书馆提出的要求,现在变为了对学校的要求。《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结构上的调整•原规程目录顺序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文献资源建设、•第四章读者服务、•第五章科学管理、•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第八章附则•新规程目录顺序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制和机构、•第三章经费馆舍设备、•第四章工作人员、•第五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第六章服务、•第七章管理、•第八章附则。•总则、体制和机构•修订后的《规程》,第一章总则由原来的3条增加到4条,其中第一条即为新增加的内容,它首先确定了文件的定位,是一个“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规程》的目的和依据,目的是“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也就是制定《规程》的“上位法”。应该说新增加的这个第一条,给整个《规程》定了调,确定了其法•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规地位。•第二条,修订后的《规程》将高校图书馆定位为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而不是“文献信息中心”,也未采纳征求意见和小组讨论时涉及到的“知识传播交流中心”或“学习中心”等等,之所以这样定位,主要考虑是,在诸多“中心”中,“文献信息资源”是图书馆的核心和根本所在。在本条表述中特别突出了“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发挥图书馆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认定高校图书馆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新提出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未再提原《规程》中的•第二条(定位)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社会信息化基地”的提法。•第三条图书馆的职能上,有了与时俱进的全新表述,除了仍认定高校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外,新提出高校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高等学校的这四大职能是2011年4月胡锦涛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明确提出,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中又进一步确认。《规程》的这一新表述,呼应了我国对•第三条(职能)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高等学校职能的新定位。•第四条高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表述中,做了一些精简。去掉了原来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一段。本条更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的主要任务由5条精简概述为4条,表述精简了,但是涵盖的内容却更宽更深。其中,“文献信息资源体系”、“文献信息服务体系”、“人才培养”、“校园文化建设”、“共建共享”、“社会•第四条(任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服务”是几个关键点。•第二章“体制和机构”由过去的6条减为4条,主要调整是,将馆长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放在了下一章“工作人员”中,使馆长也成为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并提出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的任职等要求;另将体制和机构中的总分馆、院系资料室合并为一条,所以本章一共减少了2条。•这一章所做的最大调整应该是原提法“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此次不再做硬性要求,而是仅提出“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第五条(体制)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第六条(机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第七条(总分馆)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指导,面向全校开放。•关于高校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过去的表述为“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新的表述为“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第八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