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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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11月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课程编码221002总计:36学时讲课:28学时实训:学学分2类别必修课(√)选修课()理论课()实践课()任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授课对象专业班级:14航空1共1个班基本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推荐教材:(1)民航法律法规.崔祥建,吴菁,成宏峰编著.旅游教育出版社参考书目:(1)民航法规与实务(第1版).杨祖高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年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基本理论知识。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教学重点难点把握空中航行、民用航空管理及民用航空人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授课时间课次3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习题课√其他□课时安排6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第一章导论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知识要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了解民航法的发展史与国际公约的联系。技能要点: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形成与发展及我国民航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教学步骤:讲授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多媒体讲解、音像讲解作业和思考题:民用法基本概念,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课后分析与小结:让学生了解民航法历史民航法的定义1.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LAW。《布来克法律词典》将AIRLAW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关。”可见,AIRLAW与AVIATIONLAW是可以相互通用的。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中的航空就是AVIATION。——由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由于国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国际《民航法学》与《民航法学》通用,除非,特别标明某国《民航法学》。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学》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指出:“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三、《民航法学》的特征(一)国际性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航空法的诞生一开始就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存在;航空活动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制止航空犯罪问题,更需要借助国际立法;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如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等活动)。(二)独立性国际《民航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国际法的共性,依照航空活动特点有其个性。(三)综合性(公法与私法合一)国际公法:又叫国际法,旧称“万国法”“万国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涉及领空、主权、国际、国家间关系等;1919年巴黎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为代表的制止航空犯罪一系列公约。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航空运输、财产、合同、保险、侵权等;1929年华沙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私法公约。(四)平时性航空器划分为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有学者指出其他特点:技术性航空器结构复杂,需要严格技术管理;形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三大技术特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条例)强制性任意性条款少,强制性条款多行为法不仅设定权利义务,而且设定权利的实现方式和义务的承担方式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的渊源主要有:1.多边国际公约2.双边协定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参见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第6-11页1、多边国际公约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影响大的序列是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2.双边协定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则(国际海商法)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芝加哥公约第54条第12款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有权按照本公约第六章(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的规定,通过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并为便利起见,将此种标准和措施称为本公约的附件,并将已经采取的行动通知所有缔约国。”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1966年美国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美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础。国际航空法体制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体制;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二、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教案(章节)授课时间课次2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习题课√其他□课时安排4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基本内容:(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知识要点:(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技能要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教学步骤:讲授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多媒体讲解作业和思考题: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课后分析与小结:让学生掌握五种航空自由权。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领空与领空主权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一)领空概念1、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2、范围: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二)领土主权的内涵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我国《《民航法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对领空主权的规定(一)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1、航空器类型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军事、海关和警察用航空器)。”2、航班类型不定期国际航班没有完全遵循国家主权原则,享有3项权利(第5条):(1)飞入或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2)在他国领土作非运输业务性(技术性降停)降停(技术性降停)的权利;(3)在不影响他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制度的条件下,在他国领土享有装载客、货、邮的权利即航空运输权。定期国际航班则予以了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3、关于定期国际航班自由权利适用的问题1944年芝加哥会议又拟定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大自由协定)。详见第七章(二)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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