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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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产权法物权所有权5.1物权一、物1、概念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2、分类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分类主要有: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依法律规定不可移动,主要指移动(即与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分离)不经济,因而不允许其移动从而保护物的使用价值–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主物和从物–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为主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为从物。例如自行车和车锁。原物和孳息–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如耕作土地收获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物的整体及其重要成分–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用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为物的重要成分。例如汽车和发动机。另外,物的类型还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等二、物权法律制度人们要从事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就要实现人与生产资料结合。因此,任何生产活动都存在人与物(财产)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物权法律制度。我国的《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共5编19章247条。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目的: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确保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七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制定物权法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开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2006年进行了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设定。(2)物权绝对原则。–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排他的绝对性。(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转移占有)。(4)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原则。三、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性质物权的概念:由法律所确认的主体对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换句话说,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表面上是人对物的一种占有或支配的关系。其实质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全世界剩下一个人的时候,研究讨论这个世界上的所有财富应该是谁的,就毫无意义。(二)物权的特征物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内容: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客体:只能是物效力:1、优先权:物权优先债权2、追及权:a.非法取得;b.善意取得3、特殊的保护方法: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案例讨论(一)如何理解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1.“一物二卖”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结果卖给了丙。请同学们评判:电视机到底归乙,还是归丙?(1)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要求甲交付电视机的债权。(2)随后甲却将电视机卖给了丙,并交付给丙,丙取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3)这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而不能要求获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2.物权、债权并存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房屋出租给丁,后来三人协商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争议,甲乙要卖给戊,丙自己想买,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请问:谁可优先获得该房屋?(1)丙有物权,丁有债权,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故丙可依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2)根据“买卖不破坏租赁”的原则,丙购买后,与丁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若丙不买,在丁和戊间,丁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依法设立在当事人自己物上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他物权:权利人依法设定在他人物上的权利(1)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的基础上,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我国《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上权:指为了兴建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典权:是以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即以确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享有就财产变卖的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履行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债权人有权将该项财产留置,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的财物,从其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例讨论(二)刘宪在公园游泳时,丢失进口雷达表一块,该表被公园游泳池管理人员拾得后,即交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刘宪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认领,该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交给待售店拍卖。张军在在待售店按拍卖价买了这快手表,赠给自己的男友杜辉。后来杜辉因参加比赛,将手表放在其邻居李建家中,当日被小偷偷去。不久,小偷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审讯中小偷供认已将偷得的手表卖给袁平,因双方是在工厂门口相遇时谈妥交易的,所以要价很便宜,作价100元,但袁只交付了70元,剩下30元说定10天后交齐,但袁看对方不敢催要,一直拖着未交。杜辉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去认证核实后,提出将手表反还自己的请求。刘宪知道此事后,前去认定了这块手表是自己在游泳池丢失的手表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军和杜辉反还其手表或赔偿其损失。问:这块手表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谁?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权利的人让与动产,受让该动产的占有人若在取得该动产是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构成要件:(1)受让人有偿取得,如通过买卖。(2)受让人取得动产是善意。让与人必须是动产的占有人而使他人信赖他为权利人。若通过交易经验可以认定让与人不是权利人的,就可以否定受让人善意。限制: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后果: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原所有人的损失由非法转让人赔偿。5.2所有权一、所有权及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71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39条)特征:1、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2、所有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的内容是法定的。二、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占有权是权利主体对标的物实际控制、支配或管领的权利。占有权与占有不同。占有本身是对物实际控制的事实、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不当然形成占有权。合法占有受法律的保护;非法占有应当返还,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善意〈误会、无因管理〉占有所有权人占有非所有权人占有合法〈租赁、保管、扣押、质押〉非法恶意〈盗窃、贪污、挪用〉2、使用权使用权:使用权指按照物的性能和要求对物加以利用并满足某种生产上或生活上需要的权利。3、收益权收益权:从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土地收获的农产品、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等。4、处分权处分权: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财产的权利。事实处分:消费法律处分:赠与、转让处分三、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70条)3、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84条)4、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93条)四、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1.所有权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第一次产生或不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a、生产b、收益c、没收d、添附(混合、附合和加工)e、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和走失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及抛弃物)(2)传来(继受)取得:所有权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a、转让b、继承c、受赠2.所有权取得的时间原始取得:自取得时生效传来取得:动产---交付生效不动产---登记制度3、所有权的消灭(1)所有权转让(2)抛弃(3)国家依法对所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消灭五、所有权的保护1、确认所有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4、恢复原状5、赔偿损失案例讨论(三)1995年8月,章某托刘某买一台二手彩电,刘某又转托朋友万某,万某打听到胡某愿出卖一台29寸彩电,经试看,双方以成交价1700元商定,约定先交700元,待试看10天无问题即付另1000元。万某先垫付700元,将彩电交刘某时,刘给万700元,刘将彩电交章时,将上述约定一并告之,章同意,因手头无足够现金,给刘500元,欠200元。章试看第7天电视出故障,章向刘要求退货,刘转告万,万找到胡时,胡称电视已交,买卖已成立,拒绝收回,并要求付另1000元,刘得知被拒绝之事后,要求章还200元,章以刘擅自转托为由拒绝还钱,交涉无果时,章要求胡退款被拒绝,引起纠纷。法院受案后,委托有关部门对彩电进行质量鉴定,结论是该机相当陈旧且已报废,属自然损坏。问:(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所有权是否转移?说明理由。(3)转托代理是否成立?说明理由。(4)此纠纷如何处理?思考题刘某与王某系邻村村民,因刘某急需饲料,经人介绍俩人相识,当天,俩人商定,王某以每斤2角的价格卖给刘某1000斤草料,共计价款200元。刘某当即交付100元,并言明,待第二天将余款100元交齐并将草料拉走。不料,从当天晚上起一连下了几天大雨,将放在王某家院内准备卖给刘某的草料全部淋透,并有大部分霉烂。几天后,刘某到王家,准备交款运草料,见此情况便要求王某将已经给付的100元钱还给他,王某则说,这些草料卖价200元,买卖已成交,草料归你了,不同意将钱还给刘某。为此,刘某诉至乡人民法庭,要求王某返还人民币100元。问:该买卖是否已成交?为什么?本节课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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