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部分变化梳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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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铁《技规》行车组织部分情况说明2014年08月普铁《技规》行车组织部分情况说明编写的基本原则行车组织部分的主要变化及条文说明一、编写遵循的原则1.适用范围为200km/h以下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2.纳入动车组在普速铁路按CTCS-0/1级运行的有关要求。3.根据客车列尾装置等新技术装备应用,取消运转车长有关作业要求,并对有关作业组织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4.根据新规章及作业组织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纳入装备客车列尾装置后的有关作业要求,取消运转车长。需保留的原运转车长有关作业分别交由车站、司机、车辆乘务员等担当,相应调整了有关发车作业要求。第253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应制定具体办法。第254条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部门负责。第362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在车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1.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方可显示发车信号。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2.适应目前现状,对货车列尾装置加挂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不挂列尾装置,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时的作业分工。第253条半自动闭塞区段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其他区段货物列车尾部宜挂列尾装置。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置时应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旧)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第194条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列尾装置,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距离长短等条件确定。第195条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第196条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3.对部分行车凭证进行了调整、统一。一是考虑到目前灯光显示方式增多,对正常情况下允许列车进入区间或闭塞分区的各种灯光统一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第314条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旧)第249条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特快旅客列车由车站通过时,为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遇站间未设通过信号机时,发出列车的行车凭证由铁路局规定。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办理发车前应向接车站预告;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还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已向接车站预告,但列车不能出发时,发车站须通知接车站取消预告。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4.对部分行车凭证进行了调整、统一。二是进一步调整、明确了自动闭塞法行车时的有关行车凭证,允许动车组、特快旅客列车凭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由车站通过,并对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有关行车凭证进行相应的调整,三显示、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行车凭证表合并。第315条(旧第250条)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见第32表。列车出发情况行车凭证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附带条件1.出站信号机故障时发出列车绿色许可证(附件2)1.监督器表示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接到前次列车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min的时间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3.单线须取得对方站确认区间内无迎面列车的电话记录号码从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时,车站应发给司机书面通知(附件8),司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最高不超过20km/h,运行到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2.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出列车3.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发出列车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5.对部分行车凭证进行了调整、统一。三是统一了自动闭塞区段,从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时,车站应发给司机书面通知(附件8)的样式;统一了半自动闭塞区段,遇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发车时,列车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的行车凭证为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附件9)。四是取消了特快旅客列车发生意外可不停车的规定(旧255条)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第号1.在列车头部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的情况下,准许第次列车由线发车。2.在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的情况下,准许第次列车越过该发车进路信号机。站(站名印)车站值班员(签名)年月日填发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6.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速度。一是自动闭塞区段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引导接车、担当救援时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km,动车组及其他列车运行速度均最高不超过20km/h。二是退行时,动车组及其他列车运行速度均不超过15km/h。三是在自动闭塞区间,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发生故障以及按隔离模式运行时,动车组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其他列车为不超过20km/h。四是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在动车组列车运行方向前端操作时,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7.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对发布调度命令的事项进行了调整,对调度命令发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进行了完善。⑴“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增加了“(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明确其不属于列车调度员命令发布范围。⑵增加了9项需发布调度命令的项目。(新第231条)第9项列车需临时降弓运行。第11项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需打开部分车门限速运行。第21项列尾装置故障(丢失)的货物列车继续运行。第22项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或恢复正常行车。第23项动车组列车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第24项动车组列车在列控车载设备控车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控车之间人工转换。第28项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时。第30项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后准许登顶作业。第31项双管供风旅客列车运行途中改为单管供风。⑶删除了3项需发布调度命令的项目。(旧第181条)第12项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第17项货物列车违反列车编组计划。第23项利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行车。⑷对部分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⑸对第13表《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增加了发布命令有关需说明的事项。⑹对列车调度员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的时机及发布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完善。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8.施工作业及线路发生故障时,取消了响墩和火炬防护。列车运行被迫停车后的防护仍按规定使用响墩和火炬,但在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段,停车原因消除后响墩应由防护人员撤除。第368条防护人员设置的响墩待停车原因消除后可不撤除(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段除外)。(旧第294条)防护人员设置的响墩待停车原因消除后可不撤响墩。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9.增加了确保地面设备系统时钟准确的有关设备要求。第228条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0.纳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有关内容。根据《铁路运输调度规则》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使用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内容,并明确了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间的相互关系。第232条有计划的施工,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发生变化或设备变化时应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司机按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他原因造成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时,列车调度员应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1.将动车组列车纳入旅客列车分类,快速货物班列纳入货物列车分类。(第233条)第233条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1.按运输性质分类(1)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2)特快货物班列;(3)军用列车;(4)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五定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5)路用列车。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1)动车组列车;(2)特快旅客列车;(3)特快货物班列;(4)快速旅客列车;(5)普通旅客列车;(6)军用列车;(7)货物列车;(8)路用列车。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2.增加营业站、非营业站的分类。第235条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营业站、非营业站,营业站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3.适应目前集中操纵道岔清扫车务、电务各半的实际情况,规定:集中操纵道岔的清扫分工由铁路局规定。第237条道岔组、道岔区的范围划分,人工扳动道岔的清扫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电动转辙机手摇把,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登记签认制度。集中操纵道岔的清扫分工由铁路局规定。(旧第186条)道岔组、道岔区、兼管道岔的范围划分,清扫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电动转辙机手摇把,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登记签认制度。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4.增加了中岔定位的规定,和不办理接发列车的非集中操纵的道岔可不保持定位的规定。第238条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5.到发线上的中岔,为到发线开通的位置;集中操纵的道岔及不办理接发列车的非集中操纵的道岔可不保持定位(到发线上的中岔和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除外)。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5.增加了行车公寓应具备铁路办公网和配备接送乘务人员的交通工具的要求。第246条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有良好的通信、网络(铁路办公网)、叫班管理设备和乘务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娱、健身等设施和接送乘务人员的交通工具。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食及开水。室内应有卫浴设施,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整洁和安静的休息条件;室外应绿化、美化。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6.增加了《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第250条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执行。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国家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旧行规第39条隔离表)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7.明确了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第251条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组列车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旧第192条)特快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其他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2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最高运行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二、行车组织主要变化18.增加了客车编入货物列车时的有关编组要求。第252条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时,客车编挂辆数不得超过20辆,应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需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不得超过10辆,其后编挂的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辆。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以外的货车连挂时,不得与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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