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单位: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处室:新闻出版管理处姓名:吴坚时间: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承印验证制度1承印登记制度234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5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承印验证制度概念: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承印验证制度出版物•图书、期刊的印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报纸的印刷:《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报纸、期刊的增刊印刷: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增刊的文件。•印刷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境外出版物的印刷: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承印验证制度包装装潢•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印刷: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承印验证制度其他印刷品•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和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印刷: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新闻出版部门查验。承印登记制度概念: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承印五项制度登记表》、《包装装潢承印五项制度登记表》、《其他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登记表》(以下统称为《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登记表》)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报备要求:根据《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电子台帐》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品保管制度•概念: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时限要求: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印刷品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印刷品样本(样品)备查。特殊要求: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品交付制度•概念: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概念: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特殊要求: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电子台帐的优点•一、可复制•二、易保存•三、节约型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电子台帐的基本原则•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电子台帐要做到承印登记、验证材料和样本留存三统一相辅相成,相互印证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电子台帐的第一步•确定印刷品的类型基础知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包括报纸(公开和内部)、期刊(公开和内部)、书籍(公开和内部)、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目录整理示范印刷企业的标准•1.企业法定代表人重视五项制度创建工作,每年有一定的专项资金投入五项制度建设;•2.在接单、生产等环节具备完善的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执行流程,有专职人员负责五项制度登记表电子台帐的制作或纸质台账制作;•3.五项制度要求验证登记的项目做到材料详细真实、规范明确,与车间抽查情况相符;示范印刷企业的标准•4.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能够做到建档立卷备查,样品样书有专人和专柜存放;•5.在企业内部明显地方悬挂五项制度内容的宣传品,每半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五项制度的学习培训,并制定五项制度相关的奖惩制度等;•6.每月及时向当地管理部门上传本月的电子台账或提交纸质台账,对委印的图书、期刊做到印前及时备案。规范印刷企业标准•1.在接单、生产等环节具备完善的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执行流程,有相关人员负责五项制度登记表电子台帐的制作或纸质台账制作;•2.五项制度要求验证登记的项目做到材料真实、明确,与车间抽查情况相符;•3.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能够做到建档立卷备查,样品样书有留存;•4.在企业内部明显地方悬挂五项制度内容的宣传品,每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五项制度的学习培训;•5.每季度及时向当地管理部门上传本月的电子台账或提交纸质台账。示范印刷企业的验收标准•现场抽查5份电子台帐•生产车间抽查2份样品•无违法印刷行为•电子台帐不规范的地方不超过1处。规范印刷企业的验收标准•现场抽查3份电子台帐•生产车间抽查1份样品•无违法印刷行为•电子台帐不规范的地方不超过3处。案例1•类型:未按规定验证委印证明文件•2011年8月26日下午,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温州市鹿城某某印刷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核对该厂的经营范围是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执法人员在印刷车间发现有“BGG”、“AVERS”、“APECS”、“BVC”等印刷包装盒,执法人员要求该厂负责人提供相关的委印证明文件,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经调查证实,温州市鹿城某某印刷厂在没有按规定验证委印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印刷了“BGG”1000份、“AVERS”1000份、“APECS”1000份、“BVC”1000份的包装盒印刷品。“BGG”以每份印刷费用0.7元共计700元,违法所得是以每份0.06元共计60元,“AVERS”以每份印刷费用0.5元共计500元。违法所得是以每份0.05元共计50元,“APECS”以每份印刷费用0.5元共计500元,违法所得是以每份0.05元共计50元。“BVC”以每份印刷费用0.6元共计600元,违法所得是以每份0.05元共计50元。共计违法经营额2300元,违法所得210元。案例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验证委印证明文件印刷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因此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十一条第(二)规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及调查人员的建议: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五十五项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下处以1万元-2万元的罚款;•因此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验证委印证明文件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案例2•类型: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011年6月30日下午,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乐清市的温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核对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执法人员在印刷车间发现有“VETO”、“YATO”等印刷包装盒,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相关的委印证明文件,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经调查证实,2011年6月30日查处当事人印刷“VETO”、“YATO”包装盒印刷品是境外的包装印刷品。6月24日案件调查人员对温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到温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的“VETO”、“YATO”包装盒印刷品都是境外的包装印刷品在没有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印刷了“VETO”500份、“YATO”600份的包装盒印刷品。“VETO”以每份印刷费用0.5元共计250元,违法所得是以每份0.2元共计100元,“YATO”以每份印刷费用0.5元共计300元。违法所得是以每份0.2元共计120元,共计违法经营额550元,违法所得220元。法定代表人对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VETO”、“YATO”包装盒印刷品的经营活动的事实做出确认。案例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因此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十一条第(二)规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七十三项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下处以1万元-2万元的罚款;•因此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案例3•类型:擅自兼营出版物的印刷经营活动•2011年6月10日下午,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温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