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新课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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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制度第一节公务员的权利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与特点(一)含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有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意思:1、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和职责为基础。2、公务员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公务员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4、法律规定公务员权利的目的,是让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二)公务员权利的特点1、具有职务性。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与其行政职务有着直接的联系。公民只有依法担任行政职务,获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才能享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承担国家公务员的义务。随着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丧失,其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也随之丧失。同时,国家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部分内容,如职权的大小、工资待遇的高低等,取决于具体行政职务的性质和任务。2、国家意志性。由于国家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因此,其职务上的权利与义务体现着国家的意志。3、不可处分性。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一般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国家公务员职务上的权利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如果随意转让或放弃可能有害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但国家公务员可以放弃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不能转让和放弃,否则,可能造成行政失职,甚至渎职。4、公务员权利与其义务的一致性。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同时在行为过程中发生作用。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权利和义务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5、公务员权利的层次性。公务员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一,公务员现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公务员还享有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权利。6、公务员权利的平等性。所有公务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务员,都平等的享受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国家和社会赋予的义务。二、公务员权利的作用1、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身份和顺利执行公务的基本保障。2、公务员权利是对公务员的有效激励方式。3、公务员权利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证。4、公务员权利是实现公务员管理法治化和民主化的手段。三、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一)西方国家对公务员权利的规定1、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1)身份保障权,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2)辞职权,即公务员有权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自愿脱离公务员系统或辞去现任职务。(3)自愿退休权,即具备法定的自愿退休条件的公务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个人意愿,退出公务员队伍。2、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1)执行公务或职务的权利。公务员有权获得执行公务所必须的职权,且法律必须确保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权的实现,任何妨碍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1)执行公务或职务的权利。公务员有权获得执行公务所必须的职权,且法律必须确保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权的实现,任何妨碍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工作条件要求权。公务员有权获得其执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3)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即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3、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1)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公务员有权依法获得各种报酬。(2)享受各种保险待遇。(3)向国家申请救济补助的权利。各国公务员法一般都规定,公务员或其家庭如遭受意外事故或困难,有权向政府申请补贴和补助,以保障公务员能安心执行公务。4、政治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5、其他权利。如晋升机会均等权、公正考核权、休息权等。(二)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是公务员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比如,为适应工作需要,可要求进行定期培训。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排除妨害执行公务权、公款公物使用权、了解和使用国家机密权等。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是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这是公务员的经济保障权。公务员有权依法取得工资报酬、有权享有保险、卫生保健、抚恤、困难补助、休假、退休等福利待遇。4、参加培训。这是公务员的文化教育权。公务员在职期间有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行政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不仅要在法律上保障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还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各种途径为公务员创造培训机会,提供培训上的方便。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国家公务员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控告。保障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公务员表达不同意见提供了法律途径,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7、申请辞职。公务员依法享有辞去公职,放弃公务员身份的权利。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公务员的辞职公务员的辞职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一、公务员辞去公职(一)概念、特点1、概念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申请终止其与所任职的机关的任用关系,放弃其公务员身份。辞去公职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公务员身份将会丧失,公务员法律关系将会消灭。2、特点公务员辞去公职具有以下特点:(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属于公民劳动权的组成部分,即择业自由权。(2)辞去公职的实现不能完全由公务员本人的意愿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条件。(3)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以保障其辞去公职权利的实现。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获得重新就职的权利,在辞去公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务员以后,他在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4)辞去公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公务员都可以辞去公职。3、公务员辞去公职与相关概念(1)辞去公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①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由公务员本人的意愿引起,而由法律对这种意愿加以确认并予以必要的保护。而自动离职是公务员擅自离职超过一定期限,被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本身并不一定是公务员希望得到的法律后果,而是法律认定公务员擅自离职行为超过一定期限导致的后果。②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由公务员本人决定;擅自离职是一种违纪行为,违纪行为的后果,不是由公务员本人的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情节给予的处理,可以视为自动离职,也可以给予开除处分。(2)辞去公职与免职①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的自愿选择;而免职是公务员任免机关免除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单方法律行为。②辞去公职一般出于公务员个人的原因;免职则必须有法定事由。③辞去公职导致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解除。而免职有些只是职务关系的变动而非消灭,被免职者仍然具有公务员身份。(3)辞去公职与辞退的关系辞去公职与辞退都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的职务任用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但二者不同:①目的不同。辞去公职是保护公务员的择业权利,辞退是保证公务员所属机关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权利。②产生原因不同。辞去公职是由于公务员个人的原因;而辞退则必须符合法定事由。③提出的主体不同。辞去公职由公务员本人提出;而辞退由公务员所属机关提出。④离职后的待遇不同。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不能亨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而辞退的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规定亨受失业保险。(二)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的意义1、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体现并巩固了我国对传统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依附关系2、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利的实现。3、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有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公务员可以按照自身的条件、自愿以及发展潜力,适当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利于人才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人尽其才,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三)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各国对公务员辞职条件的规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肯定性条件赋予公务员辞职的权利,限制性条件限制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在限制性条件范围内,公务员不得辞职或必须经过特殊的程序才可以辞职。各国对公务员辞职规定的肯定性条件主要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本人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的;因兴趣转移而辞职等。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必须以自愿为原则。限制性条件主要有:非以逃避惩戒为目的;不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受到影响,如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有权提出辞职,但提出辞职后,如未获批准,有留任30天的义务,如有必要可以延长到180天;不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等。我国公务员辞职的肯定性条件与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限制性条件主要有:(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主要是指国家事务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为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担任上述职位的公务员因掌握国家的重要机密,辞职后有可能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不允许其随便辞职,如坚持要求辞职,须先调离上述职位,在其所接触的秘密事项的保密期届满解密后,或在确保其掌握的国家机密不被泄露的情况下,才能准许其辞职。(2)国家公务员有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3)国家公务员在其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确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职;(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四)、辞去公职的程序《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主要包括:(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5)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公务员辞去公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在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如造成国家、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法律效果1、消灭公务员法律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3、再次任职和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一)概念、特点公务员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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