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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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的规范01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02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合规要点分析03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录CONTENTS第3页适用范围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私募基金为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央行答记者问)不适用范围ABS、养老金产品(财产权信托,未明确是否适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其他创投基金目前适用的主要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适用的主要规定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资管新规》。第4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证监会发文,属于部门规章,其是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进一步明确?《资管新规》对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规定是“相关规定另行制定”那么,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是否完全不适用?《资管新规》中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责任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即私募基金是否需要遵守?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未明确事项总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务院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暂行条例》(尚未生效)外,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与《资管新规》冲突或不一致的,可能需要按《资管新规》执行;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基协的自律规则与《资管新规》不冲突的,应仍按现行规则执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过程将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由于前者作为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将高于后者。01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02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03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录CONTENTS第6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产品分类备案类型基金类型基金定义对应产品类型私募基金-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FOF)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FOF)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FOF)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第7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产品分类分类标准产品产品特征资管产品-资管新规募集方式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投资标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解读私募基金也属于“资管产品”,私募基金原有法规对与私募基金类型以及私募基金产品分类还未形成统一,未有明确的标准,未来可能会根据《资管新规》进行统一修正。第8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投资范围产品-投资范围公募产品允许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禁止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允许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鼓励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禁止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投资)第9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标准资管新规私募基金暂行办法投资金额下限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的金额≥100万元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10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产品的金额≥4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100万元自然人标准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500万元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40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金融资产≥300万元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50万元法人单位标准最近1年末净资产≥1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其他合格投资者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总结在有关私募基金现有规定未修订前,投资者可能需要满足《资管新规》和私募基金现有规定,并以最严的标准适用。为保证监管的统一,私募基金现有规定在未来可能会根据《资管新规》进行修订,但其规定的标准可能不会低于《资管新规》中已经规定的标准。第10页原有规定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合法,向私募基金的出资通常不得代缴代付此外,未对资金来源作出明确限制《资管新规》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分析仅限于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对于合法受托管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是否一并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今后的基金募集过程中,需要投资者作出书面承诺或者采用其他合理措施,明确投资者认购资金是其自有资金或依法有权管理的其他资金,认购基金产品不得使用贷款、借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以符合合规募集之要求。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资金来源第11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与非标债权资产分类标准银监发[2013]8号标准非非标非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资管新规标准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非标非标准第12页1大连商品交易所3上海证券交易所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4上海黄金交易所6上海保交所8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9郑州商品交易所7分析对于银登中心这样的平台,实践中大家已普遍将其认定为实现非标转标的平台,《资管新规》后该等平台上交易的信贷资产收益权等产品是否仍属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尚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另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中作进一步明确。第13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资金池《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新八条底线》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2.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3.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解读滚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项下的资金并非一次性募集完毕,而是通过分期发行或开放申购的方式在不同时点分别完成募集;集合运作:多只产品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不对应,多支产品体现为一支产品,共用一张表;分离定价: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资产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发行和赎回。第14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期限错配投资范围产品类型要求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终止日不晚于产品到期日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终止日不晚于最近一次开放日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只能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退出日不晚于产品到期日解读期限错配管理不涉及标准化资产。人数要求: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第15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刚性兑付解读资管新规主要从四个角度打破刚性兑付:(1)要求资管产品都实行净值化管理;(2)银行理财需要通过成立子公司发行产品;(3)明确刚兑的认定(存在兜底条款);(4)鼓励投资者或其他相关人员举报。底层资产的大股东或关联方为资管产品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刚性兑付仍有待商榷。实际尚需根据监管口径确认(可能触犯《资管新规》第十九条第(四)款)。第16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负债杠杆产品负债比例上限新八条底线私募证券基金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140%非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0%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无负债要求资管新规公募产品开放式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封闭式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私募产品分级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不分级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注: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分析我们理解,资产管理产品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其以所持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在《资管新规》下已无法律障碍。《资管新规》关于负债杠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第17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分级杠杆分析《资管新规》关于分级杠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若适用,将对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造成影响。因《资管新规》要求“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部分分级私募产品中优先级份额回购、期间收益计提等变相保底安排可能也无法继续实施。资管新规新八条底线产品类别分级比例(中间级计入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产品类别分级比例(中间级计入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3:1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1: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3: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2:1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2:1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2:1仅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第18页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多层嵌套与通道分析为避免资产管理产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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