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政策法规4第四章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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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一、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二、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学前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学前教育机构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依法享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定权利,这是保障学前教育机构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一、幼儿园基本权利0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03招收学生的权利04学籍管理的权利02组织实施保育教育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学前教育机构与学校一样享有自主权,有权根据其依法设立时所确定的章程进行内部管理。即可按照章程确立的办园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自主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计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不必事无巨细地向主管部门和举办者请示。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管理行为无权干涉。《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实行与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学前教育机构有权根据其办园宗旨和任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机构的保育和教育计划,决定具体的课程模式和教学方法,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一日活动的安排,组织保教活动评比、检查评议等。(二)组织实施保育教育的权利(三)招收学生的权利这一权利体现为学前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任务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有关“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招”等有关招生编班的规定,有权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等。招生权作为学前教育机构的一项特殊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学前教育机构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遵守国家规定,不要擅自突破国家有关招生、编班的规定,造成学额过多,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影响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如非法限制或取消学前教育机构的自主招生权,则属侵权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四)学籍管理的权利学前教育机构有权确定有关幼儿报名注册的管理办法,并建立幼儿名册,实施幼儿学籍管理活动。幼儿学籍管理档案包括幼儿花名册、幼儿登记表、幼儿身心发展状况记录等等。幼儿学籍档案的建立,便于学前教育机构对各年龄班加强管理,也便于教师全面掌握幼儿的情况,便于因材施教。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05聘任并管理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0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教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0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06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学前教育机构有权制定本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也可从本园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自主决定是否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并有权对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五)聘任并管理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教师法》第17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法》第22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第24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第33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六)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既是一项从物质上保证保育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的办园自主权,又是一项机构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基础的法人财产权。(六)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学前教育机构行使这项权利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既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幼儿园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学前教育机构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理。(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教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第8款的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即学前教育机构对来自一切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保育教育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保教活动的行为。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强行占用幼儿园教育和活动场地,随意阻碍幼儿园正常的保教活动的行为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学前教育机构还享有现行法律、法规等赋予的其他权利,以及将来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有关权利。案例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里,许多幼儿都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带班老师几次告诉玩转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但幼儿王某出于好奇,趁老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玩,致使一条腿骨折。出事后,幼儿园园长和有关教师很快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费用。在幼儿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每日都派老师在医院值班,照顾孩子,还买了许多营养品。王某伤愈出院后,其家长拿来许多票据让幼儿园报销,其中包括幼儿住院期间家长开的营养药品、保健药品等,还提出让幼儿园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幼儿园未满足家长的全部要求。王某的家长遂多次纠集一些亲属到幼儿园大吵大闹,不但严重扰乱了幼儿园的工作秩序,而且也使得一些在园的幼儿受到惊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问题:该案例反应了幼儿园工作中的什么问题?【评析】该案例反映了当前幼儿园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处理幼儿在园内的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以及如何依法维护幼儿园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幼儿园作为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便是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条还特别强调,幼儿园应建立各种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并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评析】本案例中,幼儿园的老师已多次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应当履行了法定的安全教育职责。但由于幼儿有好奇心理以及年幼无知,偏要避开老师的视线尝试一下,结果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说幼儿王某自身存在着未听从教师要求的错误,并且这个错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一方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幼儿园老师虽然在游戏时已提醒幼儿注意安全,但未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管理、教育不周的责任。【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所确立的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方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主要的医疗费用,并积极、及时地救治和照顾幼儿,可以说是已承担了主要的责任。至于受伤幼儿的家长无理要求幼儿园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完全有权拒绝。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园方就要负全部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受伤幼儿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评析】当幼儿家长与幼儿园意见不一致时,家长往往采取大吵大闹甚至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损坏园舍与设施等方法以达到目的。对此,幼儿园一定要学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扰乱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析】本案例中,对于王某的家长的行为,幼儿园还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损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1项的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幼儿园应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处理发生在保教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依法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禁止任何人以幼儿园工作中的疏漏为借口,或因与幼儿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对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破坏。幼儿园对此不能息事宁人,而应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标准,保证保育教育质量(四)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依法接受监督案例丁丁今年3岁,是某幼儿园小班的小朋友,一天中午吃饭的时候,丁丁告诉老师他不想吃东西,老师忙起来就没有多问,由着丁丁没吃午饭就午睡了。下午小朋友们都在上游戏课的时候,丁丁忽然晕倒,老师急忙将他送至园医处治疗。园医对丁丁进行了常规处理后,未见其病情有所好转,有的老师便提议立即将丁丁送往医院治疗,可值班的老师确认为,丁丁不过是因为中午没吃饭的缘故而晕倒的,没什么大问题。双方一番讨论,结果延误了时间,致使丁丁没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丁丁的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幼儿园赔偿60余万元,否则就带领亲戚在幼儿园不走,并声称要向媒体披露。问题:你认为面对这种问题,幼儿园该怎么办?园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承担多少?【评析】本案涉及幼儿园在日常教育、保育活动中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幼儿园的法定义务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在保育、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幼儿园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定义务由法律、法规确认或者直接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外出活动时履行注意的义务,保证幼儿的安全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幼儿园法定义务(1)(2)(3)(4)(5)(6)了解并根据幼儿的发展和健康状况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7)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本案中值班教师的处理,很明显违背了第(7)条。此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评析】同时该《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法律上分析,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法医鉴定,丁丁自身并无特定的疾病或体质,确定丁丁的死亡是由于其休克后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而导致的。事故发生后,当值老师误判病情,没有将孩子及时送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家长,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建议(1)幼儿园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该履行的义务一定要认真履行。(2)幼儿园老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幼儿有任何异常现象,都有认真对待,绝不能掉以轻心,或凭主观推测,轻率处理。(3)家长也应当了解幼儿园的法定义务,以便督促幼儿园切实履行,并在事故发生后冷静处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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