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的约定目录新《规范》条文说明4.4.1中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的要求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4.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价款的约定新《规范》总则4.4.4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9项事项进行约定。若合同中没有对这9项内容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新《规范》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条款号内容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新《规范》对合同价款的其它规定:按新《计价规范》:当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此程序处理4.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承包商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对(7天内完成)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如承包人未按通知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认可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结果无效;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核对(7天内完成)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进度款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履行合同时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计算标准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新《规范》4.5.6规定: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的约定时,按下图规定办理:承包人发包人工程进度款申请7天内核对完毕是否从第8天起,工程进度款申请视为被批准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扣回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计量工程价款60%≤≤90%按时支付是否结束承包人发包人及时通知支付是否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是否承包人停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及应付款的利息4.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1.产生索赔的原因(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地质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2)工程变更索赔业主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新增工程引起单价的变化工程延期及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增加、改变或取消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或限制条件改变或修改合同图纸中标示的规范或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作2.新《规范》4.6.3对索赔事件处理程序的规定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6款的程序进行。3、若承发包双方未在合同中对索赔事件的确认做具体规定,应按新《规范》条文说明4.6.2规定程序办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6条“索赔”相同承包人确认索赔事件是否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能延长28天内索赔通知检查索赔记录的保持情况发包人索赔事件是否有连续影响承包人是按月递交中间索赔报告,计算累计索赔金额最终索赔报告影响结束是28天内否否42天内详细索赔报告28天内回应是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意见发包人否视为索赔报告已经认可承包人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同时,承包人要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的记录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4.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调整新《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工程价款调整时间1条文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条文说明4.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注: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综合单价调整范围的规定2图纸错误单价的调整3条文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4条文4.7.3:(1)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调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1.1对变更价款的调整相同)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总则4.7.4:(2)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条文4.7.6: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人工单价的调整5物价波动,工程价款的调整6条文4.7.6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条文说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价款的调整7条文4.7.7: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确认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新《规范》条文说明4.7.9中规定,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合同未作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23.4相同调整因素确定是受益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对方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14天内否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是视为工程价款报告已经确认否结束4.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新《规范》总则4.8.3规定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文件:1.竣工结算的依据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新《规范》规定竣工结算程序(4.8.8-4.8.14)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书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是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成成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是否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按时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否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是承包人审查核对意见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签收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签收是否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约定时间是否承包人催告完成竣工结算达成协议是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否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2规定在28天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4规定56天内仍不支付,按此处理总体程序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条款相同新《规范》规定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条文说明4.8.9中规定: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表格应用计价表格组成封面总说明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封面11.工程量清单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