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6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分析100篇(民商篇)目录1.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12页2.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3.保证合同纠纷案4.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5.陈国庆诉王坚彩票买卖合同案6.陈梅诉哈尔滨铁路分局铁路货车押运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卷)7.陈某诉社保所相邻关系纠纷案8.成某诉王某公司出资返还纠纷案9.程德诉某物业公司退股纠纷案10.程某诉日月新经销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11.大佛口公司诉千叶花园公司职务表见代理案12.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13.丁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14.丁某诉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5.樊坤诉北京市二十一中择校费返还案2/16616.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17.房地产所有权纠纷案18.房屋使用权纠纷案19.房屋所有权纠纷案20.房屋执行异议案21.公司共同侵权案22.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23.购销合同诉讼时效纠纷案24.股东请求给付退股金案25.股东诉大地农药公司强制解散案26.合伙债务纠纷案27.某公司诉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8.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98页29.黄某诉某化工公司投资纠纷案30.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31.建华公司诉科文公司及四股东货款纠纷案32.姜某诉某餐厅酒水服务费纠纷案33.借款合同纠纷案34.精细建筑公司诉大发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3/16635.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康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营力集团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37.李华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38.李某诉包某离婚财产协议纠纷案39.李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40.李某诉某证券公司侵权纠纷案41.李某诉杨某及某电动车生产公司侵权纠纷案42.李某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43.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32页44.廖某诉江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45.刘某、刘某某诉某公司、郑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46.刘某诉某商场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案47.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76页48.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纠纷案49.民间借贷纠纷案50.明亿公司诉五色金属线材厂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51.某公司诉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案52.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纠纷案53.股权继承纠纷案54.某公司诉徐某及某建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4/16655.某信用社诉某燃料公司缔约过失责任案56.某轴承厂诉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5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58.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上诉案59.商业借款合同纠纷案60.上海洁丽邦公司确认股东身份之诉61.涉港贸易合同纠纷案62.唐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63.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64.滕芝青诉医药公司确认强制转让股权无效案65.土地置换协议纠纷案66.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67.王某等六人诉佳悦公司合同纠纷案68.王某诉某房管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69.王某诉某支行基金代购纠纷案70.王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71.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诉赵某等三人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72.吴朋德诉白丁齐工资债务纠纷案73.吴玉诉曹学伟借贷纠纷案7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166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四集》第1—18页75.徐高诉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无预售证认购合同纠纷案76.悬赏广告纠纷案77.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78.冶金公司诉商务公司招投标纠纷案79.周某诉罗杰斯餐厅侵犯名誉权案80.营口盐业公司与盖州市渤海水产养殖场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81.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虚构股东协议转让其它股东股权确认无效之诉82.曾凡东等商品房买主诉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3.张国兴诉常州新北区人民政府、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84.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85.张某诉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86.张某诉某路桥公司合同诉讼时效纠纷上诉案87.张某诉某拍卖公司违约纠纷案88.张某诉某商场合同纠纷案89.张某诉王某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90.张文秀等163人与贵阳市黔灵乡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上诉案91.张艳霞诉大都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2.赵某、王某、季某诉某房地产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93.镇江市江州医药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股东杨毛志为被执行人案94.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6/166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05页95.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96.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城区支行与钟云先等1257人返还集资款纠纷案97.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分行营业部与郑州市民营企业合作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存款纠纷上诉案98.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诉张某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99.中泰公司及景皓公司申请抗诉案100.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86页***************************************************************************1.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12页案情简介:原告之夫黄国基曾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业务代理,后离职。原告何丽红于2003年进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工作,2004年离职。被告顺德支公司系被告佛山分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2004年,黄国基与原告何丽红到顺德支公司下属的办事处,投保“祥和定期保险”2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31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黄国基,受益人均为何丽红。对于保险投保单第三项告知事项中的第十一款内容(即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人身保险、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被延7/166期、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过去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黄国基在前份保险投保单中均填写“否”,而在后者中未填写任何内容。后被告佛山分公司向黄国基签发了两份合同,黄国基都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7月,黄国基意外死亡。司法鉴定书认定:黄国基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何丽红提出理赔申请,但佛山分公司以投保人黄国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等为由,未予赔付。佛山分公司及被告顺德支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反映何丽红涉嫌保险诈骗罪。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另查明:黄国基实际曾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本案事实,完全可以认定投保人黄国基在投保涉案保险时,在是否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类保险的问题上具有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但明确地填写“否”与未填写任何内容则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辩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黄未完整填写重要内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而没有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告知,则其已无权抗辩履行合同。这则案例反映了在我国保险行业高速发展、各大保险公司一味以保单数量衡量业务人员绩效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存在着的巨大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8/166微观上来自大量保单中存在的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宏观上则是经济洪流高速冲击的结果。政府的调控、法律的规制在这个时候不遑多待。**********************************************************2.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案件梗概:澳克公司与利京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此,利京公司与利京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契约,其中约定利京公司于汇票到期7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利京支行;承兑申请人到期日之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同日,利京公司、利京支行、澳克公司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约定澳克公司为利京支行与利京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后,利京支行如约对利京公司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利京公司,收款人澳克公司,付款人利京支行,票据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利京支行予以承兑。但当澳克公司依法向利京支行提示付款时,利京支行以“与澳克公司有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澳克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将汇票扣留。澳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利京支行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担付款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本案焦点是利京支行是否享有票据抗辩权利,即是否有权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聚法实务认为,法院应当支持澳克公司的诉讼请求。票据只有具有信用,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在相当的时段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票据流通。票据法具有诸多特殊的规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确保流通的安全和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与其他民事法律相比,票据法更强调对债权人充分保护。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对抗辩权的限制及抗辩权的切断上。当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存在于相同的当事人时,票据债务人可以与出票人或前9/166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本案中,利京支行不得利用自己与利京公司之间的基础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澳克公司。澳克公司取得票据时,利京公司与利京支行之间的纠纷并没有发生,从而抗辩事由尚未出现,当然谈不上澳克公司“明知”它们之间存在争议及相关抗辩。因此,利京支行也不能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对抗澳克公司。此外,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案中,利京支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澳克公司与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利京支行所指债权债务关系并非直接产生于和澳克公司、利京公司和利京支行所签订的银行承兑保证协议,而是以利京公司与利京支行之间的银行承兑契约和上述银行承兑保证协议为前提,以利京公司不履行银行承兑契约为条件。与其说澳克公司的保证责任是票据关系的基础或原因,不如说是票据关系的结果。本案中,既然所涉票款并未付出,澳克公司就无所谓剩余票款转为贷款后的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澳克公司之间既不存在所谓债权债务关系,更无所谓不履行约定义务的问题。因此,利京支行以承兑申请人利京公司未还款、澳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付款,没有法律依据。**********************************************************3.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件梗概:徐某承包A建筑公司的脚手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