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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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注意几个相交叉重合又不等同的概念:•1、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可能包括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实行终了阶段、犯罪既遂;(有的犯罪没经过预备或者没有终了阶段)•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但一个具体的犯罪只能有一种形态。•3、未完成罪——只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但一个具体的犯罪只能有一种状态。•教材中的形态指的是未完成罪。特点:•1、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理论上存在过失未遂,但法律不处罚,所以排除之。•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存在争议。(参见P139)•2、只存在于有目的的犯罪中•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既遂•第三节犯罪预备•第四节犯罪未遂•第五节犯罪中止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概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二、故意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存在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根据应当也只能在于犯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完整齐备的犯罪构成,同犯罪完成形态下的犯罪构成一样,成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一)结果说——结果发生,犯罪既遂•(二)目的说——目的实现,犯罪既遂•(三)实际损害说——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既遂。(如窃电,复制电信号码等)•(四)构成要件齐备说——完成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二、犯罪既遂的类型•(一)结果犯•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构成既遂。•(二)行为犯•一般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有的犯罪,则只要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有的行为犯只是处罚条件(定罪条件),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如诬告陷害罪。•(三)危险犯•通说论为:故意危险犯,当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犯罪既遂。对通说的反思,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刑法分则中的故意犯罪存在未遂模型?•(四)举动犯•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如参加类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加间谍组织等。•三、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分别情况,未必均按照刑法分则的基本刑罚处罚。•四、需要注意的问题•实行行为实行终了,不一定就是既遂,可能要经历一过程,如投毒之后,行为终了,但有可能还要借助被害人自己喝下毒药—药性发作…第三节犯罪预备•一、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一)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1.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2.其他制造条件的行为•(二)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三)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二、犯罪未遂的特征•(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同直接客体或对象已接触或十分逼近;•2、是可以直接造成结果(犯罪结果)的行为;•3、从行为外观一般可辨认行为人要实施的是何种行为;•4、行为人主观上以直接实行犯罪为目的。(二)犯罪未得逞•指未达犯罪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既遂要件的要求。(三)意志以外的原因•1、类型•(1)外界的原因,如:•①被害人躲避反抗;•②第三人阻止、抓获;•④自然力的破坏;•⑤对象障碍(防盗门打不开);•⑥环境条件的影响(保安巡逻);(2)自身的原因•①工具缺陷•②技术不佳•③生理上障碍(突发疾病)(3)认识错误•①对象错误(误狗为人)•②结果错误(没死误认为死)•③现象判断错误(外界无人行为人认为有人)2、应注意的问题•外界原因应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足以抑制他的犯罪意志。•例:××深夜抢劫,被一个八岁的孩子看到,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成立犯罪未遂?•(1)行为人被骗情况下放弃犯罪,未遂?中止?•(2)遇熟人放弃犯罪,中止?未遂?•(3)发现对象,因嫌恶对象而放弃。未遂?中止?•(4)担心案发•(5)劝告下放弃犯罪•(6)以特定对象为目标,但特定对象不存在时如何认定?三、犯罪未遂的种类•(一)终了(已了)未遂与未了未遂•(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2.不能犯未遂•(1)对象不能犯未遂•(2)工具不能犯未遂•思考:不可罚的不能犯。如迷信犯,错把白四、未遂犯的刑事责任•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得减主义之分(可以)•我国,依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24条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时间性(时间条件或及时性)•预备着手终了既遂预备中止实行中止终了中止•必须在犯罪过程中中止。•如何理解“犯罪过程中”•1、不能视为中止的情况•(1)犯罪既遂后主动返还原物的行为•(2)犯罪未遂后积极抢救受害人的行为•2、视为犯罪中止的情况•(1)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中止(是特殊中止还是一般中止?)•(2)放弃可重复侵害成立中止(二)犯罪中止的客观性•1.放弃犯罪•或者•2.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犯罪中止的自动性•1、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2、行为人出于本人意愿而停止犯罪•任意中止,不考虑伦理性,只考虑功利性•动机可能是:•真诚悔悟、怜悯、劝说、临阵怯场等。•案:三少年包车厦门至漳州欲抢劫的哥临阵怯场,未遂还是中止?三、犯罪中止的种类•(一)预备中止、实行中止与终了中止•(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消极中止:自动放弃的中止•积极中止: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中止五、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为行为人架设一座返回金桥补A、司法应用和理论探讨1.区别未遂与中止的实践把握•(1)如果外界的阻力足以抑制行为人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2)如果行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抑制其继续进行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2.关于危险犯的既遂及中止问题•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实施危险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构成犯罪既遂。我们认为,危险犯是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只说明犯罪成立,并不说明犯罪既遂。对于故意危险犯的既遂,可以以目的说作为标准。•当危害结果现实发生时,构成犯罪既遂;只是造成危险状态,可以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终了中止。•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行为人的积极排险行为,通说解释为“既遂之后的中止”,是犯罪中止的特例。•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种中止属于终了中止。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实害结果发生前,行为人主动积极排险,有效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成立终了中止和积极中止。3.犯罪中止的“彻底性”问题•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一个特征是彻底性,即行为人完全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因此“待机而动”不符合犯罪中止。•我们认为不必要追究其“彻底性”,只要当时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犯罪的,就应成立中止。•因为自动性本身就排除了彻底性。犯意是独立的,不能认为还有犯罪动机,就将动机转化为犯罪故意的延伸,不能把“放弃”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成立中止补充B、本章的知识点•一、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它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一)已经着手……区别于犯罪预备•(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区别于犯罪既遂;•(三)……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别于犯罪中止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二者的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三、•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四、•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五、•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六、关于处罚原则•未遂犯与预备犯罪都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相应适当从宽处罚;•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其一,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其二,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所谓的造成损害结果,也应理解为造成严重后果,相当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其处罚原则比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似乎还嫌宽松。本章重点问题提示•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2.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特征;•4.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5.犯罪预备与中止的区别;•6.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7.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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