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培训讲座2015年6月培训讲座大纲第一节学习《反间谍法》的重要性第二节学习《反间谍法》的必要性第三节对《反间谍法》的全面解读第一节学习《反间谍法》的重要性1.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转型,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安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值得警惕的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核心领域、要害部门和重点目标的情报窃密,以及重要涉密人员的渗透策反活动,一刻也没停止过。《反间谍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次制定《反间谍法》主动适应国家安全环境新变化,定位明晰,重点突出,更利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1.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直接目的: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上明确指出反间谍工作的主要内容,即从防范、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着手。根本目的:通过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最终维护国家安全1.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防范:教育公民、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堵塞工作和制度漏洞,使间谍情报活动无隙可乘,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制止:提高警惕、加强监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间谍行为发生,或将已发生的间谍行为遏制在未果状态,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惩治:及时抓获间谍犯罪分子,坚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同时还起到警诫其他不法分子的目的。1.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反间谍法》的特点: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鲜明的现实性,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时代精神,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立法方式上,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体,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特征;恰当地处理了国家安全工作隐蔽性与法律公开性的矛盾,保密而不神秘,立法而不泄密;涉外性强,使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1.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反间谍法》中用语为间谍,而不是特务。这是因为,间谍与特务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通常认为,间谍是在国与国之间活动,特务是活动在一国内的不同政治集团之间,或在国与国之间活动。我国习惯上把外国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间谍,把台湾地区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特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有关规范间谍行为的法律中只用“间谍”一词。因此,《反间谍法》将间谍、特务统称为间谍。这既符合实际情况和法理,又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刚完成这次培训材料,一则新消息扑入眼帘:河南开封出租车司机段某,为境外机构搜集军事情报,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心情变得更加沉重:涉案的几名当事人,正值青壮年,都是干事业的年纪,本该满怀梦想打拼、意气风发奋斗的。是什么让他们的人生在瞬间坍塌?是致命的诱惑太多?没有人生活在真空中,人生原本就是在诱惑中作出选择的过程。不同的选择造就迥异的人生。苍蝇不叮无缝蛋,“观操守在利害时”。是人性的弱点使然?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付出才有收获,这是事之常理、人之常情。若有人偏偏追求不劳而获的意外之喜,那钻进别人设计的口袋,是迟早的事。1.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制度的设计缺陷?从1993年版《国家安全法》到2014年出台的《反间谍法》,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我们又扎实前进了一步。但再最完善的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再完美的制度,也很难约束畸变的欲望。保密就是保生命。这个生命,既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生命,也是每个人的政治生命甚至生理意义上纯粹的生命。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像珍爱生命一样,严守秘密,共筑安全。1.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权利、利益的总和,包括国家政治体制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侵犯等。2.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战线3.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锐利武器国家安全意识是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方面所应具备的观念和总和,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法纪观念、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安全防范观念等。第二节学习《反间谍法》的必要性我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特点:内向型、防御型、和平型.美国和西方大国:外向型、进攻型、扩张型.中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可概括为:卫主权、求和平、保稳定、谋合作、促发展.新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决定必须认真学习《反间谍法》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新的国家安全观:在国际局势趋缓的条件下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认为: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确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国家安全观的需要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不断加大对中国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包括策反发展人员、刺探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并对中国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反间谍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第三节对《反间谍法》的全面解读在学习《反间谍法》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间谍行为?间谍行为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反间谍法》第38条予以详细规定(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类行为是最典型的间谍行为。有以下特点:1.行为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行为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相关。2.行为方式上包括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直接实施,也包括其以指使、资助他人的方式间接实施,以及其与境内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3.行为人实施的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本法第38条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这也是典型的间谍行为。主要包含两种情形:1.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这里的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成员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无论其参加后是否开始实施了具体的间谍活动,都属于间谍行为。这等同于刑法中共犯的原理。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是指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服务,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本法第38条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该行为特征有:1.行为的主体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个人,包括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与其相勾结的境内机构、组织、个人。2.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类特指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这两类特定活动是法律明确指出的。本法第38条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本法规定的这类间谍行为,与刑法第110条关于间谍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刑法第110条将“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作为一种间谍活动规定了刑事责任,《反间谍法》相应作了衔接性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将“轰击”改为“攻击”。进一步扩大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范围,有利于我们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本法第38条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本条属于兜底性条款,即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间谍活动。《反间谍法》如此规定,蛀牙是考虑到间谍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在实际工作中,间谍机构、组织和人员为逃避追究,也在不断变换方式、方法,法律难以一一列举,作概括性规定可以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对间谍行为的打击。本法第38条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恐怖主义活动一.总则习主席高度重视国家安全问题,提出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将反间谍工作明确为中央事权,由中央统一领导,既可以建立强有力的工作体系,更可以从全局出发统筹部署和指挥反间谍工作。在本条规定的各项原则中,坚持中央统一领导是反间谍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不仅明确了反间谍工作的领导体系,而且也是贯彻其他各项原则、相关制度及措施的基础。只有在首先遵循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其他几项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好指导反间谍工作的作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政治优势和重要原则,是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和鲜明特色。2.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并不是要把反间谍工作搞成神秘主义,而是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反间谍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反间谍法》第三条指出“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充分说明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反间谍工作中居于协调及配合地位。法律规定为国家安全机关今后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奠定重要基础。《反间谍法》第四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这充分说明: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坚持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秀传统,在反间谍工作中坚持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路子,有利于我们反间谍工作取得新的成效。1.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所以,《反间谍法》第4条首要规定了公民的义务。2.第二款是在已废止《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做的修改,将原来“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改为“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更具有针对性,更符合此次立法的目的。3.第三款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反间谍法》依靠人民群众原则的延伸。《反间谍法》第五条指出“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要求我们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学会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问题?我们在反间谍工作中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一要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时,仍能遵守有效的法律。法治思想个案公平与社会公平二要讲证据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要讲程序分饼的故事行政处罚程序设计佘祥林案给我们的反思并非仅仅是冤狱、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程序和证据的重视,这对今后我们在反间谍的工作中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案例四要讲法理理由必须是公开的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