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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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组员:一、公务员的交流(一)公务员交流的定义所谓公务员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的愿望,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或是与其他的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的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进行人员合理流动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二)公务员交流的内容•1.公务员的调任•2.公务员的转任•3.公务员的挂职锻炼1.公务员的调任•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调任是机关与其外部系统之间人员交流的主要形式,它反映了公务员系统的外部开放程度。它包括调入或调出两个方面,分别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2.公务员的转任•公务员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转任的原因和种类1.因工作需要的转任。2.因回避需要的转任。3.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而导致编制总额和职数的变更。4.因个人原因的转任。3.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便于他们了解基层、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挂职锻炼的对象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的,并不是每一名公务员都要轮流去挂职锻炼,一般来说,选派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以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挂职锻炼与其他交流方式的区别•1.挂职锻炼与调任和转任不同,它不是通过交流而形成长期固定的职务关系,而只是临时更换工作岗位,一般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满后,仍回原机关工作。•2.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并不引起公务员法律身份的产生或消灭,也不引起职务关系的变化。因为,在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中,锻炼人员并未改变他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在原机关,只是在业务工作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三)公务员交流的原则•1.依法进行的原则•2.适才适用的原则•3.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4.合理的原则•5.稳定性原则(四)公务员交流的特征•1.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问题。•2.公务员交流范围的广泛性。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3.公务员交流形式的多样性。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五)公务员交流的意义•1.开阔视野,增长才干。•2.调剂余缺,保证需要。•3.吐故纳新,保持活力。•4.防微杜渐,反腐倡廉。•5.取长补短,促进工作。二、公务员的回避•(一)公务员回避的含义•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组成部分的公务员回避,是指为防止因某种亲情关系不能秉公执行公务,甚至徇私枉法,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加以限制的制度。(二)公务员回避的形式•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1)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其中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的范围是一致的。对旁系血亲,规定为三代以内,其中“三代”是我国特有的亲等计算方法: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从已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是相同的,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世代数。(2)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地域回避•所谓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规定地域回避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亲属、宗族关系、友情对工作的干扰。注意:•第一、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第二、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第三、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3、公务回避•所谓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公务回避表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益的问题时,应该回避。实行公务回避的目的在于消除可能会对公务执行者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保证公务员秉公执法。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公务处理的结果将会涉及增加或减损处理公务的公务员的金钱、名誉、亲情、友情等。人是社会性的,公务员也始终处在各种利害关系中。由于利害关系的内涵非常复杂,因此,如果将所有的利害关系都作为公务员回避的原由,可能会导致没有一个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来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考虑到一些非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不一定会影响公务员处理行政事务的公正性,因此本法以是否影响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为标准,规定了三类公务回避的情形。(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三)公务员回避方式•根据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同,公务员回避的方式有三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及决定回避。对公务员的回避方式加以类型化,使得回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回避制度的贯彻落实。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与处理的公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负责人主动请求回避处理,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一般而言,回避的程序大致有三个步骤:•(一)提出请求•(二)审查申请•(三)作出决定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公务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公务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公务执行结束前,依法向有权机关请求停止该公务员继续处理该公务,有权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由于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中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中一般不涉及申请回避的方式。3、决定回避•有权机关可以在没有公务员提出自行回避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公务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径行作出回避决定。决定回避是不太常见的一类回避方式,主要适用于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中。决定回避制度体现了上下级公务员之间的领导关系,符合法理,有时也是非常必要的。(四)建立回避制度重要意义(1)有利于公务员公正地履行职责;(2)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健康成长;(3)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对,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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