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08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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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的能力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个部分。•一、公司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一)自然属性上的限制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公司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不享有大部分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一条款的目的是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一旦其所投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它就会承担巨大风险,导致公司资产空虚。但是,即使公司承担了无限责任,也仅是公司以自己的资产承担责任,并不会波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公司的投资行为和其他经营行为一样都是具有风险的,债权人在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时,都会面临来自各方的风险,所以也不能以此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的出资人。07年《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说明合伙企业法规定,除了第三条所述的四种法人之外,其他的法人可以成为合伙的出资人。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需要与之结合起来运用。•2.担保的限制第16条,为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免受意外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虽然可以为担保他人,但是受到限制。•3.借贷的限制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防止公司借贷行为影响公司资本结构,一般限制公司的借贷行为。对公司的借贷行为需要区别对待:首先,一般情况下,禁止公司之间的借贷。1996年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这条规定时间久远,当时是为了避免企业因为相互借贷影响自身安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及银行的利益。但是现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企业借贷,通过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相互借贷,形式上是合法的。其次,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借贷是允许的。但是公司向个人贷款应当经股东会决议(149条)。(三)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章程中应当记载公司的目的,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范围,此条款为目的条款(ObjectClause),我国公司法称其为经营范围条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公司的必要登记事项。公司制度产生初期,对经营范围限制较为严格,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无效。但是这一观念至今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各国公司法理论都取消了这一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涉及越权行为的效力,但是在99年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下列关于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是都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二、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唯一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名,也只有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行为。这种代表的权利是强制性的,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一)代表行为公司是虚拟的人,其自身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出意思表示或者行为的,需要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一定的行为,但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他所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其个人行为,也可能是公司的代表行为。如果某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则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如果某行为被认定为代表行为,则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与委托代理关系类似)•(二)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经章程规定的程序,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而后经过工商登记的公示,并以登记为准。•2.以法人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必须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以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如以自然人身份娶妻生子(这种情况极易区分)、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具,则必然为个人行为,而非代表行为。•3.在权限范围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无效,除非其行为构成表现代表。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具备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只是挂名存在,平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对外经营多通过别人代签名或者公司加盖印章的形式进行。现因涉及法律诉讼需要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公司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任命公司的财务主管进行诉讼,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时,法定代表人又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律师签订授权委托协议并签名。针对这两份内容完全相背的委托代理协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标志,且李某日常并未参与公司管理,所以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代表公司意志。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所以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本人观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唯一的和强制的;如果公司不予认可,可以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是在更换之前,其代表行为的效力较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应对此种虚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予以否定。•一、权利能力•(一)自然属性上的限制•(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三)经营范围上的限制•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一)代表行为代表公司的行为和自然人身份的行为•(二)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2.以法人的名义•3.在权限范围内•4.具备外在的表现形式股东与股权•一、股东及其资格对公司出资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一)取得•1.原始股东,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人。•2.继受股东,因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股东。•3.新加入的股东,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股东。•(二)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公务员不能成为股东。•2.受到限制的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首先,不允许党政机关、军队等经商办企业,因此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并非经过国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营运中发挥作用,也不是说经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投资部门在必要时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参与某些公司的设立活动。其次,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成为非金融公司的股东。•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第143条第1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我国只有例外情形下公司可以购买自己的股份,但这些例外情形实质上只是解决减资、合并等实践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的手段,并非旨在使公司最终成为自己的股东。•4.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股东资格的丧失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2.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受除名处置。•3.因违法受处罚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财产)。•二、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权地位平等与同股同权•三、股东的权利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出席或委托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5.建议和质询权。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151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6.股利分配请求权和新股认购优先权。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第40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第101条第3项……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8.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股东会召集权与主持权是由相关权利主体具体负责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工作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它包括决定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向股东的通知和相关公告、负责相关议案的提交、主持决议的进行、记录会议相关情况等一系列工作。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最大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推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9.临时提案权。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第10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11.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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