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w《行政诉讼法》修改概况《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公布,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其修法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共计75条,修正后共计十章103条,其中未修改的条文为23条,修改或增加的条文为80条。修改原因(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一、一审案件的数量及其分布二、一审的结案方式(一)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二)判决方式结案结论《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法院“惨淡经营”,却仍然走不出“艰难困厄”的局面。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案件数量少、判决结案率低、原告胜诉率低、撤诉率和驳回起诉率高、上诉率和申诉率高,足见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己经严重受挫。操作规范层面的完善、‘严格执法”的要求以及“和谐司法”的摸索,都没有给这部法律的实施带来实质性的改观。最近几年,有些指标反而每况愈下。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概念(P402)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特点1.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修改前修改后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三)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四、行政诉讼法(P405)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律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法律解释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法院、诉讼参与人。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第6条)原则例外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六)明显不当第三节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容(一)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1.对“行政行为”的理解(1)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3)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的行为。(4)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签订、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5)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为规章授权社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受其他法律限制《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第7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结论:规章不能授权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权。(二)法院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三)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