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反洗钱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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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反洗钱制度学习反洗钱的立法背景•洗钱行为隐蔽复杂,属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回顾我国近年查处的几起洗钱案件,不难看出洗钱行为对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许超凡、余振东等人的“中行开平支行”洗钱案,涉及挪用公款4.83亿美元,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到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成克杰洗钱案中,成克杰将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通过香港商人渠道,曲线转入了成克杰指定的账户;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更是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最有效最重要的反洗钱手段,就是采取法律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的定义•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即“七宗罪”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三)•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五)•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反洗钱的“一法四令”•一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四令指:(1)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的法律责任(一)•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反洗钱的法律责任(二)•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反洗钱的法律责任(三)•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中国人寿反洗钱具体做法•客户身份识别及信息采集与管理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送•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加强反洗钱制度的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及信息采集与管理规范•一、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二、客户信息采集内容•三、客户信息保存期限一、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承保环节:在与个人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在与单位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具体经办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二)理赔环节:发生保险索赔时,应当核实保险索赔人的身份。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承保、退保、理赔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保单和假名保单。•(三)退保环节:客户退保时,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的身份。二、客户信息采集内容•(一)客户身份信息:1、个人客户身份信息采集内容包括:(1)姓名;(2)性别;(3)国籍;(4)职业;(5)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6)联系方式;(7)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8)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限。2.单位客户身份信息采集内容包括:(1)名称;(2)住所;(3)经营范围;(4)组织机构代码;(5)客户依法设立或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二)投保信息:1、投保险种名称;2、保险金额;3、保险期限;4、投保目的;5、保险受益人基本信息;6、保险费支付人基本信息;7、投保代理人基本信息•(三)退保信息:1、退保时间;2、退保原因;3、退保保费的支取方式;退保保费的支取方式•(四)理赔信息:1、理赔时间;2、理赔次数;3、赔付金额;4、赔款领取人的信息。三、客户信息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及其交易记录,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5年;•如与已经依法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内容有关,交易记录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至少15年,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送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可疑交易行为18项:可疑交易18项行为•(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四)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并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八)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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