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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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制定《条例》的背景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的多元化,使得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制定《条例》的背景三、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五、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定《条例》的背景六、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贯彻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领域的现行体制和做法。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三、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四、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条例》的核心内容1、事故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企业发生事故以后必须1小时内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4、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罚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规定一、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二、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规定三、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四、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要求一、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等单位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要求二、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要求三、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要求四、明确规定了提出事故报告的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除了要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情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等,还包括事故责任的认定,整改措施提出,有关证据材料等等。《条例》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规定一、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条例》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规定二、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即: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规定三、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除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四、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的主体(1)现场有关人员;(2)本单位负责人;(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5)省级人民政府。事故报告的时限1、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1小时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3、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限为2小时。事故报告的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故快报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已经造成、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应急救援要求1、政府、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2、保护现场的证据;3、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立案侦查;4、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公布值班电话。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事故发生至调查结束的模型二、事故调查的权限三、事故调查的主体四、事故调查的期限五、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至调查结束模型事故发生(自救)有关部门现场处置(救援、掌握知情人、保护现场、邀请证人)现场勘察(访问、实验、勘验)现场勘察结束(撤销保护,运送物证恢复生产)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防范措施提交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的权限基本原则:政府负责,调查组调查事故调查的权限一般情况下:特大事故——国务院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的权限特殊情况下:1、上级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1)有必要时(2)事故发生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升级。2、不同行政区域的人员组成调查组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的主体: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的产生1、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2、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仅限于一般无伤亡事故)组织。调查组的成员组长——人民政府指定成员——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调查组的工作机制1、设组长一名,设副组长1—3名,一般事故不设副组长。组长一般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重、特大事故可设工作小组。2、组长主持工作,其职责是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各小组的职责和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3、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1、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调查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延长期限,要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的,组织调查的部门也可批准。2、需要做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六)事故防范的整改措施。事故的分级死亡人数(人)重伤(急性中毒)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100≥1亿重大事故≥10≤29≥50≤99≥5000万元<1亿较大事故≥3≤9≥10≤49≥1000万元<5000万元一般事故≤29≤<1000万元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种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主体二、事故处理程序三、批复时限事故处理主体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事故处理程序政府接收事故调查报告政府确认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对批复结果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事故批复时限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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