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含县级市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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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含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区)和城区名单一、试点县南宁市:隆安县、上林县、青秀区崇左市:大新县、凭祥市柳州市:融水县、融安县、三江县来宾市:象州县、金秀县桂林市:兴安县、临桂县、永福县、恭城县北海市:海城区钦州市:钦北区防城港市:东兴市梧州市:岑溪市玉林市:北流市、玉州区贵港市:平南县贺州市:富川县、昭平县河池市:大化县、凤山县、南丹县、都安县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二、试点城区南宁市: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青—11—秀区;柳州市:城中区、柳南区、柳北区、鱼峰区。—12—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试点方案。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二、乡镇卫生院的职能(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1.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2.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开展健康教育;(3)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4)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13—预防控制工作;(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3.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1)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2)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4)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5)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4.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2.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3.乡镇卫生院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4.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14—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5.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壮医药或者其他民族医药服务。中心卫生院应当开设中医或者民族医专科。6.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规范药房,药品的存放应当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7.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8.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9.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三)其他职能。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它医保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15—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1.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2.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3.人员定岗竞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由其所属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进行指导。4.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聘用,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16—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予以结算。本试行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17—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试点方案。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设区的市或有条件的县级市,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的范围凡符合设置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纳入改革范畴,包括:(一)一、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未定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内,没有公立医—18—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改革试点。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指导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19—(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4.转诊服务。5.康复服务。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三)其他职能。1.建立双向转诊制度。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机构职责,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1.核定人员编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人员编制核定,并实行定编不定人、合同管理的人事制度。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2.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20—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人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3.人员竞岗聘用。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城区或县级市(统称县级,下同)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所属医院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后聘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人员的聘用,在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岗聘用人员,原则上优先从医院内现有人员聘用;不足时再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二)改革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改造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编后的人员统一由县级卫生、人社部门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如属原医院在编人员的,其人事关系在原医院不变。(三)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由所属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试行)》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21—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法人、独立财务核算。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市、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县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22—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非政府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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